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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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的租賃期限,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工商局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工商局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於  市 區 路(巷) 房屋 間,建築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經營、生產、辦公、倉儲、住宅)使用。
  第二條 甲方將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交於乙方使用,由乙方負責保管,損壞丟失由乙方按價賠償。
  第三條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爲 年零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遲於約定時間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將合同有效期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甲方遲延交付的時間。
  第五條 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元,總建築面積每月租金 元,租金總額 元。
  第六條 乙方將租金以現金(轉賬)方式在 付清給甲方。
  第七條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時,可向乙方收取 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計 元;合同期滿退還乙方。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房屋的下列費用 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應負責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修,以保證乙方安全使用。
  第十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結構。
  第十一條 經甲方同意,乙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飾,合同終止時,按 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承租房屋擅自轉租、轉讓、轉借、分租或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決定拆除本出租房屋。
  第十四條 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要繼續租用該出租房屋的,應於有效期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續租事宜。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違約金 。
  (二)甲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供乙方使用的,負責賠償違約金 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時如數補交外,每逾期一天應支付違約金 元。
  (四)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不交納租金的,除補交租金、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五)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款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由此造成出租房屋損壞應負責賠償,甲方並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六)合同有效期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乙方又逾期不返還出租房屋的,應按逾期時間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三倍的賠償金。
  (七)單方中止合同,由毀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在附件中另行約定。約定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合同登記機關、鑑證機關存檔。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承租人爲流動人口育齡夫婦的,應提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等有關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簦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經辦人:             審查機關(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意見
 
 
 
 
 
經辦人:              鑑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