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獎學金推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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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獲獎學生前,是需要我們層層篩選的,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校獎學金推薦理由,歡迎閱讀,供大家參考和借鑑!

校獎學金推薦理由

校獎學金推薦理由(1)

該生學習踏實,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思想積極上進,迅速在向黨組織靠攏,並時刻按一名黨員的要求約束自己。生活上自立自強,勇敢的面對。綜合各方面,該生均符合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現推薦其申請國家獎學金。

××同學20××-20××學年在思想、學習和工作等方面表現優異:思想上進,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學業表現積分在專業內排名第前列,並有論文發表在國家核心刊物上;擔任班級團支書期間,工作業績突出;生活上,該生勤儉節約、自強自立。綜合各方面,該生均符合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現推薦其申請國家獎學金

××同學在20××-20××學年表現優異,在思想、學習和生活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該生思想積極上進,努力向黨組織靠攏;學習刻苦,成績優秀;生活樸素,自立自強。綜合各方面,該生均符合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現推薦其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該同學自入校以來,思想上要求進步,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成績優秀,給同學樹立了良好的榜樣;工作上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爲班集體建設獻策獻計,受到好評。同意該學生參評20××-20××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

校獎學金推薦理由(2)

思想方面,我追求上進,思想覺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覺得一個人的價值是由他對社會對別人所做的貢獻來衡量的,努力實現自我價值這就是我入黨原因所在。所以在校期間堅持不懈地學習政治思想理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覺悟,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並努力把他們付之於實踐,對黨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

學習方面,覺得大學生的首要任務還是學好文化知識,所以在學習上踏踏實實,一點也不放鬆。我認爲好的學習方法對學好知識很有幫助,所以在每次考試後,都會總結一下學習經驗。一份耕耘一分收穫,每每看到自己可喜的成績,就會感嘆只要你有決心,沒有什麼事是不可能的。學習固然重要,一個人能力的培養也不容忽視。三年的大學生活給了我很多挑戰自我的機會,如參加大學生數學競賽獲省三等獎、參加數學建模先後獲得省二等獎、省一等獎,志願者三下鄉活動所在隊伍獲省優隊、同時獲先進個人、參加院“挑戰杯”獲得院三等獎、平時參加勤工助學等等。在參與這些活動的過程中,我結交了一些很好的朋友,學到了爲人處事的方法,鍛鍊了自己的能力。經過這些經歷使我明白有些事情如果嘗試了,成功的機會就有一半,如果不去嘗試,成功的機率只能爲零。機會來臨時,我們就要好好地把握住。

在平時的生活中,作爲一名在校大學生,不斷學習實踐依然是現階段的主導方向,是個人發揮先進性,能儘快更好服務社會的搖籃。對於自己選擇的專業,我有很大的興趣和熱情。在專業學習上,不僅注重理論知識的吸取,更關注社會實踐的變化,並與師傅們開展熱烈的專業討論學習,沒有荒廢一年多寶貴的光陰,專業水平有很大提升。當然,要成爲一名新時代人才,我也注重了多方面文化素養的提高。

大學校園就是一個大家庭。在這個大家庭中,我們扮演着被培養對象的角色。老師是我們的長輩,所以我對他們尊敬有加。同學們就像兄弟姐妹,我們一起學習,一起娛樂,互幫互助,和睦的相處。集體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動去體諒別人和關心別人,也使我變得更加堅強和獨立。我覺得自己的事情就應該由自己負責,別人最多隻能給你一些建議。遇到事情要冷靜地思考,不要急躁。不輕易的承諾,承諾了就要努力去兌現。生活需要自己來勾畫,不一樣的方式就有不一樣的人生。三年的大學生活是我人生中美好的回憶,我邁步向前的時候不會忘記回首凝望曾經的歲月。

國家勵志獎學金髮放時間

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覈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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