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類評職稱取消職稱英語考試

學識都 人氣:2.9W

據工程類評職稱取消職稱英語考試最新消息:改革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

工程類評職稱取消職稱英語考試

工程人評職稱取消了對英語、計算機、論文的要求:

1、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干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

2、改革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

3、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4、大力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鼓勵發展高端人才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放寬人才服務業准入限制。

5、完善外國人才來華工作、簽證、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人才工作條例。

6、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佈局動態調整機制。

7、更大力度實施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國家“萬人計劃”),完善支持政策,創新支持方式。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鼓勵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開展原創性基礎研究和麪向需求的應用研發。

8、改革完善科研項目招投標制度,健全競爭性經費和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提高科研項目立項、評審、驗收科學化水平。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完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探索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

9、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和創新收益,進一步營造尊重、關懷、寬容、支持企業家的社會文化環境。合理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化選聘比例,暢通各類企業人才流動渠道。

10、創新技術技能人才教育培訓模式,促進企業和職業院校成爲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雙主體”,開展校企聯合培養試點。研究制定技術技能人才激勵辦法,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

11、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類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培養支持力度,在國家重大人才工程項目中設立青年專項。改革博士後制度,發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中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可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12、不將論文等作爲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建立符合中小學教師、全科醫生等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

13、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爲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強調社會評價。注重引入國際同行評價。應用型人才評價應根據職業特點突出能力和業績導向。加強評審專家數據庫建設,建立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覈週期。

14、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建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15、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選思想品德、職業素養、從業經驗和專業技能綜合考覈。

16、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重大人才工程項目適當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縣以下單位招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降低門檻。

17、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研究制定商業模式、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建立創新人才維權援助機制。建立人才引進使用中的知識產權鑑定機制,防控知識產權風險。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爲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支持。

18、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除事關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

19、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

20、完善海外人才引進方式。支持地方、部門和用人單位設立引才項目,加強動態管理。擴大來華留學規模,優化外國留學生結構,提高政府獎學金資助標準,出臺學位研究生畢業後在華工作的相關政策。

21、研究制定外籍科學家領銜國家科技項目辦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決引進人才任職、社會保障、戶籍、子女教育等問題。

22、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海外建立辦學機構、研發機構,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

23、促進人才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研究制定“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中國製造2025”、自貿區建設以及國家重大項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等人才支持措施。圍繞實施國家“十三五”規劃,編制地區、行業系統以及重點領域人才發展規劃。

24、發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

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圍繞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目標,加快建設人才強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省委九屆十六次全會精神,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構建現代化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努力打造人才管理體制改革先行區、兩岸人才交流合作示範區、海內外人才創新創造創業集聚區。

(二)主要目標

通過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分配激勵、服務保障、編制管理等重點環節取得突破性進展,人才管理體制更加靈活高效,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機制更加科學合理,人才服務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完善,全社會識才愛才敬才用才氛圍更加濃厚,各類人才的創新創造創業活力充分釋放,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政策法規體系和社會環境。

二、推進人才管理體制改革

(三)轉變政府管理職能。按照政社分開、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要求,強化政府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人才管理職能。推進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建立和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優化人才公共服務流程,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效率。在審批審覈中,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沒有規定的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供。

(四)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中的主導作用。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實行一定數量高層次人才專用編制,專編專用、人退編收。在高校、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試行“人員控制數”等管理辦法。科研院所可在覈定機構編制限額內自主設置內設機構,調劑使用編制,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科學合理配置高校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革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五)壯大人才中介服務組織。積極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支持建設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構建統一、開放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鼓勵發展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構建人力資源服務集羣。加大高端獵頭機構引進培育力度,鼓勵省內人力資源機構與國(境)外同類機構合資合作,到自貿試驗區臺資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受股權比例和註冊資本金限制。大力培育科技服務組織。選派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赴省外高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人才科技資本綜合運營平臺。

三、促進人才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六)大力推進人才特區建設。充分發揮“多區疊加”政策聯動優勢,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爲改革平臺,在人才管理、投資融資、稅收、股權激勵、成果轉化等方面進行創新試點,推動福州、廈門、平潭人才特區建設。積極爭取設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建立多層次的離岸創業服務支持系統,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離岸創業託管模式。打造一批產業人才聚集基地和企事業人才高地。

