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服務協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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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留學服務協議,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留學服務協議5篇

留學服務協議1

甲受託方(甲方):

註冊地址:

聯繫電話:

委方(乙方):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身份證號碼:

廣州市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簽訂本服務合同,確定雙方的義務和責任,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委託內容

乙方全權委託甲方爲 辦理加拿大學生簽證申請事宜。

二、甲方責任

1.爲乙方提供加拿大學校申請和留學簽證的相關政策諮詢,指導乙方及時正確地準備有關文件材料和繳付學校申請費用和學費,並在乙方提交所需相關申請材料後向加拿大移民部遞交,並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爲乙方設計申請方案與組織申請材料。

2.在乙方的簽證申請成功後,協助其聯繫學校安排住宿,接機等。

3.階段性向乙方報告申請進展情況,如申請中出現任何特別的情況,甲方要及時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解決有關問題。

4.爲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進行保密(除了向需要辦理公證評估等機構提供所需文件的情況)。

5.本合同效力及履行中,如因甲方過錯造成損失,甲方方向乙方賠償的損失僅以乙方所支付的服務費爲上限。

三、乙方責任

1.乙方需要在全程辦理過程中,按甲方的指導下按要求在提供的限期前提供所需要的文件資料及補充資料以配合甲方的申請。

2.乙方需在甲方的指導下,及時安排體檢。

3.乙方需在簽約後一個月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合規格的基本申請文件,否則,由於加拿大政策改變而導致乙方不再符合留學條件的,甲方概不負責,乙方此前所交的所有諮詢服務費將不予退還。

四、服務費用及繳付方式

1.乙方將向甲方繳付總金額 爲人民幣¥(大寫:_),此費用不包括需向加拿大學校繳付的有關費用。

2.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在簽署此協議時,乙方須在5個工作天內支付給甲方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大寫: ),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五、退款協定

1.若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學生簽證申請被拒,甲方將保留人民幣¥大寫:),剩餘的服務費人民幣¥(大寫:)將在收到移民局拒籤信後一個月內退回。

2.因以下情形而終止申請或導致申請失敗的,則所有已繳付給甲方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1)乙方在申請過程中決定停止申請或單方面終止甲方的服務;

(2)乙方由於自身原因不配合甲方提供申請相關資料;

(3)乙方在不告知甲方的情況下提供虛假材料;

(4)乙方隱瞞過去刑事犯罪記錄;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雙方的聯繫方法可通過電郵、書函方式通知對方。

2.本合同有效期:直至甲方完成乙方簽證服務爲止。

3.甲方在接受乙方委託之前,已把留學方案及流程、收費及收費使用性質如實書面告知乙方,乙方表示認可接受。

七、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移民政策變更等)。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供來自主管部門或者中立第三方的證明;

3.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商議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已充分認識該項目存在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風險、項目方的違約風險、道德風險、該等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如協議雙方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進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後仍未能解決爭議,可交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廣州法院裁決。

九、本合同必須有廣州市XX公司經辦人簽名才正式生效。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留學服務協議2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鑑於:甲方同意按照以下協議接受乙方委託,協助其辦理赴下述學校之留學事宜。乙方同意按照以下協議委託甲方,協助其辦理赴下述學校之留學事宜。故此,甲、乙雙方爲明確責任和義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_________留學服務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向乙方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根據乙方意願爲乙方推薦專業和學校;

2.甲方向乙方推薦的院校須取得_________政府的認可;

3.甲方在初審乙方申請材料後,如合格,甲方需協助乙方向校方申請入學通知;

4.在獲取校方發給乙方的入學通知後,甲方協助乙方準備簽證事宜;

5.甲方協助取得簽證的乙方安排接機、住宿,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但乙方需至少提前一個星期與甲方確認行程。否則,因時間原因導致延誤,甲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委託甲方協助其辦理出國留學事宜,按甲方的要求及時提供所需真實、準確的材料;如乙方未與甲方達成一致,在簽定協議六個月之內未能全部提供簽證所需材料,六個月之後,該協議自動終止。乙方之前所繳納的費用按簽證成功處理;

2.乙方根據及時交納相應費用;進行各項準備工作;

