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與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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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現在宿州市不同等級定點醫院的職工自付標準是多少,市立醫院算幾級醫院,以及各級醫院的起付標準是多少,基本醫療的最高封頂線是多少,居民和職工的醫療報銷比例是多少,在外地就醫的報銷比例呢,職工和居民的最高醫保的支付限額是多少?

城鎮職工與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的相關政策

市人社局答覆:

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一)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個人全部自付。

住院起付標準爲:三級醫院700元/次,二級醫院550元/次,基層二級(醫改後實行藥品零差價的縣區屬公立醫院)450元/次,一級及以下醫院300元/次,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次。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在起付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起付標準補助後最低爲100元。(目前宿州市立醫院和皖北煤電集團總醫院這兩家是三級醫院。)

(二)自付比例:

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醫療救助最高支付限額以內,分段並按醫院級別,由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分別按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額: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爲 5萬元。

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爲25萬元(包含基本醫療段的5萬元)。

(四)外地就醫:

1、異地安置人員及駐外人員。個人帳戶每年底提取現金用於門診治療,包乾使用。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享受統籌區內住院醫療待遇。

2、轉診。在統籌區外定點、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分別先自付5%、15%後,再享受統籌區內住院醫療待遇。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在統籌區外定點、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個人先自付比例分別下降5%。參保人員轉統籌區外門診手術,其門診手術相關費用,比照享受轉診住院醫療待遇。

3、急診。參保人員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覈確認爲因公(探親)外出期間因急診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10%後,再享受統籌區內住院醫療待遇。

4、自行外出就醫。參保人員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覈確認爲因不瞭解政策,首次在統籌區外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30%後,再享受統籌區內住院醫療待遇。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一)起付標準:

參保城鎮居民在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700元/次;二級醫院550元/次,基層二級(醫改後實行藥品零差價的縣區屬公立醫院)450元/次,一級及以下醫院200元/次,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次。

(二)自付比例: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照一級、基層二級(縣區屬公立醫院)、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爲85%、80%、75%、7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從第二年度起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5%。

(三)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居民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的醫療費用實際報銷(兜底報銷)比例應不低於45%。各類在校學生(含18週歲以下城鎮居民)、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其醫保政策範圍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爲20萬元和15萬元;對連續參保的城鎮居民,從第二年度起分別提高到25萬和20萬元。

(四)外地就醫:

1、轉診。參保居民經批准,轉市外住院治療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5%,參保地統籌基金再按規定支付。

2、急診。參保城鎮居民因急診就近住院治療的,要在24小時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備案。經審覈確認後,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5%,統籌基金再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