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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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度。失業保險金領取有什麼條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失業保險金領取有什麼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到底能領多少錢?

什麼叫“延長領取期”?

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或失業補助金期滿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只有兩年,甚至不足兩年的,經過就業服務機構多次職業介紹,確實不是本人主觀原因不能就業的,可以申請繼續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齡。

假如你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突然想自己創業了,開個私營企業、辦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你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覈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超過24個月),作爲扶持生產資金。

什麼情況下不能領取?

也許,有些人會想:只要不是主動失業的就可以拿錢了對嗎?那麼,等我申領成功了,我就一直閒着,等拿滿了錢,我再去找工作好了!

真的可以嗎?當然不!

其實,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除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還要有“就業願望”。

當你完成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勞動部門就會有一系列措施幫助你重新就業,比如崗位推薦,比如職業培訓……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接受的話,你很可能會被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當然,可能讓你失去領取資格的情況不止這一種,具體來說,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你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重新就業;

應徵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