3.乙方在接受甲方推薦的專業和學校之後,不得隨意改動。如乙方堅持要更換學校或專業,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負擔;

4.乙方應與甲方保持暢通的通訊聯絡,乙方收到任何與甲方申請有關的文件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損失及延誤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負責;

5.乙方自行承擔相關公證,翻譯,辦理護照及使館簽證等費用。

第三條

經濟條款

乙方向甲方交納全部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及學校註冊費;

1.雙方簽訂本協議的同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校方申請費人民幣_________元,第一筆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及學校註冊費;

2.乙方在獲取校方通知書時,需向甲方支付第二筆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及學費押金;(如因乙方原因未去該所院校學習或中途退學,或乙方違返學校規定被校方開除或違返_________法律等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沒能在所申請的學校完成學業,學費押金不退還。)。

第四條

退費原則

1.如未能取得所申請院校之入學通知,甲方負責退還乙方所交全部費用;

2.如簽證失敗,公司在確認簽證失敗後,乙方提出終止協議起二週內,甲方憑收據退還乙方所交除學校申請費以外的全部服務費及全部學費押金;

3.如因乙方中途退出或沒有上推薦學校,乙方已交納給甲方的服務費用概不退還,乙方交納的其他費用按照學校規定處理;

4.如涉及退費事宜,甲方僅對其直接收入之款項進行處理。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申請中,乙方如提供虛假材料,視爲違約,由此而未能達到留學目的,且造成損失及責任者,全部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承擔;

2.除簽證失敗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不得中途退出,終止協議。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承擔;

3.如乙方違反學校的規定和所在國的法規造成損失及責任者,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承擔;

4.如甲方針對留學事宜對乙方有任何欺騙行爲,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其所交全部費用,並終止本協議;

5.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之條款,甲方有權停止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扣留乙方所交之款項。

第六條

特別說明

1.乙方向甲方所交款項,應直接交往甲方公司財務人員並由財務人員當面開具收據或匯至甲方帳戶,凡沒有甲方收據的,甲方概不負責;

2.學校對乙方的承諾(包括各項費用),應以校方錄取通知書爲準,甲方不對甲方工作人員出示的宣傳材料,廣告文字等負法律責任;

3.乙方直接交往學校的款項及相應處理事宜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乙方獲得簽證時終止。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留學服務協議3

留學申請服務委託合同書

委託方(委託方申請人): 委託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受託方(諮詢服務方):

法定代表人:

辦公地址:

聯繫方式:

第一章 服務通則

第一條 本合同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第二條 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信的原則,就委託方接受受託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諮詢服務事宜,經協商,達成本合同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三條 兩方共同簽訂本合同,合同內容均爲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明確表示對合同所載明之條款內容完全理解,並無歧義。

第四條 本合同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並對本合同及其附加文件內容已仔細閱讀,並同意合同的條款與附加文件內容與細節。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五條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爲優先。若有對本合同的附加或者修訂條款,須在雙方確定後,在本合同補充協議處雙方同時簽字蓋章確認,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位填寫雙方應當協商確定。若有附加條款需作爲本合同附件由雙方確認後生效。

第六條 本合同的簽訂雙方均對本合同的所有內容、條款、期限、金額及其附加表格、涉及合同雙方的機密信息、各方情報、商業機密、數據統計信息、內部報告與分析資料信息、合同過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和數據,負有保密責任,泄露未經授權的機密信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一條 服務範圍及方式:受託方的經營範圍爲國際教育諮詢服務;服務方式爲診斷評估、方案規劃、培訓指導、代理服務、心理輔導與後續跟蹤;

第二條 服務內容:

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的國際教育諮詢服務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基本服務項目:語言考試規劃,學校及專業的選擇,競爭力強化(科研及實習的聯絡),文書製作,遞交申請,套詞面試輔導,簽證培訓,行前指導。

第三條 服務目標委託方赴美國、加拿大入學時間爲 年 季,目標學位爲 ,就讀專業爲 (中文)。以下爲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諮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確定的學校名單如下: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爲準,所申請的專業和學校名單應在簽訂合同後,由委託方在申請前最終確定)。委託方最終定校名單如下:

