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西防城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審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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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關於廣西防城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審覈

1、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2、必須是保險期限內的醫藥費;

3、必須是辦理慢性病期限內的醫藥費。

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轉院醫療待遇審覈材料:

1、參保患者的醫療證、醫療卡和醫療證複印件;

2、本人或代辦者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疾病證明書及門診病歷本;

4、轉院審批表或異地居住就診申請表或證及複印件(駐外機構、因公出差、休假外出、探親訪友、出外學習等的.參保患者要附出差證明、休假證明等相關單位證明和醫療機構的急診疾病證明和急診病歷等);

5、住院發票原件(跨年度的醫藥費至當年的12月31日爲止開發票,第二年的醫藥費另開發票);

6、住院費用總清單(跨年度的醫藥費清單打印至當年的12月31日爲止,第二年的醫藥費清單另打印);

7、本人或代辦者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賬號複印件。

(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慢性病醫療待遇審覈材料:

1、參保患者的醫療證、醫療卡和醫療證複印件;

2、本人或代辦者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慢性病證(過期的要年審)及複印件;

4、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票原件;

5、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清單;如沒有清單的,需提供門診專科處方並標明每種藥品和服務項目價格,並蓋醫療機構收費章。

6、門診就診病歷(要有就診詳細記錄,如病情診斷及用藥情況等,特別是發生費用的檢查及用藥詳細記錄);

7、本人或代辦者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賬號複印件。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勞動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程序>的通知》(勞部發[1997]108號)、《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防城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防政發[2000]46號)、《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防城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防政辦[2010]256號)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