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關於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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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中金所公告

2016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關於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通知

  關於暫停實施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爲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第五十六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的熔斷制度暫停實施;

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和《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中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由“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爲“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爲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爲“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爲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三、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的交易時間繼續與股票市場保持一致。集合競價時間爲每個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爲指令申報時間,9:29-9:30爲指令撮合時間;連續競價時間爲每個交易日9:30-11:30(第一節)和13:00-15:00(第二節);

四、本通知僅涉及熔斷制度的暫停實施和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的'調整。股指期貨其他業務細則,包括交易保證金執行標準(非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爲合約價值的40%,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爲合約價值的20%)、手續費標準(交易手續費標準爲成交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二三,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標準爲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十三,申報費爲每筆一元)和日內開倉限制標準(客戶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的,構成“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爲)等均保持不變。

特此通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