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
(身份證複印件張貼處)
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對廠房租賃的有關規定,就租賃廠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廠房座落、間數、面積、質量
1、出租方保證向承租方出租的廠房系本人共有,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
2、出租廠房概況:
出租廠房座落地址:________
出租廠房用途: ________
出租廠房間數:________
出租廠房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廠房使用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廠房質量: 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廠房租賃期限:租賃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承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將出租廠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保證金條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_元整)。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內,承租方應支付給出租方1個季度的租金;以後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
4、出租方收取租金時只提供普通收據,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發票,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發票稅。
5、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在簽定本合同書時,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證金每年人民幣 元正(大寫: 元整)。
第四條 相關費用
1、廠房在租賃期間產生的稅收由承租方承擔,不因本租賃合同無效,或撤銷,或變更而變動,除非雙方對此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2、租賃期間,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氣費、水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絡使用費、環境衛生費、治安費、裝修費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3、租賃期間,廠房的使用權歸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權或獨立使用權的廠房外牆、屋頂、及廠房的附屬配套設施(廠房內的空地、汽車車位)等。
第五條 廠房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1、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1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舊出租方的權利和承擔舊出租方的義務,舊出租方不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廠房轉租給第三方使用,須徵得出租方書面同意,並與出租方重新簽定新的合同書,出租方有權沒收原承租方的保證金。
3、租賃期間,出租方欲對廠房設立抵押權,須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內無異議或不作爲,則視爲認可出租方的行爲。如承租方作出決定終止本合同,則租賃關係自終止本合同通知到達出租方的次日起計算。出租方沒有按以上約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力,並追究出租方違約責任。
4、出租方設立其它他項權利,可以不徵得承租方同意,但應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
第六條 廠房修繕
1、租賃期間,出租方應負責廠房的正常維修,或委託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由出租方承擔。出租方只保證廠房能滿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賃期間,如廠房發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損壞,或屋面漏水等,影響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內予以修繕,超過20天的,承租方有權自行修繕。
3、租賃期間,如廠房有傾倒危險,或其它嚴重妨礙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脅到承租方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後立即進行修繕或暫時補救,如果出租方對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採取維修保養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繕。
第七條 出租方權利與義務
1、出租方保證如實向承租方解釋和說明廠房情況和周邊概況,應包括廠房權屬、廠房維修次數、物業管理、治安、環境等,及如實回答承租方的相關諮詢,否則視爲欺詐行爲。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向承租方提供租賃廠房。
3、租賃期間,如出租方確需收回廠房自用,必須提前2個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後,出租方應支付違約金共計人民幣5000元正,並如數退還保證金。
4、租賃期間,如有政府或經正常合法程序審批的拆遷行爲,則按照國家拆遷條例和當地的拆遷有關規定執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賠償給承租方。
第八條 承租方權利與義務
1、承租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
2、租賃期間,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出租方。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50%計算,出租方有權沒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證金。
3、租賃期間,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改變廠房的結構及用途,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廠房和設備的毀損、倒塌,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廠房當年市場價值的經濟損失。承租方如需裝修牆、安裝窗和防盜門等,須事先徵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經政府審批的,則應經有關部門批准方能施工。
4、承租方在廠房內的裝修,在合同期滿搬出時全部均屬出租方,但安裝的設備、物品除外。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則承租方應自合同期滿之日起7天內自行拆除,恢復至廠房原狀。超過7天,出租方有權無償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數額內承擔。
5、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或合同期滿,承租方應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內搬出全部設備、物件,但雙方另有協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內另找廠房確實有困難或另有其它特殊情況,則出租方應允許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遷後5日內廠房裏如仍有餘物,如雙方無約定,視爲承租方放棄所有權,由出租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