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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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3月31日召開的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表決通過。4月1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就羣衆關心媒體關注的相關熱點問題進行全面解讀。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貴州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

  相關解讀:

婚假13天 女方產假158天 男方護理假15天

《條例修正案》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覈和晉級、晉職、提薪。”

也就是說,本次貴州省計生條例修訂後,婚假仍爲13天。

產假方面,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產假一共158天。

除此之外,可以發現,草案還就男方護理假進行了明確。規定男方護理假由原來的7天增加爲15天,比原來增加了8天。

再婚夫婦可有3個娃

圍繞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條例修正案》對生育政策進行了調整,把原計生條例中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政策修改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政策。

同時,考慮到生育政策的連續性和一些家庭的情況,《條例修正案》在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前提下,規定了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五種情形:(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兩個子女的;(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戶籍地不同規定 按照有利於當事人原則適用

此外,《條例修正案》還明確:夫妻一方戶籍地與貴州省之間關於再生育情形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原則,可在符合政策的一方戶籍地申請再生育。

取消二孩生育審批 二孩以內生育實行登記服務制度

爲進一步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簡化辦事程序,《條例修正案》明確,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登記所需材料簡化爲身份證明和結婚證明。

這一調整,更加便民利民,也充分保障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的權利。

不過,對於符合《條例修正案》規定條件再生育的,還是需要經過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辦理《計劃生育證》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新聞發佈會答記者問

1.問:2016年1月1日至《條例》頒佈實施之前登記結婚或者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條例》規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條例》中規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屬於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後依法登記結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條例》規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記結婚的,婚假在3天基礎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產假在98天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共享受產假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2.問:修正前的計生條例對獨生子女戶、依法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規定了相應的獎勵及優惠政策。請問,隨着修正案的通過,這些獎勵及優惠政策將發生什麼變化?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

《條例修正案》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了獎勵扶助政策的銜接。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後,對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獎勵扶助政策。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依法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繼續享受獎勵及優惠政策;對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

3.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是否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條例》公佈實施後,全省將停止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條例》修訂公佈實施前按照規定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4.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孕產婦和出生嬰兒數量將會有所增加,請問我省婦幼健康資源是否能滿足需要,有哪些應對舉措?

近年來,我省婦幼健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婦幼健康服務體系不斷健全,服務能力不斷提高。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高齡孕產婦和高危孕產婦比例增加,出生人口增加,婦幼健康相關服務需求將逐步增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新形勢下婦幼健康工作,積極部署做好相應的應對工作。

一是“以調整存量、做優增量、補齊短板、提升能力”爲原則,加強婦幼健康機構建設,力爭在“十三五”前期解決婦幼健康服務資源總體短缺和結構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二是加強孕產婦安全管理,提升孕產婦和新生兒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暢通綠色通道,力爭到2017年建立3-4個省級孕產婦和新生兒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每個市州、每個縣域內至少建立1個孕產婦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個新生兒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確保母嬰安全。

三是實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務,圍繞0-6歲兒童期、青春期與育齡期、孕前、孕期、分娩期、產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建立完整的服務體系和工作流程,開展生命週期生育健康服務。

四是提供優質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加強再生育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開展高齡夫婦生育能力評估和不孕不育等相關病症診治,對符合條件準備再生育人羣免費提供取環、復通等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提供必要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爲辦理了生育登記的育齡夫妻提供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和增補葉酸、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產婦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兒童健康管理、辦理領取生育保險、住院分娩補助等免費服務事項。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爲:“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覈查工作,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證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爲:“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五、將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四條合併作爲第三十二條,修改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將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九條合併作爲第三十三條,修改爲:“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覈批准,辦理《計劃生育證》。”

七、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爲第三十五條;將第四十條改爲第三十四條。

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爲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爲:“對育齡人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十、將第四十五條改爲第四十條,修改爲:“堅持避孕爲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應當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爲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爲:“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孕情、環情檢查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十二、將第五十三條改爲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農民、城鎮居民”修改爲“其他城鄉居民”。

十三、將第五十四條改爲第四十九條,修改爲:“接受節育手術後,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需持有《計劃生育證》,醫療機構方可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十四、將第五十五條改爲第五十條,其中的“農民、城鎮居民”修改爲“城鄉居民”。

十五、將第五十七條改爲第五十二條,修改爲:“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十六、將第五十八條改爲第五十三條,修改爲:“各級人民政府爲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十七、將第五十九條改爲第五十四條,修改爲:“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爲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八、將第六十條改爲第五十五條,修改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覈和晉級、晉職、提薪。”

十九、將第六十一條改爲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獲得”修改爲“已經領取”。

二十、將第六十四條改爲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中的“農民”修改爲“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修改爲“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十一、將第六十五條改爲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爲:“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將第六十六條改爲第六十一條,修改爲:“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二女絕育戶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

二十三、將第六十八條改爲第六十三條,其中的“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修改爲“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

二十四、將第七十三條改爲第六十八條,其中的“第四十九條”修改爲“第四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佈施行 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爲主、避孕爲主、經常工作爲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羣衆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着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爲考覈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