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設計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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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設計合同是在裝修技術創新活動時使用的一種合同。下文是裝修設計協議合同範本,歡迎參考。

裝修設計協議合同

裝修設計協議合同【1】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現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室內裝飾裝修設計一事,經協商同意,達成協議如下: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1.2房屋結構和麪積:廳廚衛; 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

1.3裝修後的使用用途: 第2條 設計內容和範圍

雙方商定採取:(1)由乙方提供設計方案,即室內裝飾裝修效果圖設計;(2)專業(土建及結構、給水、排水、採暖、消防、機電、強弱電等)施工圖設計的第 種方式,具體以乙方簽發給甲方的設計委託書或根據乙方口頭設計委託內容而整理並簽字確認的紀要爲準。

第3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設計基礎資料

甲方最遲應於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提交如下:(1)地形圖;(2)地質資料;(3)房屋平面圖;(4)設計委託書;裝飾設計合同(5)根據口述整理的設計委託紀要;(6)房屋結構照片; (7)設計說

明等第 項設計基礎資料,以作爲乙方設計的依據。

第4條 設計收費

4.1雙方商定採取:(1)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計取設計費;(2)室內各部位裝飾裝修效果圖設計 元/份(每增加一份加收成本費 元);(3)專業施工圖設計 元/份(每增加一份加收成本費 元)的第 種方式。

4.2上列設計費合計爲元整)。

第5條 設計的階段及其期限與設計費的支付

5.1定金的支付:本合同生效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的 以作爲定金。

5.2設計的第一階段: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有關設計資料並在實地勘測後10日內,提出設計構想,並形成設計方案平面圖(或創意透視草圖),由甲方審閱確認後,須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的 %, 即 元。

5.3設計的第二階段:乙方在收到5.2項設計費後的15日內,完成施工圖設計,包括平面佈置圖、天花(砌牆、地臺)平面圖、效果圖及物料樣板,由甲方確認後,須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的 ,即

5.4設計的第三階段:乙方在收到5.3項設計費後20日內,完成所有圖紙、設計、包括立、剖面圖、大樣圖及物料清單等。

5.5設計修改費:甲方對一經確認的任何一個階段的設計提出修改意見,乙方將視修改量的大小另行收取設計修改費(其中涉及設計方案的修改,每次不低於1000元)。

5.6外出差旅費: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派員到外地(大連市區以外)參加會議、指導、處理設計或施工中的問題等,除了按有關規定提供食宿、交通、辦公條件外,須向乙方支付1000元/天的費用。

5.7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圖紙、物料清單,由乙方加蓋公章後有效。否則,應爲無效,即不對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第6 甲方責任

6.1按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項目向甲方提交設計基礎資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其中,如果逾期提交,乙方完成設計的時間隨之順延;如果因提交的資料有誤或對其提交資料提出修改,而導致設計返工,須另付設計修改費。

6.2對未經甲方確認或未付清設計費的圖紙不得索取帶走。

6.3施工中,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修改圖紙。否則,因此而產生的後果,尤其是影響房屋結構、採暖、給排水、強弱電效果等不良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6.4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投標書、設計方案、圖紙、數據、計算軟件等設計成果,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否則,按本合同第 9.3 項承擔違約責任。

6.5按時足額地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

第7條 乙方的責任

7.1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項目向甲方交付設計成果。

7.2施工中,乙方將指派設計師到現場進行解釋圖紙和技術交底,並不定期地進行跟蹤、指導,協助解決技術上的問題,其期限爲90天。如果甲方在該期限內要求設計師常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指導或在該期限屆滿後,仍需乙方設計師提供技術服務,則須按 1000 元/天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費用。

7.3因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的,除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7.4對甲方提出的有違反設計規範、標準的要求,應予以拒絕。

7.5參加本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8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釋

8.1本合同生效後,如果任何一方非經與對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和解除合同。

8.2雙方就合同變更和解除達成一致後,應制作補充協議,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9條 違約責任

