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東濟寧兩類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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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寧市政府下發通知,明確兩類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符合要求者,可持所需證件申請、審覈及辦理。

2014山東濟寧兩類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

通知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補繳首次參保之前的養老保險費。原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已轉招爲勞動合同制工人,申請補繳轉招前按規定計算連續工齡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從《勞動法》實施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或仲裁書的條款中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法院判決,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員均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這部分人員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爲,補繳1993年以前的,按1993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爲基數;補繳1993年以後(含1993年)的,按欠費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同時,補繳1996年之前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1996年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1996年之後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按欠費年度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

另外,因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單位整體欠繳養老保險費,或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中斷繳費的,還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都可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凡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按欠費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按欠費年度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