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退休年齡被解僱有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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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歲的老黃離開單位時將老東家告上法院,索賠萬元經濟補償金,原因是離職前好幾個月老東家都沒有爲他繳納社保。日前,廈門市中級法院支持一審集美法院的判決,認爲老黃過了退休年齡就不屬於勞動法保護對象,不存在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因此駁回老黃的訴求。

    老黃生於1944年,1996年4月開始到集美某中專學校從事木工工作。2000年1月份之前,老黃與學校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學校也沒有給老黃繳納社會保險。從2000年1月開始,雙方6次簽訂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6年2月1日,爲期10個月。

    學校從2001年9月起爲老黃繳納社會保險,一直繳納到2007年9月份。2008年4月,老黃提出辭職。過了3個月,老黃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學校支付經濟賠償金和違約金,因爲單位從2007年9月份以後沒有爲他繳納社保。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裁定駁回老黃的所有訴訟請求,老黃不服裁決,於是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規定,男職工年滿60週歲應當辦理退休手續,而職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使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也應終止勞動關係,不發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老黃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直到2008年7月18日才申請勞動仲裁,早已超過勞動仲裁申訴時效。此外,雙方勞動關係因老黃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關係終止之後,不存在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因此,法院駁回老黃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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