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漢大學湖南錄取分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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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不僅是重點大學,還是一個旅遊勝地之一,吸引了很多學生就讀。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2017年武漢大學湖南錄取分數線,歡迎閱讀參考!

2017年武漢大學湖南錄取分數線

2017年武漢大學湖南錄取分數線

由於2017年武漢大學的錄取分數線還沒公佈,下面是2016年武漢大學的錄取分數線,僅供大家參考!

省份文 史理 工
最高分最低分一本線最高分最低分一本線
北京市658647583664648548
天津市629608532658625512
河北省657646535688667525
山西省594581518643619519
內蒙古603587477661633484
遼寧省622609525666647498
吉林省610597531661642530
黑龍江593586481659641486
上海市504487368505484360
江蘇省398388355401389353
浙江省677663603695676600
安徽省621612521661641518
福建省603591501643617465
江西省603591523648624529
山東省624611530681663537
河南省616603517665639523
湖北省624600520677635512
湖南省626610530658627517
廣東省612596514649613508
廣西區645617545655618502
海南省833797653799767602
重慶市624617527678660525
四川省629613540666650532
貴州省667653551657634473
雲南省656637560672645525
陝西省637631511674651470
甘肅省601591504646622490
青海省577567457  416
寧夏區615601516635597465
新疆區608589487655618464

武漢大學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爲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範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涵蓋的主要招生類型有:

1.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學生:含統考錄取學生、保送生、藝術類考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自主招生學生、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以下稱爲農村學生“自強計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2.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含通過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入學考試錄取學生、澳門保送生、香港免試生、臺灣免試生。

第三條 學校的校名爲武漢大學(國標代碼10486),主管部門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郵政編碼:430072)。

第四條 學校爲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設有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併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並對本科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諮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要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

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教師和幹部中遴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學校招生宣傳、錄取工作以及參加部分招生形式(專業)的專業水平考覈(考察)及考試工作。

第九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武漢大學主頁()、官方微博、微信公衆平臺、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佈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在國家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佔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一條 在國家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於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採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採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覈)

第十三條 統考錄取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國家專項計劃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考生、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學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保送生、藝術類考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自主招生學生、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還須參加我校組織的測試或選拔。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組織省級統考的,還需參加省級統考,並達到合格要求(或標準)。

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按照當年國家及我校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對保送生、藝術類各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自主招生、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等進行遴選和考覈測試,測試時間、方式、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