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醫療保險政策

學識都 人氣:2.8W

天津市醫療保險政策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天津市醫療保險政策

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津政發〔2009〕21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農村居民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的全體居民。

第三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城鎮非從業居民是指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在本市所屬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普通中小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等全日制學校就讀的非在職學生和幼兒園、託兒所、保育院的兒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嬰兒)。

(二)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含參保繳費期次年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不具備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資格的老年居民。

(三)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0週歲喪失勞動能力並且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

第四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是指城鎮非從業居民中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0週歲未就業、靈活就業並且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

第五條 在本市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全日制在校學生,港、澳、臺和外國籍學生、兒童,以及具有本市藍印戶籍的人員,凡未參加戶籍地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可按照《規定》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章 相關政策

第六條 《規定》第九、十條所稱重度殘疾人員,是指經殘疾人聯合會認定,殘疾等級爲一、二級的殘疾人員;

《規定》第九、十條所稱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

《規定》第九條所稱特殊困難家庭的學生、兒童,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領取特困救助金的困難家庭學生、兒童,以及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大中專院校學生;

《規定》第十條所稱城鄉特殊困難家庭人員,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領取特困救助金的困難家庭人員。

《規定》第十條所稱城鎮低收入家庭,是指經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認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兩倍的家庭。

第七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自行選擇繳費檔次,並由個人全額負擔繳費。

第八條 離休幹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其身份認定按照《關於離休幹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財社〔2007〕45號)執行,按照560元的籌資標準由政府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

市老幹部管理部門確認離休幹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身份後,將人員明細轉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參保手續,個人不再單獨辦理參保手續。

第九條 享受撫卹補助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全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全額補助參保費用。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不同類別的優撫對象按規定標準分別給予醫療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市民政部門確認優撫對象身份後,將人員明細轉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參保手續,個人不再單獨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條 按照《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津政發〔2009〕22號)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應按照《規定》中不同的籌資標準,任意選擇一檔次參保。

對未能及時在申報繳費期內登記參保的城鄉老年人,經辦機構按照220元籌資標準從其生活補助費中扣除個人應繳納的60元醫療保險費,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爲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爲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待遇享受期爲參保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申報繳費期內年齡不滿18週歲、次年年滿18週歲的,按照學生、兒童身份認定;參保人員在申報繳費期內符合城鎮低收入家庭條件並且年齡不滿60週歲、次年年滿60週歲的,按照城鎮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老年人身份認定。

第十三條 在一個待遇享受期內,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辦理當年參保繳費手續的,按照本年度標準繳費,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後辦理當年參保繳費手續的,按照本年度標準繳費,從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期間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的費用,兩個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跨待遇享受期住院治療,未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的,在結算醫療保險費用時,只按照規定報銷當前待遇享受期的醫療費用,不報銷下一待遇享受期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 當年未參保人員跨待遇享受期住院治療,並且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的,在結算醫療保險費用時,不報銷當前待遇享受期的醫療費用,下一待遇享受期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治療需要轉外地住院、急診留觀轉住院的,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因病需辦理家庭病牀治療的,報銷比例按照城鄉居民住院治療報銷標準執行;全年家庭病牀累計報銷住院天數不超過90天;參保人員應當選擇具備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牀建牀資質的醫院進行家庭病牀治療。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臨時外出,在外地急症住院就醫的,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地就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已繳納次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尚未進入待遇享受期,發生戶籍遷出本市或死亡等情形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費手續;已經進入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費處理。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內實現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做退費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參保孕產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實行剖宮產的,按照每出生一人報銷800元標準執行,以其他方式生產的,按照每出生一人報銷600元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規定》所稱住院醫療費含參保人員因門診特殊病就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章 城鄉居民家庭登記繳費

第二十三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涉農區縣原則上應當整體納入。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按照《規定》第十條選擇籌資標準。同一家庭中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不含學生、兒童)應選擇同一檔次的籌資標準。

暫不具備條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涉農區縣,其所屬城鎮居民可以按照《規定》第十條選擇籌資標準參保,享受相應檔次醫療保險待遇;所屬學生(含入托兒童)、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統一登記參保的各類羣體,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家庭應在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街道(鄉鎮)辦理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同一戶籍家庭的成員應當在同一街道(鄉鎮)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服務指導中心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指導全市各區縣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縣勞服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街鎮勞服中心)、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服務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縣勞服中心在本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指導所轄街鎮勞服中心、工作站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街鎮勞服中心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覈定等經辦業務進行指導。

第二十七條 涉農區縣居民應當以行政村爲單位參保,到街鎮勞服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第二十八條 工作站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覈定表發放到居民家庭,指導填寫。城鄉居民家庭也可以直接到所在工作站填報參保申報覈定表。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家庭填報申報覈定表,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公民身份號碼應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爲準;戶籍地址以戶口簿記載爲準。

