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航空大學錄取分數線「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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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航空大學錄取分數線「公佈」

2017年北京航空大學錄取分數線(參考2016)

省區市

提前批

一批

北京

  

645

659

天津

    

河北

  

637

685

山西

  

574

640

內蒙古

    

遼寧

  

603

659

吉林

    

黑龍江

- 

606

584

656

上海

    

江蘇

  

384

391

浙江

  

656

675

安徽

  

594

654

福建

  

574

632

江西

  

582

640

山東

  

605

674

河南

  

596

657

湖北

  

596

663

湖南

  

601

642

廣東

488

493(南航)

578

633

418(東航) 

廣西

  

- 

642

海南

    

重慶

    

四川

  

604

658

貴州

- 

565(國防生) 

- 

634

雲南

  

- 

658

西藏

    

陝西

  

615

668

甘肅

  

- 

641

青海

    

寧夏

    

新疆

  

534(民考漢) 

542(民考漢) 

注:信息不斷添加中,最終錄取分數線以各地招辦公佈信息爲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爲,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校址分學院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學院路校區位於爲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7號,郵編:100191;沙河校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區。本科學制四年。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和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設立由校長、有關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

第五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協助招生辦公室在所負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招生宣傳、諮詢並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錄取工作。招生工作組組長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聘任。

第七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設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察領導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和監察等事宜。招生監察領導小組組長由校紀委書記擔任。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面向全國招生,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爲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一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合格、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並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並分配專業,不設專業志願級差,考生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獲得我校推薦報考資格的考生,其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十三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除飛行技術專業外,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我校專業測試合格證。錄取時,按照考生的總成績(我校專業測試成績+高考成績)不分文理科統一排序,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由高至低錄取。

第十七條 我校英語專業、飛行技術專業要求英語語種考生,德語專業要求英語或德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對外語語種均不限制。

第十八條 我校根據有關省份實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相應制定了錄取方案。其中: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和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爲:理科一門限選物理且等級爲A,另一門限選化學或者生物且等級爲A;文科一門限選歷史且等級爲A,另一門不限且等級爲A。考生進檔後按“先分數後等級”的排序辦法安排專業。對自主招生等特殊類考生要求按本校在當地公佈的章程爲準。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詳見我校在當地公佈的招生章程。

我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上海、浙江等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佈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實施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港澳臺僑招生等招生計劃,以及面向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

第二十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此外,飛行技術專業按民航飛行員體檢要求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保送生、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藝術類、飛行技術專業、“雙學籍”飛行學員等特殊類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校當年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勤工助學、助學金、一次性補助、減免學雜費”等資助措施。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佈或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衝突,以本章程爲準。若各省(區、市)出臺新的招生政策,以我校在當地省份公佈的招生章程爲準。

第二十六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E-mail:,諮詢電話:010-82317695,申訴電話:010-8231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