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戶口遷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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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爲戶,計人爲口。戶口的載體爲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杭州戶口遷入手續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杭州戶口遷入手續

一、申請條件

符合遷入地落戶條件的戶籍人口。

二、辦理地點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引進可以到杭州市公安局戶籍辦證中心辦理)

三、申請條件

(一)夫妻投靠

夫妻婚齡滿2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戶一致的,可以由當事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夫妻投靠相關手續。

(二)老年投靠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子女全部或多數在杭州市區,外地身邊無子女,在杭城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在杭城區子女;

②原籍爲杭州市區的,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有子女在杭,在杭城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投靠在杭城區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除外),可按自願原則投靠在杭父母。

(四)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投靠

戶口已在本市,與城鎮地區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係的,可以投靠落戶。

(五)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引進

年齡35週歲以下的全日制大學專科(含高職)學歷及45週歲以下全日制本科學歷人才,在杭工作並由用人單位正常繳納社保的,可申請辦理落戶。

(六)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在批准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四、申請材料目錄

(一)夫妻投靠

1、申請人的申請報告(在杭一方爲申請人,夫妻雙方簽名),原件1份;

2、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3、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原件1份;

4、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杭州市轄區2006年1月1日起登記的無需提供,下同】

5、夫妻一方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父母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的同意落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本人在杭州市主城區(不含蕭山、餘杭、富陽、臨安、大江東)的房產證、不動產權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租賃證無需提供,下同】

6、出生醫學證明(若隨遷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提供),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二)老年投靠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書面申請並簽名,原件1份;

2、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3、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原件1份;

4、老年夫婦的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5、投靠人本人或子女的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6、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可通過下列方式出具①、當地鄉鎮、街道計生委出具的關係證明,需註明父母雙方信息及共生育幾個子女;②、到戶口原始檔案所在派出所查詢,需明確共有幾個子女,分別叫什麼名字,並加蓋戶口專用章;;③、提供原始職工、幹部履歷檔案登記中的家庭成員關係登記表複印件,加蓋出具單位公章),原件1份;

7、若有多個子女的,需提供其他子女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1份;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

1、申請人的申請報告(在杭父母爲申請人),原件1份;

2、申請人和遷移人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1份;

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複印件各1份;

4、結婚證,離異或再婚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明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5、遷入地戶口簿,原件1份;

6、申請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證明(若父母爲杭州市區家庭戶掛靠戶口,戶口掛靠地不能是集體土地、軍產、違章建築等,需提供掛靠地房屋產權證、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的同意落戶證明),原件、複印件各1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引進

1、進杭落戶審批表(一式兩份);

2、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原件、複印件各1份;

3、需遷移人員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及身份證,原件1份;

4、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產證,原件、複印件各1份;在市區無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場蓋章的同意落戶證明原件或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原件;或親友同意落戶聲明(所有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簽字同意)及其房產證原件、複印件各1份,擬落戶地戶口簿原件1份;

5、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無需提供),原件、複印件各1份;

6、繳納省級社保的需提供社保局出具的用人單位爲當事人連續繳納一年及以上(不含補繳)的個人專用參保證明(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無需提供),原件1份;

(五)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回國定居的華僑辦理落戶,需要先至擬定居地僑務辦公室申請回國定居,審批通過後,獲得批准定居通知書和華僑回國定居證後,帶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落戶;

(一)當事人申請書,原件1份;

(二)華僑回國定居證,原件、複印件各1份;

(三)當事人所持護照,原件、複印件各1份;

(四)遷入地戶口簿,原件1份;

(五)遷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房產證或公有房屋租賃證(租賃合同),原件、複印件各1份。

五、申請接收

申請材料由申請人向擬落戶地受理機構提出申請。

、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擬落戶地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當地政策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根據審批權限,批准同意後開具准予遷入證明。

七、辦理方式

窗口辦理。

八、辦結時限

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的,15個工作日;

華僑回國定居落戶審批,10個工作日;

市公安局戶籍辦證中心直接受理審批的,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