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兩例工傷保險基金追償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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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如皋法院對兩例工傷保險基金追償案先後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例案件的被告於法律文書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如皋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先行支付給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並從工傷先行支付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由被告負擔。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工傷保險基金雖然先行支付了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但它只屬於墊付性質,第三人並不能因此而免除賠償責任。相反,一旦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了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第三人除了須返回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醫療費用,還要支付相應的利息和相關訴訟的費用,反而增加了損失。因此如皋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特別提醒:涉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傷,第三人應積極救治工傷職工,及時賠償,充分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避免造成更多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