(七)統籌人才培養開發與產業發展。堅持人才引領創新發展,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建立重點產業人才需求預測發佈制度。對能實現重大產業突破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實行“一事一議”,從人才、科技、工業等專項經費中統籌給予最高1億元的綜合支持;對成長性好和業績突出的團隊項目,根據實際需求予以滾動支持或追加資助。組建產學研聯盟,建設一批產業技術重大研發平臺,推動一批“國字號”研發機構落地。組建軍民融合創新研究平臺,建立軍地人才、技術、成果轉化對接機制。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示範區。推動科技人才與高校、科研院所、大中小微企業線上線下創新創業活動有機結合,構建科學、技術、工程專家協同創新機制。搭建一批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推動衆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八)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計劃。推薦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赴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參加企業高級經營管理培訓。重點培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領軍人物,提升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組織突出貢獻企業家、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領軍人才開展企業管理經驗推廣活動。研究制定省管國有企業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辦法。開展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試點工作。逐步擴大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新增經理層人員市場化選聘比例。

(九)提升技能人才水平。完善校企聯合培養模式,推行本科高校和職業院校教師和企業工程師共同指導培養學生的雙導師制度。創新技術技能人才教育培訓模式,推進現代學徒制、“二元制”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促進企業和職業院校成爲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雙主體”。在職業院校、技工院校中推行“校企雙制、工學一體”的辦學模式。探索建立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學歷畢業文憑加職業資格證書培養制度。加強產業技工培養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 等平臺建設。建立企業“首席工程師”、“首席技師”制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技術技能業績與薪酬待遇掛鉤制度。弘揚“工匠”精神,加強符合我省產業發展需求的相關職業(工種)技能鑑定。加快農村實用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培養,依託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定向培養新型職業農民,研究制定職業農民評價認定標準。

(十)創新非公經濟組織人才工作。非公經濟組織與社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納入全省專業技術資格經常化評審範圍,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對待。對具備條件的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可組建相應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自主開展職稱評審,自主發放證書。把非公經濟組織人才教育培訓納入人才教育培訓體系,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培訓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社會參與的培訓機制。建立非公企業人才調查統計制度。探索建立非公企業人才特派員制度。非公企業人才同等享受政府表彰獎勵、特殊津貼評定、各類人才遴選、項目(課題)評審、信息服務等各項人才政策。重視推薦符合條件的非公企業優秀人才作爲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範的人選。

四、改進人才培養支持

(十一)深入實施“海納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計劃。。實施“文化名家”工程,培養和引進高水平人文社科專業人才,集聚一批哲學社會科學、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創意、影視、傳媒人才。

(十二)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研究制定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實施意見,優化高校學科結構。以市場需求爲導向,完善高校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圍繞重點支持領域發展需求,與境內外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企業合作建設若干特色學院。推動高校加快培養和引進一批活躍在國際學術前沿、滿足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一流科學家、學科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實施院士培育工程。

(十三)促進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積極爲青年優秀人才在崗位聘任、工作條件、考覈評價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創造靈活便利的條件。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類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的培養和支持力度,在科技類科研項目、社科類科研項目和科研獎項中設立青年專項。省自然科學基金和省社科規劃項目設立“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和“傑出青年項目”專項,用於支持博士後和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的科研工作。吸引國內外優秀青年人才來閩從事博士後研究。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支持有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不斷加大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力度。實施青年人才舉薦培養工程。