城鎮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員,應當同時出示相關憑證。

工作站的工作人員應當在查驗戶口簿及相關憑證原件並覈對無誤後,將申報覈定表或電子報盤數據送至街鎮勞服中心。

第三十條 街鎮勞服中心負責認定參保人員資格、辦理參保登記、覈定繳費金額,並打印《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同時通過專用網絡將參保登記、覈定繳費信息上傳社保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工作站的工作人員負責將《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送達到城鄉居民家庭。

城鄉居民應當對《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所列信息進行覈對,發現有誤的,交由工作站的工作人員送至街鎮勞服中心更改。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持《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就近到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儲蓄網點辦理繳費。繳費後,由銀行出具社會保險費繳費收據,並由社保經辦機構爲參保人員出具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三十三條 《規定》實施後符合參保條件的新生嬰兒,由其法定監護人到同一戶籍家庭成員參保所在地街鎮勞服中心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第三十四條 已辦理下一年度參保登記並繳費的人員,登記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到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或街鎮勞服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學生、兒童登記繳費

第三十五條 具有本市戶籍在外地就讀並且未參加就讀地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學生、兒童,未入學、入托的兒童及其他未成年人蔘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隨城鄉居民家庭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登記繳費。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填報申報覈定表,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申報,並辦理繳費結算。

第三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填報申報覈定表時,對於符合重度殘疾、享受優撫待遇、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難家庭和享受助學貸款範圍的學生、兒童,應當同時查驗符合規定的相關憑證。

第三十八條 學校、托幼機構應持參保申報覈定表或電子報盤數據報送所在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並依據繳費通知單和申報覈定表,組織學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歸集繳納的資金,在規定時限內到開戶銀行繳付,由銀行出具社會保險費繳費收據,並由社保經辦機構爲參保學生、兒童出具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三十九條 學校、托幼機構負責歸集個人全額墊付的醫療費用單據,並按照規定彙總統計後,統一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報銷。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報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審覈報銷完畢。

第四十條 參保學生、兒童患病辦理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登記的手續,學校、托幼機構申報報銷和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審覈報銷的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管理的老年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收治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機構,以及代管畢業生參保的教育管理機構中符合參保規定的人員,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章 參保人員身份認定

第四十二條 街鎮勞服中心及其工作站負責居民家庭的參保人員身份認定工作,認定憑證爲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十三條 重度殘疾人員由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執行依據爲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制發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通知》(殘聯發〔2008〕10號)和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天津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津殘聯〔2008〕178號),認定的憑證爲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市殘疾人聯合會確認重度殘疾人員身份後,將人員明細轉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參保手續,個人不再單獨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十四條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執行依據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38號)等,認定的憑證爲《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市民政部門確認享受低保待遇人員身份後,將人員明細轉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相關參保手續,個人不再單獨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十五條 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執行依據爲《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特困救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民發〔2008〕37號),認定的'憑證爲《天津市城鄉居民特困救助卡》。

市民政部門確認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人員身份後,將人員明細轉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參保手續,個人不再單獨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十六條 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大中專院校學生認定工作,執行依據爲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認定憑證爲學生本人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第四十七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由街鎮勞服中心認定,執行依據爲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津財社〔2006〕9號)等有關規定,認定的憑證爲居民身份證、街鎮勞服中心開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

第四十八條 經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認定依據和標準,嚴格認定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不得與申報參保人員串通,僞造變造認定憑證,騙取政府補助。

第六章 結算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管理監督工作。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結算的具體工作。

第五十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在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門(急)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急診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四)符合城鄉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的醫療費用;

(五)建立家庭病牀發生的費用;

(六)正常生產或者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按照《規定》第二十條享受的100元生育補助費用,用於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後,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個人負擔部分進行抵扣。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已經實行聯網結算或報盤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只需支付個人應付部分的費用,其餘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並經有關部門批准轉外就醫、探親訪友期間發生異地急診住院就醫、急診留觀轉住院治療7日內的醫療費用或特殊情況下全額墊付醫療費用的,應當在就診結束後報送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和出院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居民家庭爲單位參保的,交由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鎮勞服中心統一送社保經辦機構審覈結算;以學校、托幼機構和福利機構爲單位參保的,由學校、托幼機構和福利機構統一送社保經辦機構審覈支付。

第五十三條 城鄉居民在一個待遇享受期內相同級別醫院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在不同級別醫院住院或者轉院的,應當按照較高級別醫院的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第五十四條 門診特殊病結算辦法按照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因門診特殊病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其報銷比例按照相應的一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參保人員發生轉診轉院的,按以下辦法結算。

(一)參保人員辦理轉診登記手續後轉診至外地醫療機構就診的,發生的屬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給予報銷。

(二)醫療服務項目單價高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項目價格的,按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項目價格報銷;單價低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項目價格的,按實際價格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