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留學生如何落戶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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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出國深造的學子畢業後會回到祖國,爲祖國的事業做奉獻,下面小編爲大家分享關於俄羅斯留學生如何落戶北京的經驗分享,歡迎大家參考。

俄羅斯留學生如何落戶北京

五項基本要求:

1、在國內從未辦理過就業分配手續的學生,在國外學成後回國工作的;或出國前已辦理解除公職手續的留學回國人員;

2、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含碩士);

3、出國留學一年以上(滿360天);

4、學業結束回國兩年內就業並申請,具體時間參照學業、進修、境外工作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的學業結束時間以及護照上出入境記錄;學習結束後在國(境)外工作者還另需提供國(境)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者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等);

5、在京用人單位已經依法與留學回國人員建立勞動人事關係,簽訂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提交申請時合同有效期應不少於6個月或補充提供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北京出臺關於“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一年以上並已於近期回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國外畢業研究生學歷;

(二)出國前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出國前已獲得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後研究或進修。

第二條 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黨管人才的原則。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進具有真才實學和發展潛力的優秀留學人員。

(三)市場配置的原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留學人員按照雙向選擇原則來京創業和工作。

(四)用人主體引進的原則。用人主體按需引進,並提供必要的事業平臺和條件。

第三條 留學人員可通過北京海外學人中心接待服務窗口、北京海外學人網站、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諮詢熱線等渠道,諮詢瞭解北京市創業和工作環境、相關政策、工作信息、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關部門定期舉辦“海外人才發展論壇”、“人才技術交流和項目推介洽談會”、“海外學人看北京”等活動,爲留學人員實現人才、技術、項目、資本對接提供機會。

第四條 留學人員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憑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執照向北京海外學人中心申請,經市人力社保局審覈後,領取《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

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術入股或投資形式創辦企業;

(二)創辦、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類型經濟社會組織工作;

(四)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五)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

(六)進入社區公共服務等公益性機構工作;

(七)進入市、區縣國家機關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六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可憑護照直接註冊登記,註冊資本金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通過北京海外學人中心評審的,政府提供10萬元企業開辦費。申請市、區縣政府設立的各類中小型企業創業引導資金的,優先給予支持;取得銀行貸款的,政府給予部分或全部貼息支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 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工業園等各類園區建立創業種子資金和信用擔保資金,爲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服務。

第八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爲留學人員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九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可免徵營業稅;創業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並經稅務部門審覈開具專用憑證後,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者匯出國(境)外。

第十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企業發展方向符合首都產業發展定位且近三年平均年納稅額達到100萬元以上,需引進外埠技術研發和管理骨幹的,在科研孵化、資金支持、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十一條 鼓勵市屬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自辦或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通過國家或市級評審驗收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來京開發、生產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市科委的相關科技資助,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來京進行科學研究,從事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擁有專利、發明的研究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用人單位爲其提供實驗場所、設備等必要條件,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允許其在國內外選聘助手。留學人員從事科研活動可向市科委申請科技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學、衛生等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留學人員,不受單位編制、職稱指標的限制。留學人員在國外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其在海外的經歷和學識水平直接確定職稱。

第十五條 依法保護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留學人員在京創業和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他權益。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留學人員,其報酬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對有突出貢獻的經批准可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