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州工傷保險費率調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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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廣州工傷保險費率調整一覽表

  2016廣州工傷保險費率調整一覽表

,爲使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決定調整本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穗府〔2014〕30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分類及基準費率作如下調整。

(一)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劃分爲一類至八類。對各類行業對應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調整爲以下八個檔次: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2%、1.3%、1.4%。具體行業分類及基準費率檔次標準按照《廣州市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及基準費率一覽表》(附件1)執行。

執行新費率標準後基準費率較《若干規定》的標準升高的行業單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仍按《若干規定》的相應標準執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業類別及基準費率處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勞務派遣機構,按照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的行業,或者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基準費率。

2.用人單位工商登記具有多種經營範圍的,按照其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確定其行業類別及基準費率。

3.用人單位工商登記經營範圍無法對應行業類別的,根據其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按照“就低”原則,選擇近似行業類別確定其基準費率。

4.用人單位註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的,應當攜帶營業執照和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辦理行業類別變更手續。從辦理變更手續次月起,相應調整其基準費率。

二、對《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作如下調整。

(一)浮動費率:一類行業分爲三個檔次,即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爲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具體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1.一類行業: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率高於130%低於或等於160%的,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至120%;高於160%的,上浮至150%。

2.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率低於或等於30%的,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至50%;高於30%低於或等於60%的,下浮至80%;高於130%低於或等於160%的,上浮至120%;高於160%的,上浮至150%。

(二)獎勵率: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率低於或等於30%的,獎勵10%;高於30%低於或等於60%的,獎勵5%。

(三)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和獎勵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計算一次。當年調整浮動費率時,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實行累計計算。浮動費率和獎勵率的具體標準按照《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一覽表》(附件2)執行。

三、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照本市工傷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重大事故、職業康復、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地稅部門根據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與支出平衡情況,適時擬定各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涉及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維繫社會安全和穩定大局,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地稅部門要各盡職責,密切合作,協同組織推進相關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周密制定實施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區社會保險信息部門要抓緊完成相應系統調整,爲實施新政策提供技術支持。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