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要什麼手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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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要什麼手續

戶口遷移要什麼手續介紹

網友問:我是瑞安市的 我老婆是安徽省的想把她戶口遷移過來要幫什麼手續

律師解答:                我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羣體,而且由於落戶地的不同,具體辦理程序也略有差別。因此建議公民在辦理有關戶口遷移手續時,查詢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的有關信息。

●關於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實施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制度,對於保障國家戶口遷移政策的順利實施,有效地調控城鎮人口機械增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完善戶口登記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僞造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戶口遷移證件”)情況突出,嚴重侵害了羣衆的利益,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爲了嚴密和加強戶籍管理,堵塞漏洞,促進管理手段現代化,保障戶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公安部決定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戶口遷移證的使用範圍是:凡常住人口遷出本戶口管轄區(係指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的地區)的,均應使用戶口遷移證,其中大中城市市區範圍內的戶口遷移是否使用戶口遷移證,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決定。

戶口準遷證的使用範圍是:凡跨市(係指市區,下同)、縣範圍的戶口遷移;同一市、縣範圍內,由一般地區遷往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等特定地區;由農村遷往城鎮;由大中城市郊區遷往市區,一律使用戶口準遷證。對高等院校錄取和分配學生,軍人復員、轉業,出境人員回國,勞改人員被翻放和勞動人員被解除勞動教養等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二、對需要辦理準遷手續的戶口遷移,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戶口遷移證和戶口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只使用戶口遷移證的戶口遷移,如發現問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與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聯繫,溝通有關情況。

三、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準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爲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四、戶口遷移證件的式樣和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印製。

民族自治地區的戶口遷移證件如果加印少數民族文字,證件式樣應當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五、戶口遷移證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爲單位統一編號,並根據所屬市、縣年度戶口遷移數量,將戶口遷移證件按照編號劃段分配使用。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用簡稱加8位阿拉伯數碼組成,空位補“0”。如廣東省戶口遷移證編號範圍爲“粵遷字第00000001號”至“粵遷字第99999999號”;廣東省戶口準遷證編號範圍爲“粵準字第00000001號”至“粵準字第99999999號”。

六、戶口遷移證件保存期限爲5年。

七、公民申領戶口遷移證件,應當交納證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1〕價費字240號)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工本費覈算辦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戶口遷移證件的運輸、保管、使用、銷燬等項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清理,嚴防丟失、被盜。

凡過去有關戶口遷移證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附件:

一、戶口遷移證式樣(略)

二、戶口遷移證填寫和使用說明(略)

三、戶口準遷證式樣(略)

四、戶口準遷證填寫和使用說明(略)

發佈部門:公安部

發佈日期:1994年07月11日

實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 (中央法規)

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幹部、工人

●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人事、勞動廳、局:

近幾年僞造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戶口遷移證件”)情況十分突出,嚴重侵害了羣衆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戶口遷移證件已不適應計算機管理的需要,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爲嚴密和加強戶籍管理,規範辦理程序,簡化手續,方便羣衆,堵塞漏洞,保障戶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公安部《關於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戾口準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1995年1月1日開始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後,幹部、工人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縣、市以上(包括縣、市)人事、勞動部門按照幹部、工人的管理權限在批准幹部、工人調動工作,錄用幹部、招收工人,辦理離退休幹部異地安置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期滿後分配工作時的隨遷家屬等工作時,如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應將人事、勞動部門的批准通知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式樣見附件)抄送遷入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憑上述材料並根據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簽發戶口準遷證,供調動工作的幹部、職工及隨遷家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使用。

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開具戶口遷移證,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附件: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及填寫說明(略)

發佈部門:公安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佈日期:1994年12月10日

實施日期:1994年12月10日 (中央法規)

公安部 商業部

●被收養子女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問題

(1992年5月16日 公通字〔199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糧食(商業)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稱《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爲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被收養子女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問題作如下規定,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在本市、縣範圍內收養一名同類戶糧關係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複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准予辦理入戶手續。

二、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跨市、縣範圍收養一名同類戶糧關係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複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報市、縣公安機關批准後,准予辦理入戶手續。

三、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收養人憑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複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報市、縣公安機關批准,准予辦理入戶手續。

四、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城鎮居民從農村收養一名不滿14週歲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複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市、縣公安機關審覈,報地、市公安機關按照“農轉非”有關規定辦理。

五、糧食部門憑收養人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憑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複印件)及公安機關的入戶證明,依照糧食供應關係申辦或轉移的有關規定辦理糧食供應關係手續。

