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區別於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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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區別於其他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行爲人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爲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於: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並沒有實際生效。由於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別。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爲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爲無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這是經濟法上的內容,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雖然訂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條件,需要經當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認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並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無效合同了。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行爲人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爲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於: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並沒有實際生效。由於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別。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爲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爲無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