第三章服務時間

第一條 申請服務期:本合同簽訂後,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的諮詢服務自動進入申請服務期。申請服務期在委託方寄出所有學校申請文件材料或委託方向受託方遞交《申請服務期確認表》後結束。

第二條 服務後期:雙方在申請服務期結束後,自動進入服務後期,服務後期直至委託方獲得可以接受的學校錄取,並簽訂《留學申請服務結果確認表》爲止。本合同包含簽證服務步驟,服務後期在委託方獲得簽證並順利入學後自動結束。

第四章委託方權利與義務

一、委託方權利

第一條 委託方有權利瞭解受託方服務進度,並有權利要求受託方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服務進度並確保服務質量;

第二條 在不涉及受託方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委託方有權利要求受託方提供留學諮詢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規劃方案或相關資料;

第三條 如果委託方由於個人原因,決定終止本合同服務,委託方有權利向受託方正式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合同退款要求申請退款;

第四條 委託方對申請目標學校、申請創作文件、最終就讀學校有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如果委託方對受託方提供的諮詢服務及其相關的策劃方案、具體申請服務細節有意見或者建議,可要求受託方進行修改;

第六條 委託方對受託方的諮詢服務工作有建議權和申訴權。

二、委託方義務

第七條 委託方需向受託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個人信息,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委託方需配合受託方的信息溝通,保證受託方人員能順利的與委託方及時聯繫;

第九條 委託方有義務對受託方的服務流程、服務數據、相關涉及文件、資料、報告及其受託方服務人員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如果委託方有泄露受託方以上信息的實際行爲,受託方有權利提前終止本服務合同,本合同退款條款自動失效;

第十條 委託方需按照受託方的要求積極配合工作。委託方對服務重要的階段性確認文件、表格,如無異議,應及時予以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委託方需自行承擔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費用,如學校申請費,考試報名費、申請材料郵寄費、標準考試(TOEFL,IELTS,GRE,GMAT,SAT, LSAT等)成績寄送費、成績單評估費(評估機構一般爲WES,ECE等),簽證費用、學校要求的押金等;

第十二條 委託方需按時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委託方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或者申請學校要求委託方進行面試,委託方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第五章受託方權利與義務

一、受託方權利

第一條 受託方有權利將委託方的申請信息用於非公開性的內部研究體系。

第二條 受託方有權利在對外發布的分析報告中包含經過隱私處理的委託方申請的數據信息。

第三條 受託方有權利要求委託方及時準確的提供申請學校的名單及其最終申請結果以確認受託方服務的進度。

第四條 受託方有權利對委託方的備考情況、個人專業水平、英文水平進行測試,以瞭解和保證相關諮詢服務進度和計劃的準確。

第五條 受託方有權利在委託方提交《服務終止及退款申請表》之後,審覈委託方的護照,或要求委託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學校錄取狀態證明文件和申請過程涉及申請資料副本,以確保退款審覈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受託方服務協調與質量監管部門有權利在服務過程中,對委託方進行電話或郵件調查,瞭解具體服務細節與委託方意見。

第七條 受託方有權利拒絕支付本合同退款條款外的其他委託方留學申請過程實際發生費用或任何委託方的精神或物質損失。

二、受託方義務

第八條 受託方需按照合同約定,爲委託方提供留學諮詢服務。

第九條 受託方需根據委託方情況,爲委託方設計合理有效的諮詢服務方案並保障委託方的正確理解與有效執行。

第十條 受託方應根據委託方申請目標爲委託方組建合適的諮詢師團隊及其相關支持服務團隊,爲委託方提供高質量的留學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受託方應按照《留學諮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安排進行諮詢工作的時間和進度。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減少服務內容或者拖延服務週期。

第十二條 受託方應及時處理委託方的申請目標的變更,當需要更改、補充修訂《留學諮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時,受託方應徵得委託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 受託方應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服務質量,受託方對委託方的留學申請的各重要環節有指導權和建議權。

