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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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

上海市最新勞動合同範本

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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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職工):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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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乙方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有效,如有變更將及時通知甲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將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告知對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甲方將在本合同中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等情況。乙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後,已瞭解相關情況並無其他想要了解的情況。

同時,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資料均爲真實有效。

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閱讀並理解甲方及用工單位所有規章制度,並承諾自覺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爲 (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爲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 月。如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 個月。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至: (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工作。乙方在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爲 。派遣期限屆滿,如用工單位無異議派遣期限自動延長一個派遣期限,或依據用工單位的通知。如續延的派遣期限超過本合同期限,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動續延至派遣期限屆滿。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三條 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內容由用工單位決定。乙方瞭解並同意用工單位或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進行合理調整。甲方有權將乙方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工作,並約定相應的派遣期限或試用期。變更後的派遣期限或試用期另行通知。乙方確認並自願接受甲方安排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地點工作:用工單位在國內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用工單位關聯單位所在地;用工單位客戶和供應商所在地;用工單位開展業務、從事活動在上海地區、江蘇地區、浙江地區等多個區域的多個用工單位工作,乙方應當服從,乙方表示確認。

第四條 經甲方與用工單位協商,甲方可以將乙方撤回,乙方應當服從。

甲方撤回乙方,或用工單位將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與乙方解除、終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內重新將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崗。

第三章 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要求用工單位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乙方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時間實行 工作制(標準工時或特殊工時)。乙方服從用工單位工作時間的安排。乙方加班應取得用工單位的同意。具體按照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乙雙方就勞動報酬的約定如下:

(一) 乙方的工資 元,用工單位可以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表現和經營狀況對乙方工資進行調整。乙方瞭解並同意,乙方的工資中包含了法定應由用人單位爲員工提供的福利,即使甲方或用工單位未在工資單中明確羅列該費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獨生子女費、托兒補助費等。

(二) 並由甲方或用工單位爲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依法應由其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

(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乙方在無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爲準。乙方理解並接受本合同所指無工作期間包括但不限於因個人原因造成的無工作狀態, 以及因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由甲方安排待崗。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不低於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的80%。

第五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按照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爲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乙方入職後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社保轉移單。因乙方怠於提交相關資料造成甲方無法爲乙方提供相關福利,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乙方發生工傷事宜均由甲方負責辦理理賠申報手續,但乙方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時起二十四小時之內通報給甲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按照相關規定向甲方提出失業申請或到相關機構直接辦理。

第十一條 如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失業申請和有關材料,即乙方不需甲方爲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乙方須自行承擔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切責任。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自覺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三條 乙方須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參加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各項活動;維護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合法利益,保守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得將用工單位的任何祕密資料和物品向外界泄漏或攜走。如乙方與用工單位有其他特殊約定,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止協議等,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 乙方應:

(一) 如實向甲方提供乙方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及社會保險轉移單;

(二) 如實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實身份證明,包括學歷證、身份證、工作經歷等;如乙方從事的崗位根據國家要求應持有職業資格證書,乙方須持有並向甲方提供;

(三) 應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工作安排。

(四) 乙方如與用工單位另行簽訂本合同以外的其它協議,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甲方處備案,甲方保護乙方已備案的合法權益。

(五) 乙方如提出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及用工單位,並按用工單位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 乙方因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嚴重失職、違法行爲等,被用工單位解聘時,不享有任何經濟補償,甲方及用工單位也無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