五、改革人才評價制度

(十四)健全人才評價考覈體系。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注重憑品德、能力、實績和貢獻評價人才,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不將論文等作爲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探索建立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等各類人才評價指標體系。對科技創新人才,按照其從事基礎研究、應用開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等不同類別,分類制定評價標準。對哲學社會科學人才,按照其學術成果價值和對社會發展的貢獻,科學制定評價體系。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覈週期。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教學崗位、教學科研崗位、科研崗位、管理崗位等分類設計實施考覈評價機制。完善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價制度。探索政府授權學會、行業學會、行業領軍企業和新型科研機構自主開展人才評價工作。探索在高層次人才評價中引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等市場化評價要素。加強評審專家數據庫建設,建立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十五)改革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學職稱制度改革,推進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教師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試點改革。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開展職稱評審、自主發放證書。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屬性、崗位需求自主確定。完善評價標準,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技術創新、發明專利、標準制定以及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因素作爲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改革,完善“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聘任”的職稱評價機制。人事檔案關係不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管理的科技人員,與用人單位簽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一年以上,可通過現工作單位,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清理減少准入類職業資格並嚴格管理,推行水平類職業資格評價市場化、社會化,放寬急需緊缺人才職業資格准入。

(十六)完善高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研究制定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職稱直聘辦法。對回國工作、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其國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或專業技術貢獻可作爲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排名前3)、中國發明專利金獎(發明人排名前2)、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和“萬人計劃”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直接確認相應專業最高級別專業技術資格,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可直接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高級崗位職數單列。對業績突出、成果顯著的優秀中青年人才,可打破學歷、任職資歷要求,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高校、科研院所可設置部分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優秀團隊可增加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數。改革國有企業技術人員主要依靠職務提升的單一晉升模式,拓寬技術人員晉升渠道。

六、促進人才順暢流動

(十七)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建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制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從非公有制單位和臨時工中錄(聘)用的工作人員工齡計算辦法,實行工齡連續計算。繼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銜接辦法,爲人才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帶科研項目和成果(技術),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探索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辦法。

(十八)引導人才向山區和基層一線流動。進一步落實加強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人才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對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招錄招聘人才適當放寬條件。人才強縣試點和重大人才項目向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傾斜。加大省級財政用於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資收入轉移支付力度。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選派科技特派員到農村基層創新創業,開展農業技術服務,抓好精準扶貧科技示範。根據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中央蘇區、革命老區產業現狀,組織專家開展技術、項目幫扶活動,支持建設一批專家服務基地。實行“本土化、直通車”方式培養基層急需緊缺人才,實施定向培養農村人才計劃,省內高校、職業院校要設置相關專業課程,招收當年報考普通院校的農村戶籍應屆高中畢業生。支持設區市辦好醫學高等院校,加快培養基層緊缺急需醫學專業人才。對在農村工作滿25年且仍在農村工作的中小學教師、醫療衛計人員、農技人員、國有林場技術人員,已取得職稱資格的,可不受崗位職數限制直接聘任。試行將山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經歷作爲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七、加大人才引進力度

(十九)完善引才方式。突出“高精尖缺”,更大力度實施省引才“百人計劃”。完善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對具有成長潛力但未入選省引才“百人計劃”的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允許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創辦內資企業的,企業註冊資本(金)可全部以技術出資。落實留學福建計劃,逐年增加獎學金總額,吸引更多外國留學生來閩留學。發揮閩籍華人華僑優勢,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引才。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工商聯等羣團組織要利用自身優勢團結人才、引薦人才。留學生同學會、院士專家交流協會、高層次人才聯誼會、企業家協會等各類協會要發揮對各類人才的聯繫服務和橋樑紐帶作用。加大柔性引進省外高層次人才力度,發揮院士專家八閩行、院士專家工作站、海外科技專家顧問團聚集培養人才作用。

(二十)打造引才平臺。發揮駐外機構引才引智作用。依託省政府駐海內外機構建立引才工作聯絡平臺,建立一批海外引才聯絡站。完善引才聯絡站管理機制、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依託國家海外工作網絡體系、海外人力資源戰略伙伴、境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機構,建設引進高層次人才目標庫及留學回國人員意向信息庫,徵集發佈企事業單位人才需求信息和海內外人才項目信息。

(二十一)調動企業引才積極性。鼓勵企業面向全球廣泛吸納人才。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在海外建立研發機構,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建立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新機制,吸引優秀人才開展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省屬國有企業引進特殊人才產生的工資總額增加,根據市場同類人員工資水平,由企業據實單列,不計入當年企業工資總額幅度調增控制範圍,可列入增加次年預算基數。採取“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企業引才獎勵。

