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逾假未歸引發辭退爭議

學識都 人氣:1.68W

  一、案件由來

出國逾假未歸引發辭退爭議

  被申請人市X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於2005年10月24日作出辭退申請人李XX的決定,依據的事實理由爲:李XX以赴J國處理家事爲由向單位請假半年,假期屆滿後李逾假未歸,單位於發出通知要求李XX於2005年9月10前上班。接到通知後,李以需在J國學習爲由提出續假申請。2005年9月9日單位再次發出書面通知不批准續假申請,並要求其在9月20日前上班,李仍然未回單位上班,連續曠工146天,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作出辭退李XX的決定。李XX委託其代理人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認爲被申請人的辭退決定沒有事實依據,濫用辭退權,違反《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規定,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無效,併爲其繳納人事關係存續期間社會保險費用,賠償爲進行人事爭議仲裁已經支付的公證費、郵寄費,以及承擔本案所有仲裁費用。經審查,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二、爭議焦點

  (1)被申請人辭退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存在,申請人續假未獲批准,逾期不回單位上班的行爲屬不屬於曠工行爲;

  (2)被申請人作出辭退決定的依據及程序是否合法。

  三、查明事實

  申請人李XX以赴J國處理家事爲由向單位請假獲得批准,請假期限從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3月23日止,單位爲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期限截止至2004年8月。申請人逾假未歸,單位於2005年8月10日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同年9月10日前上班。申請人接到通知後,以需在J國學習爲由要求續假,於同年8月17日經家人向單位轉交續假半年的申請。單位收到續假申請後,於同年9月9日再次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不批准續假申請,並要求其在同年9月20日前上班,否則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申請人仍然未回單位上班,從2005年3月24日起至2005年10月24日止,連續曠工146天。被申請人X事業單位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於2005年10月24日做出辭退申請人的決定。

另查明,本案另一被申請人市XX局是被申請人X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根據《X市XX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X府辦XX號)第一條第(六)款“指導中心(局)直屬單位的工作,根據管理權限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市XX局按照X市政府賦予的人事管理權限,對被申請人X事業單位辭退申請人進行了備案。

四、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人以處理家事爲由請假出國,假期屆滿後,又以需完成學業要求續假,在未獲單位續假批准的情況下,經單位兩次書面通知仍然沒有回單位上班,連續曠工146天。被申請人X事業單位對申請人做出的辭退決定,符合《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被申請人XX局對被申請人X事業單位辭退申請人進行備案,是對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的進口、出口實行備案管理,是行使主管部門管理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工作職責的行爲。申請人要求認定被申請人對其做出的`辭退決定無效的仲裁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請人享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被申請人X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規定,爲申請人繳納人事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其進行人事爭議仲裁支付的公證、郵寄及仲裁費等費用的仲裁請求,沒有政策法律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經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

  1、被申請人市X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現行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規定,繳納與申請人人事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2、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五、訴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