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賃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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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北京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賃合同範本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承租人:  (下稱:“乙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鑑於按如下條款和條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園別墅之物業,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建設部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於年月日訂立本租賃合同書(下稱“本合同”)。 第一章 出租之物業  第一條 出租物業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花園別墅區座之物業(下稱“該物業”)。該物業之平面圖見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條 該物業之面積  該物業之建築面積爲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爲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  第三條 該物業之裝修及設施狀況  該物業之裝修及設施狀況詳見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條 該物業之用途  乙方租賃該物業,用於住宅 第二章 租賃期限  第五條 該物業之租賃期限爲年,自年月日(下稱“起租日”)起至年月日(下稱“止租日”)止。 第三章 該物業之交付  第六條 交付與簽收  甲方應於起租日前天,即於年月日向乙方發出書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該物業。乙方收到該交付通知時,辦理書面簽收手續。  第七條 承諾與保證  甲方在簽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該物業時,不可撤銷地向乙方承諾並保證:  (一)甲方開發該物業之法律手續齊備。  (二)該物業未受到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該物業之惟一、合法的所有權人,且該物業之權屬無任何爭議。  (四)該物業之開發、建設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符合安全標準,並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之有關規定,符合該物業租賃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諾同意於本合同租賃期限內,甲方有權對該物業設置抵押。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費用  第八條 租金及物業管理費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並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下稱“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元。甲、乙雙方商定,該物業租金之支付標準與方式詳見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該物業之物業管理費(與市政設施使用費以下又合稱爲“其他費用”)標準爲每建築平方米幣元/月(甲方有權根據北京市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進行調整)。首期租金與物業管理費於年月日分別向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其餘當月租金與物業管理費於每的第日之前分別向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支付。乙方並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與物業管理費同時,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相當於3個月的物業管理費基金及水、電、燃氣基金和維修基金。  第九條 市政設施使用費  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保證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代爲收取包括但不限於水、電、煤氣、暖氣、電話、傳真、有線電視等市政設施使用費。乙方將於收到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轉交之市政設施使用費繳費通知後天內繳付有關費用。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並承諾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設施使用費之手續費或附加費。  第十條 租金及其他費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將按本合同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之銀行賬號支付該物業之租金及其他費用。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之銀行賬號見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條件與實施  第十一條 乙方之購買權  甲方向乙方出租該物業,系按以租代售方式進行的。乙方基於本合同享有於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時購買該物業之權利,即於本合同租賃期屆滿時,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與全部款項,即爲乙方正式購買該物業之明確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條 以租代售之條件  (一)以租代售之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該物業之以租代售價格(包括含租金之價格)爲每建築平方米幣元,並以該價格作爲該物業之出售價格,即甲、乙雙方就該物業簽署之《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下稱“該契約”)規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價格。該物業購房價款總計爲幣元。  (二)該契約之付款方式  將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爲該契約之購房價款支付之組成部分。由於甲方給予乙方分期付款的優惠,乙方於簽署該契約的同時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補償金,該補償金的計算期間爲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各該期應付租金爲本金,按各該期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三)該契約文本  甲、乙雙方同意採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  第十三條 以租代售之實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條作出購買該物業的明確意思表示後或於1999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購房價款後,甲乙雙方於日內,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之條件簽署該契約及其補充協議。  (二)乙方按該契約及其補充協議之規定向甲方付清該物業之購房價款後,甲方該物業之權屬證件即開始辦理。 第六章 該物業之修繕與室內裝修  第十四條 該物業之修繕  甲方對該物業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裝修及設施狀況的部分,應於該物業起租日起天內予以修繕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負責按《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對該物業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五條 該物業之室內裝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該物業後,乙方有權對該物業進行室內裝修。本合同依約終止時,乙方應及時將該物業交還甲方。乙方應於交還該物業時,將其恢復原狀或按甲方要求對裝修予以保留。乙方對該物業之裝修費用,甲方不予退還或作出任何補償。 第七章 雙方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責任  (一)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物業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收回該物業。  (二)甲方負責該物業之保修,負責對該物業及其設備、設施和附着物等進行日常維修,以保證該物業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甲方保證該物業公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及24小時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選擇履行該契約時,甲方應按該契約規定履行該物業賣方之義務。  第十七條 乙方責任  (一)按本合同規定,按期向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  (二)乙方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該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乙方在租賃期間或將來購房後,不得隨意更改該物業的結構、外觀、設備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內搭設任何建築物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應當遵守該物業之《物業管理公約》。  (四)對於甲方對該物業進行之日常維修,乙方得給予甲方進出該物業之方便,並給予適當協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  (二)人力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張  本合同雙方在向對方提供有關主管部門之證明文件後,方可作爲主張本合同免責的事由。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之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生與甲方有關或與該物業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甲方未能於本合同規定的該物業之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該物業,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期間自該物業應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實際交付日止,以該期間甲方應收之租金金額的日萬分之進行計算。逾期超過天,甲方未交付該物業,則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本合同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乙方實際付款日起至甲方將全部款項實際退還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乙方之違約責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應當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萬分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本合同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費用。乙方除向甲方繼續支付上述違約金外,並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應付款日起至乙方將全部款項實際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租金押金作爲乙方履約的保證。在租賃期限內,如乙方單方中止合同,該押金不予退回;如至年月,履約正常,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爲,則該押金充抵租金。  (二)因乙方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章 附則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稅費  本合同所發生之稅費,由甲方和乙方分別按政府規定繳納。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與法律適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即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附籤。  (三)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做參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文本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二十六條 通知與送達  (一)所有通知可用電傳、傳真或掛號郵件發出。各方相互發出的通知及書信須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發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時候更改其通訊地址時,可用電傳、傳真或掛號郵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電傳或傳真發出的重要通知或書信應該使用信件掛號寄出加以確認(但未能發出此種確認不得使電傳或傳真發出的通知或書信失效)。  (四)任何用電傳或傳真發出的每一通知或書信,發出時間須被視爲收到時間(但如果發出當日並非一營業日,則下一營業日開始營業時須被視爲收到時間,以及用傳真發出時,發出的電傳機自動顯示出收件人的電傳號碼及接收代號時須被視爲收到時間);如用信件發出,在人手交遞時或在出寄後14天,須被視爲收到時間。  第二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兩份,由見證律師事務所及有關機關備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章)(簽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見證人: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律 師:  年 月 日本合同僅供參考使用,下面是其他的合同範本:北京房屋承租居間合同(試行)廣州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教室租用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