9.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屬甲方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乙方尚未開始設計工作的,則不退還已收取的定金;如果乙方已開始設計工作的,進行到何階段,就按該階段金額比例(不論該階段的設計量是否達到)向乙方支付設計費。屬乙方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論是否已經開始設計工作的,則應雙倍返還已經收取的定金。

9.2甲方逾期交付設計費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逾期交付設計設計成果的,應按設計費總額的2‰的比例,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以上的,守約方有權暫時中止履行本合同,並書面通知違約方。

9.3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將乙方的投標書、設計方案、圖紙、數據、計算軟件等商業祕密和設計成果,向第三方轉讓的,須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

第10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施工現場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11條 其他

11.1甲方需要乙方安排設計人員配合加工訂貨、對外談判、制定施工技術方案、外出技術考察等,所需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11.2乙方在設計及裝修施工的過程中,可不必徵得甲方許可,在施工現場從事設計業務方面的廣告宣傳,並對裝修全過程的進展、竣工狀況進行拍攝記錄存檔。

11.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並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當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聯繫電話:

  乙方:聯繫人:

  聯繫電話:年 月 日
 

裝修設計協議合同【2】

本合同訂立於  年  月  日  委託人:       (以下簡稱“業方”)。  受託人:    ,註冊辦事處位於          (以下簡稱“設計方”)。  鑑於業方請設計方就“      假日酒店”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提供室內裝潢設計服務, 而設計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條款與條件,擔任本項目所委託之設計方。

業方及設計方茲就本項目之室內裝潢設計服務,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以資遵循:

1.0 委託及工作內容

1.1 業方委任設計方擔任本項目之專任室內裝潢設計方,並指定本項目主設計師由設計方的xxx先生擔任(),設計方同意接受此項委任。

1.2 合同工作內容將限定以下範圍內之室內裝潢設計:

1.2.1 酒店區域(指除酒店內的廚房、機房等專業封閉場所外的所有客用區域,如餐飲場所、客房、健康中心、俱樂部,公共區域中的大堂、門庭、樓梯、浮廊通道、消防樓梯間、後臺等整體酒店區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場所)

地下層bm2

地下停車庫客用區域、電梯間、相應走廊及消防樓梯間。

地下層bm1

- 男女員工更衣室

- 員工餐廳

- 員工通道及相應電梯間、樓梯間。

地下層b1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男女更衣室

- 健身房

- 室內游泳池

- 美容院

- 康樂中心

首層

大堂門庭、過道、消防門及通道

- 酒店大堂及接待前臺

- 大堂休息廳

- 賓客電梯廳及內裝

- 前臺辦公室

- 一組男女衛生間

- 大堂客用扶梯及浮廊

第2層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全日營業餐廳(西餐廳、咖啡吧)

- 主題餐廳

- 一組男女衛生間

- 客用樓梯及浮廊

第3層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商務中心

- 宴會前廳

- 宴會廳

- ___間會議室

- 設有____個貴賓的中式餐館

- 行政休閒廳

- _____組男女衛生間

第4層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間(其中包括所有豪華標準間、套房)

- 行政辦公室

- 一組男女衛生間

第5至9層

- 賓客電梯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_間(其中包括豪華標準間、套房、行政樓層、總統套房)

- 9層上達10層城市俱樂部的客用樓梯間、樓梯及浮廊

第10層

- 賓客電梯及通道

- 城市俱樂部及水療中心(spa)

- 一組男女衛生間

本項目中的酒店服務式公寓區域

本項目中的國際女裝中心商場區域

本項目中的建築外立面

本項目中的外圍景觀設計

1.3 設計方就前述工作位置進行之工作應儘量與業方之項目協調員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計劃亦需要完全配合業方之規劃時程、設計整合及施工順序。

2.0 服務範圍

2.1 設計方的服務分爲四(4)個階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頁第3.0條中之說明。

2.2 設計方之服務範圍需要包括設計、平面配置及空間分隔規劃、色系及配色計劃、材料及內裝之規格與範圍、傢俱及陳設之遴選,以及與業方委任之項目協調員極其它顧問之間的協調與諮詢。