第十四條 受託方應如實向委託方介紹委託方所要前往國家或地區的考試要求、申請難度、簽證政策,學校狀況並提供有效的文件供委託方參考,不作任何虛假陳述。

第十五條 受託方應及時向委託方推薦其他服務體系(公證、XX、ETS等)以保證委託方留學申請的順利進行。相關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六條 受託方須對委託方的體系文件、有效資料和個人背景信息保密,用完的個人資料原件須立即歸還,嚴守委託方機密。 不得擅自在服務期間及服務結束之後的任何時間,在沒有獲得委託方書面允許的情況下,向第三方透露委託方的任何個人及其申請服務信息。若受託方有任何泄露委託方機密信息的行爲,委託方有權利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全額退費。

第十七條 受託方在符合本合同關於退費規定的前提下,在收到委託方正式的退款申請文件時,受託方應及時協助委託方確認退款流程並按時處理退款。

第六章服務費用

第一條 委託方應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計人民幣小x萬元整(¥x元)。

第二條 委託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通過現金、刷卡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XX匯款相關賬戶由受託方指定。

第三條 受託方需在委託方付款生效後向委託方提供收款憑證。

第四條 委託方自行承擔在申請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第三方費用(如院校報名費、郵寄費、簽證費等)。

第七章 服務退款

第一條 如果委託方最終獲得了本合同第二章中目標學校和專業的錄取並通過簽證順利入學,且委託方沒有本合同本章條款中所提及的退費情況發生,則視受託方服務成功;

第二條 如果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諮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中的學校和專業均申請失敗,或者申請成功,但最終簽證失敗,受託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三條 在服務過程中由於受託方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託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四條 其他特殊情況的退款或由於不可預知的因素導致的委託方的退款要求,受託方和委託方需友好協商並確定退款額度與退款時間。

第八章合同結束

第一條 待雙方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條 若委託方未在服務後期與受託方確認《申請服務完結確認表》,也未在退款申請期提交正式退款文件。在退款申請期過期之後,本合同自動結束。

第三條 雙方在本合同退款條例下正常簽訂《退款確認協議》,在退款正常執行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條 如在本合同生效後,若由於本合同未約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一方欲終止執行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與另一方協商,待雙方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終止事宜達成共識並正式認可簽章後,本合同的終止方爲有效。

第九章合同延長

第一條若委託方在收到學校錄取結果後,並決定在當年不接受此錄取結果,而繼續申請下年度的錄取、或保留錄取結果至下年度,受託方需繼續提供下年度服務,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下年度申請。服務延續委託方無需向受託方支付額外的諮詢服務費。

第二條若委託方在服務過程中由於任何原因放棄本年度申請,但有計劃申請下年度申請,委託方可在簽訂《服務延續申請表》確認後,自動終止本年度服務內容,自動進入下年度申請服務階段。服務延續委託方無需向受託方支付額外的諮詢服務費。

第十章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一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xx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補充協議、合同的變更、修改

第一條 補充協議、或者合同的修改、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形成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生效,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直接在本合同正文上的修改無效。

第十二章生效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自受託方代表簽字、蓋章(行政章或合同專用章)及委託方(委託方未滿18週歲的,由委託方法定代理人簽署)簽署,並在受託方收到委託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繳付諮詢服務費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章補充協議

本補充協議內容爲合同正文補充部分,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合同的變更及其補充協議內容,雙方須共同協商確定。若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正文部分有衝突條款,以本補充協議爲準。

補充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協議包括的受託方爲委託方申請的專業數量、院校數量均不做限制,由委託方確定。

委託方: 受託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學服務協議4

合同編號:

來源:法大大

簽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項

1. 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

2.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爲優先。

3. 本合同以蓋有"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爲有效合同。

4. 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務費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交納(或匯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指定賬戶中),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正式票據爲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正式票據,受託人有權停止履行該合同中任何的責任並對委託人交付的費用不付任何責任。

5. 本合同中涉及學校申請費、使館簽證費、註冊費、學校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學費、押金等,必須由受託人通知委託人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或相關學校、領館等機構交納,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爲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涉及一切款項轉、交、退等責任,受託人概不負責。

6. 委託人在辦理申請過程中發生的護照、公證、體檢、翻譯、機票等雜費應向有關辦理機構繳納,如委託受託人代辦,款項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財務交納,並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爲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代收款票據,受託人對此業務概不負責。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XX編碼:

