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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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津貼補貼作爲一種輔助形式,是對勞動者額外勞動付出的一種補償,一般是指補償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那麼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發放規定有哪些?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

一、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

(一)統一津貼補貼標準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執行。

(二)規範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1、收支脫鉤。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佔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脫鉤,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含經營性收入),要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統收統支,統籌安排。同時,由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

2、規範來源。各部門、各單位原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籌集的、由各單位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全部上繳財政,作爲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

3、專戶發放。津貼補貼通過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發放。所有單位都必須按照文件的規定,設立津貼補貼專門科目,用於統一覈算本單位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覈算發放個人津貼補貼。津貼補貼一律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工作要求

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堅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確保規範工作平穩推進。

在國家規範獎勵性補貼意見下發之前,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補貼一律取消。

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後,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

三、監督檢查

從2007年3月1日起,各單位除了執行新的津貼補貼標準以外,其他現金、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福利一律停止發放。

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頂風違紀行爲。凡違反有關紀律的單位和個人,都要進行嚴肅處理。對違反規定以任何藉口、任何名義、直接責任人,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