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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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是指銀行對正在高等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書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書篇一

甲方:中國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局(或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爲幫助高等學校中部分在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經雙方協商,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

一、甲方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轄內高等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二、乙方負責協調地方財政部門、教育部門、銀行及學校之間的關係。

三、乙方負責接收、審覈地方所屬高等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覈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甲方。

四、乙方將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於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存入在甲方開立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專戶”,用於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

五、甲方須於每季度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分期限貸款餘額、利息金額、50%利息貼息額。

六、乙方負責依據甲方實際發放的助學貸款額,經審覈無誤後,於每季度______日前向甲方劃轉貼息經費。

七、甲、乙雙方分別在本系統對當年安排的助學貸款實際發放額和戶數進行統計,並由雙方共同覈對確認。

八、甲、乙雙方應對國家助學貸款的計劃安排情況、發放和收回情況、貼息款的劃付情況、借款人的用款情況及畢業分配情況等進行及時溝通。

九、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國家助學貸款運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項下全部助學貸款收回後終止。

十一、雙方訂立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書篇二

同編號: 號

甲方(即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中國銀行 分(支)行

地址: 郵政編碼:

負責人:

電話

甲方因教育資金的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貸款金額,期限與利率

第一條 貸款金額

乙方根據甲方申請,同意向甲方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總計金額爲:

$11000.00 元(大寫: 零 拾 壹 萬 壹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其中,學費貸款額爲每年 5500 元(大寫: 伍 仟 伍 佰 零 拾 零 元),共 2 年;住宿費貸款金額爲每年 元(大寫: 仟 佰拾 元),共 年;生活費貸款金額爲每月 元(大寫: 佰拾 元,共 月。

第二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僅限於下述範圍: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費 (具體見貸款申請表)

第三條 貸款期限: 2 年,從貸款發放之日起 17 月,貸款總期數 2 .

第四條 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利率執行。計息方法:利息從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發放之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爲365天。當前月利率爲 4.575‰ .

第五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前利率管理辦法,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不作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將從次年1月1日起按當日人民銀行的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並以此確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額。

第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或計息辦法,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或計啓,辦法也隨即相應調整,調整時乙方毋須專門通知甲方。

第七條 如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調整,如無另行約定,本合同其他約定不作改變,只限於調整每期還本付息金額。

第八條 如甲方未按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乙方達成協議,即構成逾期貸款。乙方有權就逾期貸款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收逾期利息。

第九條 如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即構成挪用貸款。乙方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挪用貸款利率計收罰息,對違約使用的貸款,在違約使用期間,每日計收萬分之 五 的罰金。

第十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在甲方在學期間,甲方負擔該期間貸款利息0.00 %;甲方畢業履行還款義務始至貸款本息償清止,該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甲方負擔。

貸款發放與回收

第十一 條在滿足以下所述的條件後,乙方將在五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貸款用途證明文件;

(二)甲方已在乙方處開立存款賬戶;

(三)本借款合同及相關附件已正式生效;

(四)與本合同相關的費用已經付清;

(五)甲方來出現或潛在出現本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以及無任何可能或將來可能影響乙方權益的事件發生;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學費及住宿費貸款按年度直接劃人甲方所在學校指定收款賬戶,戶名 賬號: 生活費貸款按月直接劃人甲方活期儲蓄存款賬戶,賬號爲 .

第十三條 貸款還款時間自 XX 年 08 月起,還款總期數 1 期,每期的還款日爲對應月的20日。(如遇國家規定節假日則順延)

第十四條 還款方式由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下述第 三 種方式:若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甲方按第十二條規定的還款時間逐 (月/季度/年)還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供款額計算公式如下: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即每期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期遞減。

每期供款額=+(貸款本金-累計已償還本金)×當期天數×月利率/30

(三)於 XX 年 08 月 20 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貸款的劃付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在滿足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下,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劃至經乙方同意的甲方指定的賬戶。生活費貸款,由乙方每月 日前劃人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學費貸款,由乙方在借款手續辦妥後10日內,劃人甲方所在學校指定賬戶內。

第十六條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從甲方的存款賬戶內直接扣劃到期款項。甲方授權乙方從甲方在乙方處開立的賬號爲0101111691236的存款賬戶內直接扣劃並用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乙方有權從該賬戶上直接劃收甲方應付的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甲方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乙方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乙方審查批准後,甲乙雙方簽訂貸款展期協議,展期期間貸款利息由甲方全額承擔。

第十八條 對生活費貸款,甲方可以申請中途終止貸款。甲方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過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機構向乙方提出申請,乙方同意後停止發放貸款。對已經發放的貸款仍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生效滿一年後,如甲方有足夠款項來源,經乙方同意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部分提前還款只限於歸還按還款計劃從後算起的貸款本金,不能衝減即將到期的貸款本息,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於壹萬元的整倍數。甲方如需提前還款,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後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二十條 提前還款不計所提前時間的貸款利息,利率仍按原貸款期限的同檔次利率執行。甲方應按提前還款金額和提前還款時的貸款利率繳付一個月利息作爲對乙方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終止其貸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按合同規定和用途使用貸款;

(三)中途退學或被學校開除;

(四)未按本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

(五)出國留學或定居。

(六)法律,法規及現行辦法規定的中指貸款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如甲方連續三期或累計三期未能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對逾期還款部分計收逾期利息。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甲方承諾:

(一)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證明,並確保其真實性;

(二)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三)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將貸款挪作他用;(四)甲方變更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事項時或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應在變更前20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五)甲方保證在每期的還本付息日之前按規定的每期還款金額主動將款項存人指定的賬戶。若因甲方賬戶餘額不足,未能在規定日期還本付息,乙方有權就逾期金額按逾期天數計收逾期貸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乙方承諾:

(一)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二)對甲方的職業性質或變化情況,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等均予以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還款,乙方爲催收貸款而必須予以公開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 條違約事件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或歸還貸款本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變動後的工作單位,聯繫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或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五)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六)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後其繼承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

(七)甲方發生人身傷亡,疾病,財產重大損失等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火災,水災等)或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如主要財產被凍結,扣押,查封等),以致已經或將要嚴重影響正常還款能力;

(八)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上述任何違約事件,乙方有權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二)停止甲方提款或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貸款款項;

(三)宣佈本合同的貸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乙方有權立即從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中劃扣到期款項;

(四)對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按本合同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計收利息;

(五)甲方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申請或蓄意逃廢銀行債務,乙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學校,社會相關媒體公佈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爲;

(六)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甲方於畢業前與乙方辦理還款手續,保證畢業後仍按本合同履行還款協議。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對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不按合同規定歸還,使用貸款,乙方可以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第二十九條 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則自願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乙方有權持公證機關出具的強制執行公證書,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各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方不得以解決爭議爲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第三十一條 義務履行和權利放棄

一,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人之間關係的影響,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乙方給予甲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爲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其他約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除

(一)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需補充,變更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其他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本合同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二) 如遇國家法律或司法實踐的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成爲非法或失去強制執行,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的合法性和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屆時雙方將密切配合,儘快修改合同中成爲非法,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的有關條款。

第三十三條 債權,債務轉讓

(一)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務轉讓給第三人。

(二)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權,甲方仍應無條件地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條款。

第三十四條 費用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由甲方支付或償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爲本合同在乙方指定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五條 通知

甲方變更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事項時,應在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種聯繫均按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填列的地址,電話送達對方,如以信函的方式,則應在掛號信發出後第5個工作日視作被送達。任何一方地址,聯繫辦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清償完畢之日止。

第三十七條 下列文件作爲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國家教育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借款借據。

3,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書。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 國家助學貸款相關部門 各一份。

以上合同的約定,特別是對免除或限制甲方責任的合同條款,甲方已經充分了解並願意接受這些約定,本合同是在甲方明確其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後果的基礎上自願簽署的。

  甲方:(簽字) 乙方:(公章)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簽訂於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書篇三

甲方(借款學生) 身份證上本人姓名

乙方(貸款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

丙方(借款學生所在高校) XXX大學

丁方(教育廳管理機構) 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發放貸款。爲保證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乙方委託丙方、丁方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管理工作。爲維護各方利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以及乙方與廣東省教育廳簽訂的有關協議,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6000元人民幣(大寫 陸仟元人民幣)(注:不超過6000元的按實際金額填寫)

其中,學費、住宿費 6000 元人民幣(大寫 陸仟 元人民幣);

生活費 0 元人民幣(大寫 零 元人民幣)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用途僅限用於甲方在丙方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項下借款。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從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計 6 年 4 個月。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利息

(一)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首次執行的利率爲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項下第一筆貸款提款日起每滿一年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爲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利率計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歸還或挪用行爲得到糾正爲止。如果同一筆借款既逾期又挪用,執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擇其重者。

貸款展期後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執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爲貸款資金劃入甲方在乙方代理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之日,結息日爲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結息日5日前,由甲方劃入其在乙方代理行開立的存款賬戶,由乙方(通過代理行)從該賬戶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結息日5日前,將應付利息劃入其在乙方代理行開立的存款賬戶,由此導致資金在途所產生的有關支出,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在校期間(指正常學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根據廣東省相關規定執行。甲方畢業後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甲方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爲其畢業日期的下月1日(畢業日期是指丙方確定的辦理相關畢業手續的日期,具體日期爲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當甲方按照丙方的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學,當其復學後,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爲當月的1日。

第五條 借款的發放與劃付

丙方通過乙方代理行將貸款資金劃付到甲方個人賬戶。

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即同意乙方代理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費標準扣收甲方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六條 貸款償還

(一)甲方應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償還日期爲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體還款方式包括:

預存款項,應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付本金劃入其在乙方代理行開立的存款賬戶,由乙方(通過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或:直接匯款,應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付本金匯入丙方在乙方代理行開立的賬戶,由乙方(通過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擬採用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途徑還款的,應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採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付本金劃入其在乙方代理行開立的賬戶或丙方在乙方代理行開立的賬戶,由此導致資金在途所產生的有關支出,由甲方承擔。

甲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首先採用第一種方式償還貸款。

(二)甲方提前還款,應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委託代扣

甲方在代理行開立的個人賬戶戶名爲: 必須是借款學生本人 ,賬戶號爲: 貸款學生在農行開立的借記卡卡號 .

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即授權乙方(通過代理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款用於歸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合同變更

除發生以下情況外,本合同規定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如以下情況發生,應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確定相關權利義務。

(一)甲方必須在還清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後方可轉學,丙方應爲其辦理轉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