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及未過戶轉讓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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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及未過戶轉讓的法律風險具體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及未過戶轉讓的法律風險

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我國採用不動產登記主義,即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

一、借用別人名義買房

爲了打擊投機、投資買房,針對高房價,國家多部委再次打出“組合拳”,展開了新一輪樓市調控,矛頭直指多套房購房者。作爲“新五條”、“新國八條”、限購、限貸、銀行加息等是層出不窮,外加各地遏制房價上漲、相關限制購房措施的陸續出臺,使得大多數手頭攥有閒置資金的投資客一時間只能望房興嘆。

爲了應對政策,一些購房者試圖用“借名買房”的方式規避高首付或“限購令”。在中央頒佈了‘新國八條’、‘限購令’以後,希望通過鑽政策的空子,投機買房的人還想盡了亂七八糟的法子。”諸如:找個臨時的掛靠單位,補交養老保險獲取購房資格;假離婚假結婚謀取購房資格;以單位名義購房,再轉賣個人;製造虛假訴訟,以資抵債牟取房產等等伎倆。其實,諸如此類的借名買房現象在現實中屢見不鮮,因借名買房出現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筆者就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作簡要分析並提出相應的防範建議。

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我國採用不動產登記主義,即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

從我國房屋產權登記的性質上來看,房屋產權登記是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不動產的權屬關係和界址、面積予以登記,僅僅對不動產的產權內容和外在形態起到證明作用,對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以確保社會交易安全。從本質上看房屋登記行爲是一種行政審查和確認行爲,當事人是否享有物權,需當事人自己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來加以證實。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因此,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產生登記的物權人與真正的權利人不一致,並由此在物權的歸屬、內容上發生爭議,如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錯誤,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產權。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款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從法律淵源上講,《合同法》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均屬於法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特別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所以對於借用他人名義貸款購房的購房者來講,由於房屋產權並非登記在自己名下,故對房屋權利容易處於失控的狀態。對於被借用名義方來講,會影響到自己將來的.購房貸款,比如按照第幾套住房貸款標準。更嚴重的是,如貸款未按期歸還也有可能影響到借款人的資信問題。一旦房產稅開始徵收,還會影響到房產稅的繳納。故最好在協議書中說明房子是你出資購買的,首付款、按揭都由你本人支付,所有權,使用權也屬於你,你的親戚只是掛個名,今後房子的繼承權是你的孩子。

二、未過戶拆遷款應支付給誰

隨着城鎮化進程以及舊城改造的加快,房價的大漲,這類糾紛亦會隨之上升。在以往的多年間,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再加上心疼轉讓稅費,很多城鄉接合部、鄉鎮私有房屋的轉讓均不簽訂書面合同,付款後(有的還無支付憑證)亦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物權轉移以登記爲準,而不以實際居住爲準。同時,按照相關拆遷規定,拆遷部門一般需要與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一般而言,拆遷部門只要按照產權登記的產權人與之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即可,不一定非要得到實際居住人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