2.3 設計方之服務範圍需要包括與業方或其委任之顧問的諮詢與協商,以獲取致一經過整合之設計方案。

2.4 設計方之服務範圍需包括參加由業方或其委託之項目協調員及其它顧問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會議(請參照本案第5.13、6.9、8.1(a)及8.1(b)條款)。

2.5 對與本案標有(*)的區域,設計方的服務範圍需包括色系與配色計劃、材料及內裝之規格與規範、傢俱及陳設之遴選,以及與業方委任之其它顧問之間的協調,但不包括任何細部設計和繪製圖說。該細部設計和繪製圖說應由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其委任之顧問提供。

2.6 對本案標有(**)的區域,設計方的服務範圍將只限於爲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方案的諮詢服務。

3.0 內裝設計

業方本着對設計方的完全信任,同時在對設計方的設計成果給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託設計方擔當杭州xxx假日酒店的室內裝修整體設計。設計方承諾明瞭業方的建設杭州西湖畔高標準的,富有特色,環境高雅的五星級酒店的整體意圖及要求,對業方所有的杭州xxx假日酒店項目進行內部裝修整體設計。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之中,設計方應本着節省項目業方用於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原則,在不影響設計效果的前提下儘量降低投入的裝修成本。同時在物料的選擇,施工工藝的運用上都應儘量考慮其經濟效益並保持設計的獨特性、可操作性和經濟性,以減少本項目本身投入使用後的經營成本壓力。

3.1 第一階段:空間設計與傢俱陳設配置

3.1.1 與業方舉行前置作業會議或討論會,確認並建立所有設計與功能之需求內容、設計程序、進度時程及發展各樓層之平面配置大樣。

3.1.2 與業方及其項目協調員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顧問分別協商以建立內裝之設計範圍及內容。

3.1.3 針對上述第1.2條中指定之所有區域的概要平面設計的發展整合建築師之設計理念、業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薦。

3.1.4 設計方依據第1.2條約定,與提送所有區域之概要平面設計予業方後,視爲本設計合同第一階段的完成。平面配置大樣應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間規劃,包括地面標高、天棚淨高、平面傢俱配置、隔斷位置等。

3.2 第二階段:理念

3.2.1 第二階段需於設計方對設計進度的確認後開始。第二階段也可在業方的指示之下開始。於此階段,設計方需發展色系及配色系統之規劃和傢俱之遴選、地面牆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圖、立面圖和透視圖之描繪(請參照8.1(c)條款)以便清理室內裝潢的'基本理念。

3.2.2 設計方需送交一份執行內裝設計所需包含內部家飾、鬆動傢俱、地毯、裝飾燈具、牆紙、藝術品等的估計費用。固定式之內裝,其估計費用應由業方的建築師或經業方任命的估算師決定。設計方需協助提供估算師所有估算費用所需之裝修配置計劃以及建議單價。

3.2.3 設計方於提交業方本階段所需完成之設計圖說、裝修材料及內部家飾、鬆動傢俱、地毯、裝飾燈具、牆紙、藝術品等的估計費用後,視爲本設計合同第二階段完成。

本階段設計方提交的成果應充分考慮到結構、水、電、暖通、照明、音響等其它專業的需求,並按4.0條款給出意見。

a、 傢俱配置圖。

陳述所有固定裝置、傢俱圖樣上配合每件傢俱和裝飾擬定規格表標明編號,以便查閱材料規範說明。

b、 建築資料圖

陳述關鍵性地點構形,如間隔牆位置,標明尺寸等資料以供建築師使用。

c、 天花圖

陳述所有有關天花資料如物料、造型、飾面、顏色、燈具鋪設、燈具之選擇、機械資料,以供特聘之專業顧問,如燈光設計人員,綜合於其設計內。

d、 配電圖

陳述有關電器/設備所需之機電插座位置、機械設備構形及位置,如地臺電制、牆身風冷系統、出迴風隔柵等。

e、 地坪飾面圖

陳述所需地坪飾面、顏色、材料規格、地臺高差、新地坪標高。所有項目將配合材料規格編號。

3.3 第三階段:施工圖說與施工規範

3.3.1 第三階段需於設計方對設計進度的確認後開始。第三階段亦可在業方的指示之下開始。於次階段,業方、其內裝協調員或其委任的其他顧問應已提供所有設計方認爲必需的數據、圖說等,使設計方能夠着手進行最後細部設計、繪製圖說和施工規範的準備工作。