聯繫電話 :

Email:

委託人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XX編碼:

聯繫電話 :

Email:

受託人: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留學;留學層級屬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預科)。

第二條 委託人的服務費分兩次支付給受託人,分別爲一次服務費和二次服務費。本協議簽訂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收到一次服務費、申請院校所需資料後,爲委託人辦理學校申請手續。受託人獲得所申請的院校錄取通知書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二次服務費。受託人收到該款項及簽證所需資料後,爲委託人辦理簽證申請手續。委託人申請院校的數量及相應的服務費分別如下:(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受託人爲委託人申請一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B類:受託人爲委託人申請兩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C類:受託人爲委託人申請三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第三條 其他費用(以下費用委託人可以自行交納,也可以委託受託人轉交):

a. 校方要求交納的相關費用(院校申請費、留位保證金、學費、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等):由委託人按申請院校的要求交納;

b.使(領)館簽證費:由委託人按遞交簽證時前往國使(領)館具體要求交納;

c.體檢費:由委託人按前往國使(領)館指定醫院的要求交納。

d.委託人如委託受託人代辦公證,公證費由委託人按公證處的要求交納;

e.以及交納以上費用可能發生的銀行手續費。

f.委託人如果委託受託人申請多於3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每增加一所,委託人需另外支付受託人中介服務費,此費用無論學校錄取與否,都不退還。具體參見《補充協議》。

二、受託人義務

第四條 提供信息

1. 受託人爲委託人提供自費留學諮詢服務,介紹擬留學國家教育制度和申請院校的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2.結合委託人條件幫助委託人選擇前往國的學校和課程。委託人選擇的擬留學國家的院校名稱如下:

學校1. 專業:

學校2. 專業:

學校3. 專業:

委託人獲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即視爲申請成功。若委託人需要延期錄取通知書,雙方協商一致後,受託人可爲委託人按照擬留學國家院校及使館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受託人幫助和指導委託人填寫各類申請表格;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有關手續。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3.若委託人簽證申請被拒籤,委託人需要再次辦理簽證有關手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受託人可協助委託人再次申請赴擬留學國家留學簽證的有關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七條 其他

1.受託人代表委託人與其所申請的學校及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聯繫所有相關事務,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指定需與委託人本人聯繫的情況除外;

2.若委託人需要受託人爲委託人安排住宿,接機等服務,受託人可爲委託人聯繫。

3.如委託人爲18歲以下學生,應委託人及其代理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委託人爲受託人代爲聯繫在擬留學國家的監護人服務;

4.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爲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若委託人無法在規定日期內提交,應與受託人協商,確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條 委託人一經選擇了相關的專業或學校,不應隨意改動;如果委託人堅持更換已選定的專業或學校,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和委託人擔保人或家庭成員的地址、單位、收入等發生變化, 須立即通知受託人,以便受託人通知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或移民局;

第十三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擬留學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全部義務而未被所申請院校錄取,委託人可憑校方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退還委託人一次服務費。

第十六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的全部義務卻被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拒籤的,委託人可憑使(領)館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分別退費:(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B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C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委託人爲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後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協議,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服務費。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爲,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後,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簽證後,視爲合同、協議履行完畢,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費。

第二十條 委託人通過受託人申請院校、辦理簽證過程中向所申請院校、駐華使(領)館或政府部門交納的費用,由委託人按照相關主體的退費規定向相關主體主張退費。受託人可以協助委託人進行有關的退費追索,但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退款所需資料(具體包括本合同和交納服務費單據原件、校方或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拒絕證明、委託人退費申請書)後,7 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退費。委託人可以親自辦理退費手續,也可出具有委託人正式簽字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爲辦理退款,委託人必需在委託書中詳細註明受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委託人的關係以及授予他(她)的權利等。受託人將通過銀行匯款或以現金方式向委託人退款,並解除合同。所需銀行匯款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如委託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提出退款要求,即視爲委託人放棄。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戰爭、外交糾紛、簽證政策變化等)的影響,導致申請學校及辦理簽證延誤或停止,受託人將不承擔相關責任。但受託人可爲委託人順延辦理。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簽證政策變化等。

