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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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貸款購房的廣州市民,在申請提取公積金時,可在先提取完本金後,再憑利息清單申請提取利息部分。

2016年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解讀

假如是提前還貸,利息部分提取總額可能會減少,從而減少公積金提取總額。記者昨日從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瞭解到,新版《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服務指南》(下稱“指南”)日前發佈,對購房、租房等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均細分情況、明確流程,規定材料審覈不超過3個工作日即可提取轉賬。

值得注意的是,購房者在提取完一套房產額度後,如果公積金賬戶仍有餘額,可再換一套房申請繼續提取。

一次性付款購房要在2年內申請提取

指南提出,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要在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公積金。購買一手樓的,申請日期不超過自支付最後一筆房款之日起兩年內申請,購買二手樓(或拍賣房)的,自取得契稅稅收繳款書(或契稅完稅證)之日起兩年內申請;購買徵地補償增大住房面積的,自取得購買增大面積發票之日起兩年內申請。

一套房提取完額度仍有餘額可換房提取

指南表示,職工有多套住房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辦理提取申請,待該套房產可提取額度提滿或註銷提取資格後,再以另一套住房辦理提取手續。

另據瞭解,廣州市已放寬租房提取公積金條件,從2015年1月1日起連續繳存滿3個月,本人及其配偶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公積金,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個人及家庭名下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證明原件一份。指南規定,租賃本單位住房自主的職工,如沒有與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直接從工資中劃扣時,公積金須由單位辦理集體提取。

憑還貸清單申請提取利息部分額度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要在還款期內提出申請提取公積金。

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相關人士表示,自2013年8月1日起,以按揭購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再以購房本金和貸款利息共同覈定,而是暫以購房本金覈定,待職工提完本金後,再申請提取貸款還款利息。提取利息時需提供已償還的貸款還款清單,或列示每期還款本金和利息額的還款賬戶存摺,該次提供的已償還貸款利息額即爲當次的提取額,利息可半年提取一次,下次提取時已提取的利息不能再提取。

也就是說,假如是提前還貸,利息部分的提取總額就可能會降低。比如說,原先貸款30年是10萬元的利息,現在提前還貸只需要5萬元利息,那麼就按照5萬元的額度去進行提取。

溫馨提示

二次提取可通過微信公衆號直接申請

所購房產在廣州市內、辦理二次或以上提取且提取材料已掃描錄入系統的,僅憑身份證即可在銀行前臺辦理公積金提取,市公積金中心提醒,還可登錄網廳或通過微信公衆號直接提交申請。而廣州市外房產的每次提取均需到銀行前臺辦理,並提供所有材料原件。

純公積金貸款購房可申請定期自動轉賬

廣州市內購房且純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購房的職工,還可以辦理定期自動轉賬。首次申辦定期自動轉賬提取的,該套房屋下的產權人可各自持房產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任一銀行網點申請辦理定期轉賬手續,無需所有產權人同時到場確認;之後該套房屋的材料如發生信息變更的,則需提供所有材料原件和變更材料的複印件到銀行網點辦理材料錄入掃描,並重新簽訂《住房公積金定期轉賬提取協議書》,經中心後臺審批通過後,按原約定週期爲職工辦理自動轉賬。

拓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注意事項

職工騙提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餘額,如果沒有成功,本人認識到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將被凍結1年;如果已經成功,但積極退還了騙提金額,並配合調查的,將凍結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2年;如果騙提成功後,且超過規定時間仍拒絕退還,不配合相關調查處理且態度惡劣的,屬於挪用性質,將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複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註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