3.3.2 設計方需將用於第1.2條之區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飾,製作成圖表及詳細清單,並需列明合格供貨商之材料。本項圖表或可提供爲未來採購和安裝之基本數據,其方式如後述:

(a) 圖說清冊及詳細目錄。

(b) 圖表詳列家飾、鬆動傢俱、地毯、裝飾燈具、牆紙、藝術品等。

(c) 在需要時,爲不同裝修材料和裝修方式提供顏色樣式和材質樣品。

施工圖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室內立面圖

陳述牆身高度、飾面、保安系統位置、機電資料及固定裝置項目、藝術擺設位置資料、配合材料規格及施工規範、標明編號。

(b) 施工大樣圖

陳述所有固定位置詳細資料及配置。

(c) 客房樣品規格

包括有關飾面、規格說明、圖樣、傢俱詳圖、數量、相片、物料樣板資料。

(d) 公共區域樣品規格

包括有關飾面、窗簾、地毯、藝術品擺設之規格說明。

設計方無需爲電力、機械系統設計出工程圖紙,但需提供圖紙顯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統迴路設計圖,並註明水、電、空調等動力需要量及正確位置並配合專業設計師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議。

3.3.3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邀請承包商投標或對內裝設計工作報價的過程上,協助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惟所有承包商之選定均屬業方的權責,設計方對承包商之任何舉措、疏忽或不履約的行爲不負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3.3.4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審批承包商標單或報價的過程上,協助業方、其項目協調員或其估算師,以確認投標者之投標案均符合設計之設計圖與規範的要求及選定之材料。任何與設計圖說、規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級材料,均需經設計方審驗同意。

3.4 第四階段:協調與檢驗

3.4.1 設計方需定期視察施工場所,並需與業方、其建築師或項目管理單位要求時到場,惟本項要求需於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設計方。業方於提出要求後,設計方應在合理時間和間隔下依工作的進展。關切業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執行,以確保所有室內裝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圖說、規範與設計之理念進行。

3.4.2 設計方需在業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7.0條提供一名全職的工地協調員(以下稱爲“工地協調員”)在施工現場對關於室內裝修之工作進行檢驗,聯繫並與業方、其項目協調員或其它顧問、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進行協調。工地內裝協調員應逐日覈對數據並提供此數據予任何需要單位,以利室內裝修施工與安裝作業進行。

3.4.3 工地內部協調員應遵照設計方的指揮並使用設計方之技術協助以利協調與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3.4.4 工地內裝協調員需有必要只授權和責任,以能代表業方接受或拒絕任何室內裝修工作之成品以維持室內裝修工作成果能達到合理的標準與品質。

3.4.5 工地內裝協調員應在設計方的指揮下針對第1.2條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編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

3.4.6 假使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自行僱傭工地內裝協調員,其內裝協調員應接受來自設計方的指揮,惟本項工地內裝協調員的所有薪水、紅利和費用均由業方負責。

3.4.7 設計方(在工地內裝協調員之協助下)針對1.2條款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視爲本設計合同第四階段的完成。

4.0 除外之合同服務項目

前述條款所述之設計方工作範圍與責任並不包括合同沒有具體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範圍及責任。所有未提及之項目均應適用本條款並認定爲合同外之工作範圍。有關該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項:

4.1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區域外,屬業方的建築師極其它顧問之專業及責任範圍的所有區域。

4.2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所有工作區域外,所有與室內裝修工作無關的建築或其它專業工作項目,惟任何影響到客房結構、戶型設計及組合調整與設計方專業範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應針對裝飾設計及酒店運作的需要及時提出相應的書面調整要求,以便建築設計師進行相關的調整。

