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中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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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中的違約
    一、關於違約
  目前我校畢業生使用的就業協議書一般是由教育部門統一制定的、規範的、專門用於應屆畢業生就業的'書面協議。根據國家畢業生就業政策,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後,協議書便生效,對三方面都具有約束力,各方面都應該遵守協議、履行協議。如果三方中有一方反悔的,即視爲“違約”,而且必須向另外兩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表現
  目前的違約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違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畢業生違約:
  ⑴同時與多家單位簽約,再定取捨;
  ⑵先確定一個用人單位墊底,一旦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單位,則拋棄前者,滿足後者;
  ⑶向用人單位提供不真實的選用情況;
  ⑷其他違約行爲。
  2、用人單位違約:
  ⑴拒收畢業生;
  ⑵提供不真實的情況和虛假材料,誤導畢業生與之簽約;
  ⑶其他違約行爲:如爲約束畢業生而收取一些不合理費用;違反行政法規、規章,不執行有關規定,侵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三、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爲畢業生違約。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爲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前期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竈,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