八、深化閩臺人才交流合作

(二十二)促進閩臺人才交流合作。打造一批在閩臺資企業人才高地。實施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雙百計劃”。鼓勵臺灣企業、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來閩投資創辦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高新技術園區。發揮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導向作用,解決閩臺兩岸共同關注的重大科學和關鍵技術問題。深化臺灣專才選聘工作。探索設立海峽博士後交流資助計劃。落實臺灣青年人才來閩就業創業政策。實施對臺引智項目。實施閩臺聯合培養高校師資和大學生項目,吸引臺灣優秀師資來閩任教,引進臺灣職業培訓優質資源,鼓勵臺灣優質職業教育機構在閩聯合開辦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加強閩臺科技社團的交流合作。建設兩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和新型農民交流培訓基地。支持閩臺兩地互設人力資源機構。

(二十三)做好臺灣人纔在閩服務。實行來閩臺灣人才及其家屬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鼓勵在閩臺灣人才參加福建社會保險。推動閩臺職業教育培訓合作。推進臺灣人纔在閩職業技能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專業資格考試、專業執照採認等各項政策創新。依法任命符合條件的臺灣人才擔任涉臺案件人民陪審員,或聘請其擔任特邀調解員、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員。探索建設臺灣社區,鼓勵臺灣居民參與社區管理事務。

九、提升人才服務水平

(二十四)健全人才服務體系。制定加強人才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省、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建立人才服務機構,配足配強工作人員。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原則做好人才跟蹤服務,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快“海納百川”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加強高層次人才資源開發。加大政府購買人才服務力度。優化人才及家屬落戶、配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證件申請、自用物品入境免稅證明、創業扶持等服務。爲外籍人才申請停居留提供特別便利服務。爲外籍人才提供代轉口岸簽證便捷服務。對企業招收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可辦理落戶手續。

(二十五)強化人才住房保障。分層分類向人才提供安家補貼、購(租)房補貼,鼓勵以貨幣化、市場化方式解決人才住房問題。適時公佈調整人才住房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可爲其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週轉房或安家補貼、購(租)房補貼。符合條件的人才可優先購買或租賃我省同類人員住房面積標準的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實行相應的貨幣化補貼。對省屬事業單位引進的符合人才引進指導目錄條件的人才,在閩工作期間由省財政廳給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貼,連續發放5年,給予正高職稱人員每人18萬元住房補貼、副高級職稱人員或博士每人14萬元住房補貼;省屬國有企業可參照執行,補貼費用由所在企業列支。引進人才可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各地可在貸款最高額度上予以一定優惠。支持人才聚集的產業園區、開發區、高校新區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的前提下,申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賃房的形式建設人才公寓。對符合條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的人才公寓、人才週轉房建設,在用地、資金、稅費上按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優惠政策。

(二十六)便利人才子女就學。完善高層次人才子女來閩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優惠政策。已安排入學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普通高中學生因家庭居住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需要轉學的,按“同級互轉”原則妥善安排。持有《福建省人才居住證》的海外人才和持有《外國專家證》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並在國內初中學校就讀未滿3年,報名參加中考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可以適當照顧。推進福州市、廈門市、泉州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有條件的設區市建設國際學校,試點外國語學校、民辦學校開設專門招收外籍人才子女、持國外永久居留證人才子女的國際部,各級教育、國土資源、財政、外國專家管理等部門予以政策支持。

(二十七)加強人才醫療保健服務。兩院院士、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等傑出人才享受一級醫療保健待遇。“萬人計劃”等人選以及省引才“百人計劃”人選、省引進A類高層次人才享受二級保健待遇;省引進B類高層次人才和省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百千萬工程領軍人才、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等5類特殊支持人才,逐步納入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範圍。對不願享受保健待遇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支持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提供相應醫療保障。爲外籍人才醫療提供便利,在三甲醫院特需門診爲外籍人才提供預約診療和外語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醫院、診療中心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加入國際醫療保險直付網絡系統。