4.3 所有照明、電器或機械項目和其它同類項目安裝圖或配線圖或設計圖等。惟任何與設計方專業範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仍會依業方的要求給予書面的建議。

4.4 空調系統設備的設計。但所有空調出風口及迴風口等設施之整合應依照業方顧問的要求包含在工作範圍內。

4.5 非裝飾設計的施工圖說或計算數量,或場地鋼筋混凝土、一般性結構工作、給排水配管、照明與所有機械的服務。

4.6 廚房和洗衣房設備的設計和規範。

4.7 研究調查業方整體項目預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當地法令之規定而需與地方當局協調,而致需配合修改設計,或任何爲配合取得執照或認可等之申辦所需用之特別圖說。

4.9 任何爲與前述合同條款規定之服務區域毫無關聯區域所需之設計及諮詢工作。

4.10 投標和合同文件的準備。然而,設計方需提供業方所有其於本案範圍內之詳細設計圖說和規範,以爲據以包含在其投標/合同襠中。價目及數量表,招標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屬設計方的責任。

4.11 制服、圖案及標誌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諮詢及採購。然而。設計方應以書面的形式就制服、圖案及標誌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諮詢和採購闡述與設計意圖及主題相關的意見,並予業方委任之專家密切配合以適切反映專業顧問的設計理念於設計之中,最終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成果。

4.12 施工/製造圖或竣工圖均由業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5.0 設計工作之執行

爲避免雙方於設計工作之進行過程中對本案的服務範圍有任何疑義,以下條款規範雙方之功能及其責任與義務。

5.1 設計方需提供如第3.0條之第一至四階段所規定之設計圖說與進度表和服務。

5.2 所有計劃方案、草圖、報告與規範應以中、英文對照製作,以方便業方人員理解設計方的全部設計意圖,且可在任何工作地點爲之,惟設計方必須時時配合與業方或其項目管理單位之核定時程與進度表提送。

5.3 所有內裝設計圖說、傢俱和照明設施之設計與圖說,均屬設計方的著作,在合同雙方履行本合同後,業方享有設計方提供給業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圖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業方承諾在未經設計方的同意下,業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於本案範圍以外之用途,除非是業方用於本項目內的替換、對外宣傳推廣或擴充方面。

5.4 設計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樣品外,不得對任何人、團體和公司發佈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貨物、代表業方接受任何的投標,或提供其它服務。

5.5 所有施工場所及其它所有的會議記錄均由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建築師製作。所有會議記錄均需發送給設計方。除非因爲修改而變更,否則此記錄均視爲在會議中正式確認的決定。

5.6 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建築師需提供所有懸掛框架、託座、掛鉤或其它設備之圖說及規範,以爲設計方就其木造或裝潢固定物之設計整合人建物主結構,例如樑柱、樓地板、牆壁和樓梯間。

5.7 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甚或建築師在設計方的要求下,需提供存有所有(公制)圖說的計算機磁盤。設計方爲第一階段提供的圖說將爲1:100的比例,而第二及第三階段的圖說將視各區域的情況爲1:50、1:25和1:20的比例,並將由設計方指定。

5.8 於業方自付的成本和費用下,業方需指示其建築師派用所有必要的繪圖員和繪圖辦公室之設備以能將設計方的圖說匯入業方的建築圖上,設計方亦需自行提供爲達成服務範圍所需之繪圖設備和所有耗材及紙張之一切費用。

5.9 業方需應設計方的請求,供給設計方所有關於設計需求上所必需的書面數據,讓設計方創造一個整合的內裝設計。

5.10 設計方可應業方的請求,提出藝術師/技工或專家,以執行特殊內裝或工程,例如馬賽克、雕塑、壁畫、雕刻的玻璃和繪畫等。本項藝術師/技工或專家等的聘用需爲業方認可,且其一切費用或津貼需由業方另行商議後由業方支付。

5.11 設計方需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建議並協助業方選擇:

(a) 燈具開關、插座和電話接點。

(b) 裝飾的門把和五金配件。

(c) 衛浴器具和五金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