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制度面臨四大待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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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失業保險金結存數量充足,但受訪失業人員反映“並未感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優越性”。

失業保險制度面臨四大待解難題

失業人羣與參保人羣、參保人羣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羣不重合;保障水平過低;失業保險金管理粗放;促就業防失業措施不完善。

2月底,兩則新聞讓人們聚焦失業保險制度:截至2014年11月,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超4300億元;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將失業保險費率由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3%統一降至2%。近日,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四大待解難題。

根據這份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於今年2月完成的調研報告,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生活保障惠及面過窄、保障水平過低、基金責任界定不清、促就業防失業措施不完善等四大問題。

調研報告指出,2001年至2013年,我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由10355萬人增至16417萬人,但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卻由312萬人降至197萬人;2013年全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比上年增加9萬人,而年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卻比上年減少7萬人。

“目前失業人羣與參保人羣、參保人羣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羣均處於高度不重合狀態。”分析這一現象的原因,全總保障工作部負責人認爲,失業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兩個“不重合”。首先,仍有相當部分非公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尚未參保,而參保率低、失業率高,使城鎮登記失業率與失業金受益率呈現“兩張皮”;其次,失業金申領手續一般較爲繁瑣,一些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待遇或領取待遇程序不清楚。同時,一些用人單位不願開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也造成部分參保失業人員失去申領資格。

採訪發現,雖然失業保險金結存數量充足,但受訪失業人員卻反映,“並未感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優越性”。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013年全國月平均失業金爲767.3元,僅爲當年全國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4.2 %和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17.9%。因此,許多參保人失業後普遍面臨貧困風險。

基金責任界定不清也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面臨的一大問題。據悉,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規模連續高速增長,促使一些地區將失業保險基金促就業支出適用範圍由法定的參保失業人員擴大到所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將失業保險基金和政府就業基金合併使用。同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比較粗放,違規使用基金及不合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現象時有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淘汰落後產能、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一些關停企業職工迫切需要得到轉崗培訓和安置資金。但全總保障工作部負責人表示,由於缺少相關政策依據,失業保險基金無法對其提供必要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