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單位不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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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說:辭職信交了兩個多月了,領導就是不批准,一直拖着我,這算怎麼回事。該話題引起了網民的廣泛討論,並迅速在網上發酵。

提出辭職單位不批怎麼辦

實踐中,一方面有些員工等着領完年終獎再離職,另一方面還有企業因爲擔心年底不好招人而拒絕在職工的辭職信上簽字。那麼,究竟怎麼樣能夠順利離職?當職工遭遇辭職申請不被批准時,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就此,記者採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唐春林律師。

職工熱議

公司用狠招留人

留住人留不住心

年底將至,一些職場中人開始盤算着轉換單位的問題,特別是一些剛剛工作不久的年輕人,對於職業總有着自己的憧憬。但在覓得新單位,準備“挪窩”的時候,也有人遭遇到很多關卡。工作3年多的80後職工李穎很有體會。

“現如今,個別單位爲了挽留住一些優秀的員工,可謂用盡各種手段、想出各種方法。”李穎舉例說道:“我在和同學聊天的過程中,就聽到過不少。其中有奇招,也有狠招。比如,有的單位會扣發工資獎金、有的會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有的會不配合辦理保險關係轉移等等。”

對於一些單位爲留住一些員工所用到的種種狠招,李穎表示:“其實,這些都是單位不懂法的表現。勞動者享有就業權,同時也享有辭職權,所以爲了避免離職時公司耍詐,勞動者在入職之初就要注意和單位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樣,員工辭職時就會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李穎還提到:“用人單位通過違法手段拒絕員工辭職,即便留住了員工的人,也留不住他們的心,企業謀求長遠發展,還需要在提升企業文化、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關心愛護員工等方面下功夫,否則不僅留不住人,公司的信譽也丟了。”

企業聲音:

職工提出辭職時候

應該表現的真誠些

“做人要真誠,這一點不論用在哪個方面都是正確的,這一點也適用於職場中。”劉先生在一家民營企業負責人力資源。對於職工提出辭職時,應該注意些什麼,怎樣才能順利離開原有單位,他也有着自己的想法。

“在人們應聘某一職位時,總是會把最優秀的一面表現出來,這時真誠是件法寶。這裏所說的真誠的對象既包括應聘者,也包括用人單位。那麼職工在提出辭職時,真誠的原則也同樣適用。”劉先生說。

“有些職工其實早有離職的想法,或者一直在腳踏兩隻船的工作着,還有的甚至是突然辭職。這時的他們就顯的不那麼的真誠。員工辭職前,至少1個月提出要求。這是在規定上說的,除去規定,職工也應該考慮到雖然可能不在這個單位繼續任職,但並不等於和這單位要鬧得很僵。即使到其他單位,也很有可能是在相同的圈子中。所以還是要真誠些。”劉先生說。

此外,劉先生表示企業一方,在面對員工辭職時,也要遵循真誠的原則。“企業肯定想要挽留優秀的員工,但做法也要妥善。可以和提出辭職的員工,用平和的方式交流,瞭解他提出辭職的原因,看看能不能改變。即使無法挽留,也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妥善爲職工辦理辭職手續。”

律師:

員工辭職無需批准

應當提前通知單位

問:員工如果提前了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以不批准離職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唐春林: 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另外,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員工要離職,履行一個通知期即可,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問:如果不辭而別,算是違法行爲嗎?

唐春林:如果職工因個人原因離職,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唐春林:第一,應當注意辭職書面文件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爲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爲確保您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第二,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職工要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爲,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爲“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籤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