(二十八)完善人才出入境及居留辦法。對國有企業單位人員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實行區別管理。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境)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境)執行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單位和個人的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及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不列入本單位和個人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批次限量管理範圍,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試點建立市場認定機制,降低永久居留申請門檻。對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企業已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的外籍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對經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自貿試驗區外籍高層次人才可不受60週歲年齡限制,申請5年內有效期的外國專家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逐步推行工作滿3年後,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按程序報公安部批准後,將支持自貿試驗區外籍人才出入境政策推廣至全省適用。完善永久居留證申辦途徑,探索從居留向永久居留轉化銜接的機制。對入選國家高端外國專家項目計劃、中國政府“友誼獎”等外籍高層次人才,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經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或其他按照規定提交有關人才主管部門出具的人才證明的,並提供邀請單位出具的說明緊急入境事由的邀請函,允許其在抵達口岸後申請R字簽證。

十、健全人才發展保障機制

(二十九)建立多元投入機制。鼓勵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財政設立人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風險投資進入人才科技創新領域,形成的項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團隊和天使投資其他參與人。實施重大建設工程和項目時,統籌安排人才開發經費。對人才發展的補助和獎勵可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優化補償比例和條件設定機制,支持新興產業領域早中期、初創期企業發展。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創業擔保貸款額度。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創業融資給予無需擔保抵押的平價貸款。支持創新創業企業到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或到新三板、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

(三十)改進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調整優化各類人才工程(計劃、項目),建立跨部門統籌決策的聯動管理機制。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下放科研項目預算調整審批權。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對科研人員績效激勵力度,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不設比例限制。2年內項目結餘經費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強化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經費使用中的法人主體責任。受行業、企業等委託利用社會資金開展技術攻關、提供科技服務的科技項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委託合同自主支配經費。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度。

(三十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構建全省知識產權大維權平臺,提高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能力,爲創新人才提供公益性、專業性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落實《福建省小微企業專利權質押的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開展專利權質押助保貸業務,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提供支持。建立人才引進使用中的知識產權鑑定機制,防控知識產權風險。建設知識產權專家智庫,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培育發展和引進知識產權評價交易等各類服務機構。

(三十二)加大人才激勵力度。研究制定全省城鎮職工薪酬水平增長機制。合理劃分創新團隊、個人、單位間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成,轉化收益中歸屬成果完成人及團隊的比例不低於70%,並鼓勵成果優先在省內轉化。企事業單位可實行高層次人才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分配辦法。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爲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總額基數。支持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按照規定以及本人在研發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和實際貢獻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探索實施國有企業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制度,試點國有科技創新型企業對重要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期權激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的高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切實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

(三十三)完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發揮黨委(黨組)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統一領導,切實履行管宏觀、管政策、管協調、管服務職責。改進黨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黨委(黨組)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人才工作新格局。進一步明確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職責任務和工作規則,健全領導機構。落實執行好《關於進一步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委辦發〔2012〕10號)規定要求,配強領導和工作力量。理順黨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職能部門職責,將行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列入相關職能部門“三定”方案。加強人才工作者培訓交流。

(三十四)實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考覈。建立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細化考覈指標,加大考覈力度,將考覈結果納入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年度績效考評,作爲領導班子評優、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將人才工作列爲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的重要內容。

(三十五)堅持對人才的團結教育引導服務。研究制定黨政領導聯繫專家辦法。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直接聯繫高層次人才制度。加強各類人才教育培訓、國情省情研修,增強認同感和向心力。充分發揮“百人計劃”入選專家等高層次人才在重大決策中的智庫作用。發揮省專家聯誼會、省人才研究會等平臺作用,組織開展各類專家諮詢論證,暢通專家建言獻策渠道。搭建在閩外籍專家溝通交流平臺。加強創新創業優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傳,打造突出人才主題的新型媒介傳播平臺。建立健全人才榮譽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對有卓越貢獻和重大貢獻的傑出人才,提請授予各級政府榮譽稱號。

(三十六)制定地方性人才法規。研究制定福建省人才工作條例、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法規。強化人才工作法規與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銜接。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差別化改革探索,研究解決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省直各相關部門要根據任務分工,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定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宏觀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協調落實機制、督辦機制和成效評估機制,理清責任鏈條,加強督促檢查,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中央駐閩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和主管部門規定,參照實行本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