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長試用期”帶來隱性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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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長試用期”帶來隱性失業

“超長試用期”帶來隱性失業

“我是實習了一年後才籤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期間,我跳槽不是,不跳槽也不是。”2004年在石家莊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的孫玉棟曾經很苦惱。

在日前召開的我省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就業大家談”研討會上,就業環境問題正成爲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一些企業存在的“超長試用期”問題,正在影響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質量,造成一定程度的隱性失業。

石家莊高級技工學校的韓存元老師介紹,目前,他們學校每年畢業1000多名學生,可大多數都不願去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工作,因爲在他們接觸的這些企業中許多用工不規範。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中包括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可在採訪中,學生反映,許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並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實際試用期又很長,有的`甚至達到兩年。試用期期間,一些企業不但不給上各類社會保險,甚至工資也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很多學生在試用期內就跳槽了,而在下一家單位他們遇到的往往還是從頭再來的試用期,於是他們面臨的也往往是再一次跳槽。

對於用人單位這種違反《勞動法》的行爲,專家呼籲,我省應當借鑑外地行之有效的經驗,加強勞動稽查,營造良好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