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協議合同範本

學識都 人氣:6.1K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我們該怎麼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協議合同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除協議合同範本

解除協議合同範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縣農村信用合作社

爲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_____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辦站合同》。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已將以前業務中使用的各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全部移交乙方,沒有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後,甲方不得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原有關業務及任何損害乙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爲。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爲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聘用期間,採用收貸不入帳、虛開存單等不正當手段經營的行爲;

(二)在原協議解除後,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爲;

(三)其他在原聘用期間或原協議解除後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爲。

五、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_____縣信用聯社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_______

解除協議合同範本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自願、平等、公平的基礎上,共同投資人就共同出資在xxx市xxxx區設立 有限公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全體投資人情況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授權人姓名: 職務: 國籍: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授權人姓名: 職務: 國籍:

丙方: (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地址: 法定授權人姓名: 職務: 國籍: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丁……方。)

二.全體投資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三.利潤分享和風險承擔

甲、乙、丙方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全體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四.出資的轉讓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需徵求其他各方意見,在同等條件下,一方轉讓時,其他各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共同投資人增加或變更;

2.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依法撤銷或破產; 發生投資人難以繼續共同的投資的其他事由,須經全體投資人同意。

六.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爲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三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三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七.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八. 爭議的解決

選仲裁時: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國______地__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都有約束力。(注: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選訴訟時: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協議簽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在仲裁過程中,除三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或者(注:如不採取仲裁解決爭議的話)在訴訟過程中,除三方有爭議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

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協商。

2.本協議一式 份,由三方於 年 月 日 (地點)蓋章及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甲方: 乙

方: 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地點)

解除協議合同範本3

XXXX公司(甲方)與 (乙方)於 年 月 日訂立(續訂)了以下第 壹 項合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現對該勞動合同按以下第 4 項辦理。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2)因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終止勞動合同。

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4)因乙方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

5)其它:

說明:

1)乙方社會養老保險證序號:

2)乙方醫保個人編號:

3)乙方住房公積金個人編號:

4)終止勞動關係時間爲: 。

5)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憑本通知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就業

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6)通知一式五份,用人單位一份(存入勞動者檔案),勞動者本人一份,單位所在地社保局一份,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一份,勞動者本人戶口所在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一份。

甲方: 公司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協議合同範本4

案情介紹

原告:王維和。

被告:雲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雲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爲;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餘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製的有關侵佔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爲爲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爲;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爲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於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爲法定代表人,股東爲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註冊資金爲20xx萬元,王維和出資佔55%,蓮池公司出資佔45%.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金爲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註冊資金爲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

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註冊資本金爲7500萬元的《資本金覈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爲鄭在春,註冊資金爲7500萬元,股東變更爲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爲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徵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鑑定中心鑑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爲,也有行政行爲。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爲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爲不在本案審查範圍。該院認爲,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爲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爲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爲,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爲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爲: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係,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爲;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爲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爲是不是行政行爲?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爲?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爲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爲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王維和作爲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佔股權55%的大股東變爲佔股權2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爲零,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爲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麼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爲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三、在現實的經濟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經濟糾紛中,往往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爲,又有行政行爲,而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經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無權對行政行爲進行審查,對行政行爲的審查則要另行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這樣一來,一樁經濟糾紛就必須經過兩次甚至三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顯然與“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機關應當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來,比如,制定特別的“經濟訴訟法”,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或者,在審理涉及行政行爲的經濟案件時,由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聯合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別合議庭,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等等

解除協議合同範本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計 元。

三、 甲方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

四、甲方根據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xx年剩餘薪酬,共計 元。

五、甲方根據企業承擔比例以現金形式補發乙方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社會保險,共計 元。

六、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七、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爲。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爲。

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因爲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十一、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解除協議合同範本6

甲方(單位):

乙方(勞動者):

方因 自願提出與 方解除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方同意與 方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議定如下事項:

此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按協議各自應履行的義務要在三日內主動履行完畢,否則要承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以後雙方均不得向對方提出任何有關與原勞動合同關係的要求。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