撤回破產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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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撤回破產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撤回破產申請書

撤回破產申請書1

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xxx)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於月日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因特此申請撤回上訴,請予准許。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x月xxx日

撤回破產申請書2

依照本法的規定,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破產程序並未開始,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後,破產程序纔開始。因此,本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則不得請求撤回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撤訴。但是破產案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有所不同。法院一旦受理了破產申請,即是初步認定債務人已經具備了破產原因,無論是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還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所涉及的利益關係便不限於申請人,已經超出了申請人的範圍。在債務人有破產原因時,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依賴破產程序來保障,如果允許申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以後撤回申請,一是會損害債權人整體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作出以後,要發佈公告,通知債權人等有關當事人,債權人對債權進行申報,人民法院要採取必要的財產保全措施,等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已經開始進行。如果這時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會造成損失。

撤回破產申請書3

一、撤回破產申請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破產法》第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我國破產法採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即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時,程序尚未開始;只有當法院對破產申請作出受理裁定時,程序才告開始。除清算責任人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撤回申請也是行使權利。但是,申請人的撤回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請求撤回申請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一樣,由於破產事件已經進入司法權的控制範圍,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要受制於司法機關的決定。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的請求,有權審查其處分權利的正當性,及考慮其撤回行爲是否存在惡意的權利濫用,是否有害於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並最終以裁定的形式決定是否准許其撤回其申請。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二、撤回破產申請書格式

撤回破產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於月日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因特此申請撤回上訴,請予准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填寫說明

“現因”之後的空白處寫明申請撤回上訴的理由。

三、撤回破產申請的原因

(一)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條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主要依據的'事實就是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而且拒付的時間較長,因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情況只是某方面的瞭解,對債務人經營狀況的判斷可能會有些片面。而且在近幾年的經濟生活領域當中,有的企業即使有支付能力,對於債務也採取能拖則拖的態度,而我國《破產法》對於債權人作爲破產申請人,無論債權數額多少,都享有破產申請權,這對於保護小額債權人的利益是有益的。

債權人及時行使其申請權,其意義一方面是保障債權受償,避免出現某個債權人通過民事執行來獨自得到清償的情形,另一方面在某種程度上也能遏制賴帳現象。債務人如果不具備破產原因,在破產宣告前,會採取積極的措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未達破產界限,仍然有償債的能力。經法院審理,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原因,而債權人得知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其若撤回破產申請的,法院應予准許。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已就債務達成了償債協議。

法院對該方面的審查,主要是以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來分析。如果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那麼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償債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此時,債權人撤回破產申請的,法院應裁定準許。如果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而又與債權人達成了償債協議,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若行使自己的撤回權,則勢必造成對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就主觀方面分析,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着惡意串通,損害的是衆多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償債協議的行爲是無效的。

依據《破產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因此,對這種違反法律的行爲,法院就應裁定不準債權人撤回破產申請、繼續審理破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