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應謹慎簽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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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應謹慎簽約的合同

畢業生應謹慎簽約的合同

慎籤幾種存在侵權的合同
 
 近幾年來,由於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例增多,求職者也日益注重勞動合同的簽訂,但一些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們由於沒有經驗,缺乏識別合約中存在侵權行爲的能力。筆者調研走訪後,總結出畢業生以下幾種勞動合同慎籤。

一是“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訂,抱着“你不幹總有人幹”的'心態,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求職者利益涉及很少,且不徵求求職者的意見。這類勞動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去年,柳慧、邵瑩、康麗等人與一家物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規定頭半年必須接受公司技能培訓,公司負擔主要培訓費用,但是爲了促使職工自覺端正培訓態度,要從工資中酌情扣除部分培訓費用。之後,這家物流公司不但半年才發一次工資,而且發工資時,扣除工資的40%作爲個人培訓費用。柳慧等人憤而辭職,並提出索賠,不料物流公司老總雙手一攤:“這可是合同事先約定好的。”柳慧等人才感覺當時籤合同時太草率,沒細看其中的條款,合同完全倒向了用人單位,不得不感嘆剛走出校門就被人上了心酸的一課!

二是抵押合同。現在還有不少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把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並在勞動合同中確定下來,當員工辭職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的財物。儘管勞動就業等相關部門一直堅持查處此類合同,但一些用人單位還是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的心態,索要抵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等。

在校大學生江冰去年暑假到一家飯店打工,等秋季開學領取工資時,飯店老闆卻堅持從抵押金中扣除所謂的“工裝費”、“培訓費”。直到江冰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時,飯店老闆纔不得不退還了扣下的抵押金。因爲,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有義務給職工提供工作勞保服裝和勞動培訓,不得向職工收取任何費用。

三是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爲了應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大學畢業生吳天奇、劉運生等12人在一家酒廠上班,發工資時被告知因爲沒有完成白酒銷售任務,50%的工資只好用白酒抵頂。當小吳等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時,酒廠廠長便拿出了合同,一份合同是對外的,工資發放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對於具體事宜只簡略說明相關事項由企業與職工商定;而對內的合同則具體規定職工必須完成所分配的白酒銷售任務,否則可用白酒頂抵工資。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不得用產品和實物頂抵工資。小吳等人立即到法院立案,酒廠廠長得知情況,自知理虧,迅速到法院申請調解,補發了他們的工資。

四是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爲了逃避責任,在勞動合同中出現求職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條款。這類用人單位多爲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畢業生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

學習機電自動化控制的許立明到一家電器修配廠上班,由於企業管理混亂,操作規程不夠嚴格,原本謹小慎微的小許剛上班一年就出事了。一天,他在三樓陽臺上維修一臺自動化控制機牀時,恰遇雷電天氣,被雷電擊傷,右臂截肢三分之二。小許及其父母親朋向企業索賠,屢遭拒絕,企業方表示:“合同寫的很清楚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況且雷電擊傷,與企業無關。”無奈小許向法院起訴,最終法院認爲,雖然許立明是雷電擊傷,但是企業管理不善,像雷電交加的情形,企業還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維修機牀,明顯存在過失,應當予以賠償,經調解,企業最終賠償小許各項費用16.85萬元。

專家表示,畢業生簽約時一定要慎簽上述四類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侵權行爲,畢業生一定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