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金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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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以下是小編整理天津失業金領取條件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天津失業金領取條件

一、天津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一、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覈享受資格。

二、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就?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覈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三、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四、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爲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期限處於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20元調整爲480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