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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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於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活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國家綠色建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築活動,以及實施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爲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的民用建築。綠色建築分爲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活動,是指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拆除、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房管、園林、國土資源、水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海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施綠色建築發展目標責任考覈制度。具體考覈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進行獎勵。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八條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綠色生態發展原則,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專項規劃,按照規定報批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本省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鼓勵其他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佈綠色建築標準。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築要求,並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未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覈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未達到項目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諮詢、設計招標或者委託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築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符合綠色建築等級標準,並編制包含建築節能內容的綠色建築專篇。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標準,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色建築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爲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大型公共建築,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測評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其技術措施。

第三章 運營、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範設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條 對建築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發生上述行爲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築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熱水系統等用能設備,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受委託的專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