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實施工傷保險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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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今年無錫的工傷保險工作緊緊圍繞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

無錫實施工傷保險新政

新政一:建築項目須先參保再開工

“建築業風險高、農民工集中,參保率低、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一直都比較突出。”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負責人表示,針對建築業的特點,無錫下發了《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今後,建築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爲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1、農民工可按項目參保

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築、交通、水利建築工程在開工前,由施工總包單位將工傷保險費一次性代繳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並提交參保職工花名冊,參保人員變動時應及時報送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參保期限自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項目竣工之日止。

2、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

在工傷保險費來源方面,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應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爲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計提的工傷保險費覆蓋整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的所有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所有職工。

3、不參保不發放許可證

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企業和施工項目不得發放《安全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對不能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建設工程項目,一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已經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在規定期限不參加工傷保險的,視爲安全措施未落實,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工程項目責令其停工整改。人社、住建、安監等部門將對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爲依法查處,保障建築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4、建築業職工享有知情權

建築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應按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製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課程,保障廣大建築業職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

新政二:市區工傷保險費率大幅降低

自2006年起,無錫逐步實行了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去年10月1日起,無錫實施新的費率,將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八個行業類別劃分。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依次調整爲0.3%、0.7%、1.1%、1.4%、1.5%、1.8%、1.9%、2.0%。調整後市區平均費率由原來的`1.31%降至1.02%,降幅達22.3%。本次費率調整一年可爲參保單位減負1.83億元。

在調整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無錫按規定實行了費率浮動:一類行業分爲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爲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前兩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安全生產管理等因素確定。

新政三:未雨綢繆推進工傷預防

爲提高職工的工傷預防意識,減少工作中的意外傷亡,今年市人社局制定了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目前,工傷預防項目正在實施推進中,主要內容爲通過建築業工傷保險專項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職業病預防檢測等活動的開展,實現全年培訓2000人,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測與檢查。

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負責人表示,作爲全省工傷預防試點城市,無錫這一系列舉措的實施將有效提高用人單位和職工守法維權意識,促進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從源頭減少工傷事故發生,化解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風險。

新政四: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可由基金埋單

今年,市人社部門確定了工傷保險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工傷職工認爲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後,工傷職工可以前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協議配置機構配置所需輔助器具。在本市協議機構發生的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過限額標準的費用,基金不予支付。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的,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結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