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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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修訂,現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投票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爲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質量,6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人士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28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

國務院關於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正在網上徵求意見。看完徵求意見稿,感覺存在很多問題,請大家上去看看並投票。網址:

請大家先註冊再投票。

【】裏的內容爲修改稿的內容。

【一、 將第一條修改爲:“爲了加強城市民族工作,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保障城市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適應城市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評:什麼是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有需求就有供應,現在不是計劃經濟時代。此條很明顯是針對宗教食品(符合伊斯蘭教法的清真食品)。把宗教需求加上民族的外衣,做宗教與民族的捆綁,此條修改不僅不利於民族團結,而且起到了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隔離的作用,同時還危害國家的文化安全。

【 二、 將第三條修改爲:“城市民族工作堅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加強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城市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的原則。”】

評: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早已經實現,因爲政府從來沒有有區分的安排民族固定居住地或住在那個社區,不存在需要推動建立的問題。解放後,在社區建設就從來沒有分過民族,這種無病呻吟式的政策,是沒有問題還要製造問題。如果說有製造民族隔離,只能使民族自治政策、少民照顧政策、宗教與民族捆綁政策。現在不存在福利分房,是否嵌入式不是你能提倡就能做到。各個行政區域,都是各民族共存,除各自治區、州縣外,基本都是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如果要改就需要取消民族區州縣行政自治。

【三、 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一款:“國務院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協調機制。”】

評:民族關係需要建立在法制和人與人平等的集成之上,任何破壞法制和人與人平等的協調機制,只會製造民族隔離和民族團結。現在政府在民族關係的管理上多多個機構如民政、民宗和統戰部門,機構健全,還要建立,請問,要建立什麼樣的機構呢?

【四、 將第五條修改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適應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開展少數民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評:此條與第一條類似。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是什麼?現在經濟都在全球化,難道少數民族的經濟與全國的經濟有差異嗎?少數民族的文化是需要保護,但是無需政府推動,民族團結的中華民族最終要走向統一,強化少數民族的經濟(此概念存疑)和文化,只會與民族團結和統一的目標相悖。

【七、 將第九條改爲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提高少數民族教師隊伍的素質,辦好各級各類民族學校(班),在經費、教師配備方面對民族學校(班)給予適當照顧,鼓勵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並根據當地少數民族的特點發展各種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評:城市教學條件一般比較好,除了少數民族語言的教學外,其他學科標準必須和政府教育大綱一致,把少數民族和漢族在其他學科上做區分顯然是民族歧視的行爲。作爲政府政策,如果存在民族歧視,這是讓人不能理解的。少數民族的教師隊伍需要提高,是在整體教師隊伍需要提高的範疇,如果因爲民族而造成教師隊伍素質的降低,這是人爲製造民族不平等(如低素質少數民族老師教少數民族)。民族平等須建立在人與人平等的基礎上,強調少數民族歧視就是對少數民族的一種歧視,不利於民族團結。城市學校和教學必須建立在人與人平等的基礎之上,不能因爲民族而有不同的待遇和條件,此條完全是可以區分民族製造民族矛盾。

【 九、 將第十一條修改爲:“城市人民政府對以少數民族爲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企業以及生產經營少數民族特需商品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

評:提到食品,民族食品只要市場有需求就自然有企業生產,其食品安全也同樣有法規來保證。強調少數民族的食品,說白了就是指宗教食品,因爲中國56個民族只是口味有差異,並且慢慢在趨同,正象南方北方的差異正在逐步縮小一樣。如此拿民族做外衣,把民族與宗教捆綁,掩蓋要對宗教食品的補貼,這不僅違憲而且違法,不利於社會的問題和國家的文化安全,此類掛羊頭賣狗肉的`政策必須廢除。

【十二、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數民族平等進入市場、融入城市。”】

評:請問政府有因爲民族屬性兒童限制其進入市場的規則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成立後就實行民族平等的政策,不存在民族歧視。把不存在問題的領域,製造一個問題來處理,完全是不必要的,甚至成爲反華勢力詆譭中國的依據。

【十三、 增加一條,作爲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爲少數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便利和幫助。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社區民族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少數民族流動人員參與社區生活,促進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 “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根據實際需要,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基層服務管理工作站。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社區應當配備民族工作聯絡員。”】

評:城市基本都是多民族雜居,把一個或幾個民族強調出來,爲他們建立專門的公共服務設施,有利於民族團結嗎?顯然回答是否定的。這種明看合理實質是區分民族的政策,破壞人與人平等民族平等的政策完全沒有制定的必要。

【十四、 將第十三條改爲第十九條,修改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網點建設。”】

評:清真食品時指符合伊斯蘭教法的食品,政府不可能改變其含義。如果政府把清真宗教食品與民族食品等同,並加以支持和推廣,不僅違憲而且違法。這類違憲違法的政策絕對不能制定。

【十五、 增加一條,作爲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清真食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評:同上條一樣。宗教是個人的信仰。作爲非伊斯蘭宗教國家,必須讓宗教迴歸於私域和宗教領域。食品安全有食品安全法做保障,無需再製定不同的法規和政策。否則就是違法違憲,破壞中國的文化安全和社會的穩定,作爲中央政策在這點絕對不能含糊。

【十六、 將第十九條改爲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勵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體育活動。”】

評:民族特的體育活動屬於民俗,須與體育活動區分開來,不要概念混淆不清。

【十七、 將第二十一條改爲第二十四條,修改爲:“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建立民族醫院、民族醫藥學研究機構,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科學和醫藥產業,培養少數民族醫藥專業人才。”】

評:看到這條,我智能說很氣憤!作爲中央政府,制定如此製造民族隔離,影響民族團結的政策,讓人不可思議。民族平等不是強調個別民族爲其設置特權能實現的。既然可以設立民族醫院,是不是還可以設立民族政府呢?制定這種政策的任人不是別有用心就是腦子進水!

【十八、 將第二十三條改爲第二十六條,修改爲:“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應當按照城市規劃,保護具有民族風格的建築物。”】

評:如果城市原有少數民族風格的街道,並且是古蹟,依據相關管理條例處理就可。如果符合條件,你如何保留?現在某個宗教羣體建立的阿拉伯風格是民族風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