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失業金領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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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濟南失業金領取金額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濟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於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覈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覈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佈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