第二十三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本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影響範圍之外的情況不負責,如由中國政府、中國大學、擬前往國大使館、擬前往國政府、擬前往國院校等機構決定的事項。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五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所簽訂的表明委託人欲申請的院校、專業等意願的書面意見,經受託人書面確認後,視爲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所稱"合同"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協議"是雙方補充協議。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條 若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之日未滿18週歲,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合同、協議上簽字認可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國留學屬委託人自願,委託人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本合同沒有提及的任何費用,如在此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及由此產生的誤工費、誤學費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受託人無關;若屬於退款情況,則執行上述退款條例,委託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三十三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同意的附加條款:

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XXXX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章)

經手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學服務協議5

留學服務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甲方同意按照以下協議接受乙方委託,協助其辦理赴下述學校之留學事宜。乙方同意按照以下協議委託甲方,協助其辦理赴下述學校之留學事宜。故此,甲、乙雙方爲明確責任和義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_________留學服務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向乙方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根據乙方意願爲乙方推薦專業和學校;

2.甲方向乙方推薦的院校須取得_________政府的認可;

3.甲方在初審乙方申請材料後,如合格,甲方需協助乙方向校方申請入學通知;

4.在獲取校方發給乙方的入學通知後,甲方協助乙方準備簽證事宜;

5.甲方協助取得簽證的乙方安排接機、住宿,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但乙方需至少提前一個星期與甲方確認行程。否則,因時間原因導致延誤,甲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委託甲方協助其辦理出國留學事宜,按甲方的要求及時提供所需真實、準確的材料;如乙方未與甲方達成一致,在簽定協議六個月之內未能全部提供簽證所需材料,六個月之後,該協議自動終止。乙方之前所繳納的費用按簽證成功處理;

2.乙方根據及時交納相應費用;進行各項準備工作;

3.乙方在接受甲方推薦的專業和學校之後,不得隨意改動。如乙方堅持要更換學校或專業,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負擔;

4.乙方應與甲方保持暢通的通訊聯絡,乙方收到任何與甲方申請有關的文件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損失及延誤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負責;

5.乙方自行承擔相關公證,翻譯,辦理護照及使館簽證等費用。

第三條 經濟條款

乙方向甲方交納全部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及學校註冊費;

1.雙方簽訂本協議的同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校方申請費人民幣_________元,第一筆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及學校註冊費;

2.乙方在獲取校方通知書時,需向甲方支付第二筆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及學費押金;(如因乙方原因未去該所院校學習或中途退學,或乙方違返學校規定被校方開除或違返_________法律等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沒能在所申請的學校完成學業,學費押金不退還。)。

第四條 退費原則

1.如未能取得所申請院校之入學通知,甲方負責退還乙方所交全部費用;

2.如簽證失敗,公司在確認簽證失敗後,乙方提出終止協議起二週內,甲方憑收據退還乙方所交除學校申請費以外的全部服務費及全部學費押金;

3.如因乙方中途退出或沒有上推薦學校,乙方已交納給甲方的服務費用概不退還,乙方交納的其他費用按照學校規定處理;

4.如涉及退費事宜,甲方僅對其直接收入之款項進行處理。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申請中,乙方如提供虛假材料,視爲違約,由此而未能達到留學目的,且造成損失及責任者,全部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承擔;

2.除簽證失敗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不得中途退出,終止協議。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承擔;

3.如乙方違反學校的規定和所在國的法規造成損失及責任者,由乙方或其國內監護人承擔;

4.如甲方針對留學事宜對乙方有任何欺騙行爲,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其所交全部費用,並終止本協議;

5.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之條款,甲方有權停止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扣留乙方所交之款項。

第六條 特別說明

1.乙方向甲方所交款項,應直接交往甲方公司財務人員並由財務人員當面開具收據或匯至甲方帳戶,凡沒有甲方收據的,甲方概不負責;

2.學校對乙方的承諾(包括各項費用),應以校方錄取通知書爲準,甲方不對甲方工作人員出示的宣傳材料,廣告文字等負法律責任;

3.乙方直接交往學校的款項及相應處理事宜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乙方獲得簽證時終止。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