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自建經典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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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個體自建經典房屋租賃合同

地 址:

郵 編: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郵 編: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郵 編: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郵 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深圳市 區

,房屋(間)編碼爲

的房屋(以下簡稱租賃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房屋建築面積共計 平方米,建築物總層數 。

租賃房屋權利人: ;

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使用權)的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號碼: ;

第二條 租賃房屋的單位租金按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 元(大寫: 元)計算,月租金總額爲 人民幣元(大寫: 元)。

第三條 乙方應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額爲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四條 乙方應於: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個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個月 日前;

口每年第 個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時,應向乙方開具稅務發票。

(上述四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擇一項,並在所選項口內打“√”)

第五條乙方租用租賃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約定之期限不得超過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無效。

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租賃房屋用途: 。

乙方將租賃房屋用於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經批准後方可按批准用途改變。

第七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租賃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並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甲方遲於前款時間交付租賃房屋,乙方可要求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並報合同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交付租賃房屋時,雙方應就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當時狀況、附屬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確認,並在附頁中補充列明。

第九條 甲方交付租賃房屋時,可向乙方收取 個月租

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大

寫: 元)。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甲方向乙方返還保證金的條件:

1、

2、

3、

口只滿足條件之一。

口全部滿足。

(上述兩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擇一項,並在所選項口內打“√”)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還保證金:

1、

2、

3、

第十條 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支付租賃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費及基於房屋租賃產生的稅款、房屋租賃管理費、 費;乙方負責按時支付租賃房屋的水電費、衛生費、房屋(大廈)管理費、 費等因使用租賃房屋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應確保交付的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並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乙方在租賃房屋內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乙方有權向甲方請求相應賠償。

第十二條 乙方應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行爲;對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賃房屋,甲方不得干擾或者妨礙。

第十三條 乙方在使用租賃房屋過程中,如非因乙方過錯,租賃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 日內進行維修或徑直委託乙方代爲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後不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履行維修義務的,經合同登記機關備案後乙方可代爲維修。

範文二

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省、市)(區、縣) ,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爲   使用。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經雙方協商該房屋每月租金爲  元;租金總額爲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4. 經雙方協商乙方負責交納租賃期間因居住及營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5.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乙方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恢復原狀。;有權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6. 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間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徵得乙方同意後方可實施,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