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關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公積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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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關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公積金的意見

爲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精神,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現對我市各類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市各類企業必須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由現行的各8%-12%暫時調整爲各5%-12%,具體比例由各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和企業需要在這區間自行決定。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調整爲12%。

三、繳存基數仍按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

1、單位連續虧損滿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4%;

2、單位連續虧損滿12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3%;

3、單位連續虧損滿18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2%;

4、單位連續虧損滿24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1%。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緩繳

1、單位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2、單位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單位停發工資的。

(三)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具體程序和材料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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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2%

1日,記者從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該中心近日發佈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限額調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實施,惠州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及時作出調整。據通知內容,從7月開始,惠州住房公積金單位以及個人繳存上限從20%降低至12%,最高月繳存限額則調整爲4224元,並要求所有已開戶並正常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在8月底前完成調整。

另由於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爲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對於即將開啓的新繳存年度,通知要求所有已開戶並正常繳存(按月、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均應在2016年4月至8月底前完成全體在職職工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限額的調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