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個人借款合同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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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範本保證人條款

民間個人借款合同擔保人

如何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分爲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指由保證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應當在借貸合同中明確自己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明確的,視爲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在一般保證責任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先起訴債務人,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再起訴保證人要求還款。在連帶擔保責任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還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起訴。

民間借款擔保人免責問題

按擔保法規定,擔保人在幾種情況下免除擔保責任:

1.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訴訟主張權利的;

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其次還有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願提供保證的。

民間借貸擔保人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擔保,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纔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