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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清華大學考研考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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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幾天就是2017考研考試了,考生們也對各院校的考場佈置有所瞭解了。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2017年清華大學考研考場安排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的閱讀。

2017年清華大學考研考場安排

1、清華附中禁止機動車入校,清華大學校內車位非常有限,請考生不要自駕車赴考,避免因停車困難、交通擁堵影響考試。進入清華大學校園的機動車須遵守校園機動車管理相關規定。

2、12月24日、25日中午,考生可憑準考證在校內觀疇園、聽濤園、清芬園食堂購買臨時餐卡就餐。

3、12月24日、25日,在三教二段2102、2302教室設考生休息處,開放時間爲6:30~17:00。12月24日在清華附中參加考試的考生可在D區水木講堂休息,開放時間:7:00~8:30,11:30~14:00。

4、各考場樓大門開放時間:早上8:00,下午13:30,考生須憑準考證入場,入場後在考試結束之前不允許離開考場。在清華附中參加考試的考生可在7:00憑準考證進入清華附中校園。考試期間,各考場樓、清華附中校園禁止其他人員入內。

5、考試期間清華附中與清華大學校園間不連通,在清華附中參加考試的考生只能從附中校門進入校園,在其它考場樓(三教、四教、六教)參加考試的考生請勿走附中校門。

6、清華附中全校園內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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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考生注意事項

1、請認真閱讀本公告的各項內容。

2、考試時間:

2016年12月24-26日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00, 12月26日8:30-14:30

考生須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和准考證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間爲上午8:00,下午13:30。

3、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試結束前5分鐘不準交卷出場。

4、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5、本考點將使用“身份證鑑別儀”、“監考大師”、“金屬探測儀”等設備監測考場環境,對於疑似違紀考生,監考或工作人員在不影響其它考生答題的情況下,有權對疑似考生進行詢問、質疑和留取影像等資料。請考生自覺遵守考場規則,違反考場規則將嚴格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考試作弊情況將計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當年作弊考生最重將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度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爲;爲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爲;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爲;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爲都將觸犯刑法,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嚴懲。

6、考生考試一律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作答,考試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聯考類考生須使用我考點提供的考試文具,嚴禁自帶文具入場。統考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計算器,可攜帶特殊考試工具的自命題科目以准考證上所列爲準。

另有需要攜帶計算器的科目:

科目代碼科目名稱考試工具
822結構力學計算器(不帶存儲功能)
824控制工程專業基礎綜合計算器(不帶存儲功能)

7、考點辦公室設在二教312房間,學生休息區設在學研大廈A座一層各教室。

 第二項、考風考紀宣傳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節選)

考生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爲。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爲:

(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爲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爲: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爲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爲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僞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爲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爲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爲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爲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爲的。

碩士生入學考試違規類型及處理辦法違規行爲類型及代碼處理辦法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的;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的;

□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63.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爲。

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71.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爲答案雷同的;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76.組織團伙作弊的;

□77.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79.僞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三項、考 場 規 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覈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准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准考證上註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覈驗。《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後,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六、考生遲到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應當立即停筆。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並密封。經監考員逐個覈查無誤後,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爲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第四項:考生入場相關要求

1、12月23日晚21:30起,二教全部封閉。一至七層爲考試區域,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憑準考證進入考區。

2、考區內電梯不對考生開放。

3、爲避免擁堵,保證安全,請考生儘量按指定路線進出二教考區:

⑴二層、三層考場考生:請走樓梯⑴,經過通道進入考區。

⑵五層、六層、七層考生:請走樓梯⑵,進入各自考區。

4、進入考場前提前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准考證。

 第五項 考場安排

邏輯考場號本校考場/地點考生編號區間 
1第001考場(二教701)100227112200287-100227112200313 
2第002考場(二教702)100227112200314-100227112200339 
3第003考場(二教703)100227112200340-100227112200369 
4第004考場(二教704)100227112200370-100227112200399 
5第005考場(二教705)100227112200400-100227112200429 
6第006考場(二教706)100227112200430-100227112200459 
7第007考場(二教707)100227112200460-100227112200489 
8第008考場(二教601)100227112200490-100227112200519 
9第009考場(二教602)100227112200520-100227112200546 
10第010考場(二教603)100227112200547-100227112200573 
11第011考場(二教604)100227999990001-100227999990004,100227112200574-100227112200598 
12第012考場(二教605)822017112200001-822017112200019,100227112200599-100227112200607 
13第013考場(二教606)100227112200608-100227112200634 
14第014考場(二教607)100227112200635-100227112200660 
15第015考場(二教501)100227112200661-100227112200690 
16第016考場(二教502)100227112200691-100227112200720 
17第017考場(二教503)100227112200721-100227112200750 
18第018考場(二教504)100227112200751-100227112200780 
19第019考場(二教505)100227112200781-100227112200810 
20第020考場(二教506)100227112200811-100227112200840 
21第021考場(二教507)100227112200841-100227112200870 
22第022考場(二教301)100227112200871-100227112200900 
23第023考場(二教302)100227112200901-100227112200930 
24第024考場(二教303)100227112200931-100227112200960 
25第025考場(二教304)100227112200961-100227112200990 
26第026考場(二教305)100227112200991-100227112201020 
27第027考場(二教306)100227112201021-100227112201050 
28第028考場(二教307)100227112201051-100227112201080 
29第029考場(二教201)100227112201081-100227112201110 
30第030考場(二教202)100227112201111-100227112201140 
31第031考場(二教203)100227112201141-100227112201170 
32第032考場(二教204)100227112200001-100227112200030 
33第033考場(二教205)100227112200031-100227112200060 
34第034考場(二教206)100227112200061-100227112200090 
35第035考場(二教101)100227112200091-100227112200118 
36第036考場(二教102)100227112200119-100227112200146 
37第037考場(二教103)100227112200147-100227112200174 
38第038考場(二教104)100227112200175-100227112200202 
39第039考場(二教105)100227112200203-100227112200230 
40第040考場(二教106)100227112200231-100227112200258 
41第041考場(二教107)100227112200259-10022711220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