六、對不滿14週歲的被收養人,經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應當憑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將被收養人的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至送養人戶口所在地,恢復原戶糧關係性質。

七、各級公安、糧食部門在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廣泛宣傳《收養法》和戶籍管理、糧食供應管理的有關規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簡化手續,方便羣衆,防止不正之風。

八、各級公安、糧食部門在辦理被收養子女戶口、糧食供應關係遷移工作中,應當依法嚴格把關,對弄虛作假的,除依據有關法律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將被收養人戶口、糧食供應關係遷回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恢復原戶糧關係性質。

發佈部門:公安部/商業部(已變更)

發佈日期:1992年05月16日

實施日期:1992年05月16日 (中央法規)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教學〔2000〕9號)

現將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用章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0年起,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必須蓋學校公章,不再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新生持錄取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普通高等學校在學校所在地辦理新生集體戶口落戶手續時,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將本通知轉發至縣公安局。

1991年原國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業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等手續的通知》(教學〔1991〕20號)即行廢止。

發佈部門:教育部/公安部

發佈日期:2000年04月13日

實施日期:2000年04月13日

離婚協議後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後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2013年初,長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起訴要求與其妻龐某離婚,請求法院確認雙方達成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賠償的協議及龐某向劉某作出的承諾有效,並要求龐某按約定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龐某於2006年相識後,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數年後生育了一個女兒。婚後雙方感情良好,但自從劉某2012年下崗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2012年,劉某懷疑龐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於是龐某寫下一份承諾書,表示若以後離婚,願意放棄一切夫妻共有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全部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之後雙方因感情無法再維繫,協議離婚,協議上除了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的條件,還增加了龐某須補償劉某十萬元的條款。後雙方沒有依據承諾書和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因此訴至法院並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長洲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了婚姻關係,對女兒的撫養權進行了確定,併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關於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協議書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關於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爲生效條件的,即以當事人雙方實際解除夫妻關係爲生效條件。因本案的劉某和龐某並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未婚同居彩禮可酌情返還

未婚同居彩禮可酌情返還

要旨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僅指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說的未婚同居,解除後所涉彩禮不應全額返還而應酌情返還,但也可能有不需返還。

案情

原告崔某與被告冉某經人介紹認識,並於2011年4月11日按當地農村風俗訂婚。訂婚時,崔某給付冉某彩禮3萬元,同時還給付衣服2套、手機1部和 400元紅包(當地俗稱“打發錢”)。訂婚後,雙方相約於2011年5月18日同往重慶市務工並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崔某致冉某3次懷孕、3次人流。 2013年7月,原告以感情不和爲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返還全部彩禮。

裁判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本院認爲,就本案而言,原告按照習俗給付被告冉某彩禮3萬元,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冉某應當返還彩禮。但原告與被告已同居生活兩年,導致被告懷孕3次、流產3次,給被告在身體和心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響,因此不應全額返還彩禮。被告主張彩禮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間全部開支,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綜上,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返還彩禮的50%即1.5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男女雙方爲締結婚姻關係,基於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彩禮的行爲,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關係不成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

而法律對彩禮返還問題規定比較原則。審判實務中返還彩禮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該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本案系未婚同居,從字面上看,難以對彩禮返還問題作出準確的判斷,須對本條進行具體剖析。

從“立法技術”上看,本條採用的是語法上的蒙後省,結合該條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規定可以推導出第(一)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後面省略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一定語。由此可得出,返還全部彩禮應該以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爲前提。

從本條的文義解釋來看,對彩禮返還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即不以是否有過錯爲返還條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爲彩禮返還的前提,而區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標準是“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臺的,當時沒有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長期未婚同居的現象在部分農村較爲普遍。該條對彩禮返還的條件採用的是列舉的方式,司法解釋甚至立法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仍可從該條的本意上得出只要是共同生活的,關於彩禮問題就不是全額返還,而是酌情返還,除非如該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係指絕對困難)”。未婚同居與已婚共同生活從“生活”的實質上看並無多大差別,在彩禮返還上當然也應一樣。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禮一方原則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對女性各方面均有影響,特別是身心、名譽等方面。若彩禮全額返還對女性明顯不公,也可能助長男性以訂婚爲名玩弄女性。

綜上,未婚同居彩禮應當酌情返還。所酌之情應爲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禮可酌情返還,以不超過50%爲宜。

離異家庭獨生子女政策

離異家庭獨生子女政策:

我自小父母就離異了,跟父親,父親沒再婚,跟母親沒有任何聯繫,我是農村戶口,但父親是城市戶口,我算不算農村獨生子女呢?

