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居住證實施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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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住證實施新政

一人一證省內通用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辦法明確,公安機關爲居住證的主管部門,負責公民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什麼條件?

跨地區居住半年以上 有工作有住所或讀書

居住證該如何申領?辦法明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縣流動的,應當依法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外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省內跨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1、有合法穩定就業,即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鎮投資興辦第二、三產業並持有營業執照等;

2、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3、連續就讀,即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如何申領?

向派出所或委託的 社區服務機構申請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由其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 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 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就業證明 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

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申領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受理,開具《居住證領取憑證》,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製作發放工作。

對申領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不設區的地級市居住證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辦法明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暫住登記、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有啥權益?

可在居住地繳存 提取住房公積金

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權利:

勞動就業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參加社會保

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五)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六)國家規定需提供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三)辦理機動車登記;(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怎麼管理?

實行年度簽註制度 逾期停止計算年限

對於居住證的管理,辦法規定,居住證採用IC卡材質,實行年度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證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並停止計算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年限;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並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年限。

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到現居住地轄區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機構辦理居住地住址變更登記。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其居住證:常住戶口被註銷的;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註銷居住證的;已辦理本地常住戶口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