律師解答:

算 ,你是農村戶口,又是獨生子女,那當然是農村戶口性質的獨生子女了哦,你可以享受到國家對農民和農業的各個優惠政策。決定城鎮或者農村戶口性質的以你的戶口信息爲準,跟你父母的戶口性質沒關係。

夫妻分別滿六載 未及半天話語多

夫妻分別滿六載 未及半天話語多

張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河北省石家莊市人,1998年通過網絡與肖某相識,後經過一年時間的戀愛,雙方在石家莊市橋西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0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張尚志(化名)

剛開始兩人感情尚可,但因婆媳矛盾太重,女方上網聊天,男方懷疑女方有外遇等因素,再加上雙方在管教子女上存在分歧,張某於2002年3月將張尚志帶到北京,並更換了手機號。

期間,肖某曾通過朋友打聽張某和孩子的下落,未有音信。

中間張某未聯繫過肖某,雙方互不知對方情況。

2008年6月,張某委託北京離婚律師網王秀全、牛紅普做爲其代理人,願意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當律師打通肖某電話時,那邊一直在哭,說自己一直沒有換號,就是等着張某來電話,她想孩子,整個溝通期間沒有提及與張某的感情問題。經過律師做工作,肖某同意協議離婚,但張某需要支付其十五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律師在與張某溝通的時候,告知張某,肖某所提出的十五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但如果其要求分割婚後的經營所得的話,在我方證明不了雙方存在財產協議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時,法院會按照共有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如果女方不同意離婚的話,訴訟時間會延長。一般一審建議程序的訴訟時間從立案到判決作出需要3個月以內,普通程序的話,六個月以內。

張某經過慎重考慮,既不想在時間上拖延,又不願分割兩人分居期間的共有財產,其向律師表示如果能順利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話,他願意支付女方十萬元,作爲女方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律師與肖某多次溝通後,肖某表示接受男方提出的條件,但需要男方先支付費用才能簽署《離婚協議書》。律師與張某溝通時,張某表示必須先簽署《離婚協議》並領到《離婚證》後方可履行支付義務。

後在律師的調和下,女方同意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合同,律師事務所明確承諾在見到《離婚協議書》原件及《離婚證》原件之時立即支付款項給肖某。

張某也與律師所簽署協議,在律師所見到《離婚協議書》原件及《離婚證》原件之時,張某無條件同意律師所將款項支付給肖某,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後張某用現金的方式將約定的款項交付至律師所,律師所在收到款項後向張某出具收據。

關於兒子的撫養權,因爲孩子一直隨張某在北京生活,女方同意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男方也表示女方可隨時協助女方履行探望權的行使。

雙方在石家莊辦完離婚手續後,在回京的車上,雙方相互聊了近況,肖某告訴張某,從他走後,她在石家莊南三條批發市場開了一間經營化妝品的門市,生意一般。張某告訴肖某從家離開後的一些情況,並詳細談了孩子的生活狀況。兩人有說有笑,不像是剛辦完離婚手續的夫妻。

到律師事務所辦完款項方面的交接手續,律師將《離婚證》原件交還雙方時,在執業生涯中唯一說的一句話是:“恭喜兩位,你們都自由了”

當時的氣氛很融洽,雙方都表示,六年來的溝通,僅限於辦理離婚手續的時間,算起來都沒有半天的時間,所以這婚啊,也確實該離。

【居民身份證】公民暫住外地是否需要進行戶口登記?

【居民身份證】公民暫住外地是否需要進行戶口登記?

這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1.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3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

2.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時間不超過3日的,不辦理暫住登記。

3.公民雖然離開了本人住所,但仍在其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的不作暫住人口登記。

4.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不辦理暫住登記。

5.公民暫住在旅店的,不論城鄉,不論時間長短,都應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在城市,對暫住時間擬超過3個月的16週歲以上的人,須申領《暫住證》。對外來開店、辦廠、從事建築安裝、聯營運輸、服務行業的暫住時間較長的人,採取僱用單位和常住戶口所在地主管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按照戶口登記機關的規定登記造冊,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爲寄住戶口,發給《寄住證》。

在集鎮,暫住擬超過3個月的16週歲以上的人,須申領《暫住證》。對從事建築、運輸、包工等集體暫住時間較長的人,由這些單位的負責人登記造冊,及時報送公安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登記爲寄住戶口,發給《暫住證》。

凡領取《暫住證》、《寄住證》的,均須同時交納工本費。

城鎮暫住人口需要租賃房屋的,必須憑原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由店主帶領房客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對來歷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正在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的人,因病因事請假回城鎮暫住的,應憑所在勞動改造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證明,當日到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