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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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買賣合同(通用15篇)

關於買賣合同1

甲方(賣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買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特訂立如下合同,以便雙方互相履行。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其標準廠房出售給乙方,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與溫州市龍灣標準廠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租期爲十年,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租用地塊位於溫州市龍灣區標準廠房(藍田片)綜合四區,土地佔地總面積爲9.775畝(摺合6516.695平方米),其中分攤面積爲1.275畝(摺合850平方米)。

第二條 出賣的總價款:

甲方將該地塊上系自己建造且合法擁有的附着物作價¥ 萬元賣給乙方。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 萬元

第二次付款:本合同簽訂十天內,乙方支付¥ 萬元 。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注:乙方第一次和第二次付錢金額作爲定金。甲方保證通過驗收。

如無法通過驗收或驗收日子拖延的,支付違約金(違約的約定是怎麼樣的?還有如果甲方拖延過長,該怎麼處理???)

第四條 特別約定:

1、債務明晰

2、乙方應配合甲方到各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4、甲方配合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第五條 該標準廠房交付後由乙方自行處置,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條 如遇國家建設需要被政府徵用,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交付的情況,怎麼約定違約責任?

2、甲方收取定金,在規定期限內,標準廠房未能按期通過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怎麼約定違約責任?

3、甲乙雙方不按本合同條文執行的,一切後果責任由違反方負擔。並且,一方有權要求違反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後,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永存爲照。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2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設備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製作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不回收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合格證、使用說明書 合同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無 標的物所有權自 貨款付清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七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用戶指定地點

第八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運、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九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標準驗收

第十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無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二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無

第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履行完畢後自動解除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關於買賣合同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爲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築面積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約定以上房屋出售價格爲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雙方約定乙方交付房款同時甲方必須將現有的一切購房及配套手續一交併給乙方,乙方保證在入住後所發生的物業費、水電費、閉路電視使用費、網費、房屋修繕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協助辦理。所需過戶費用及相關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自願達成,簽定後不得後悔。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協商再補充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印):

乙方(簽印):

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4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有位於 的房產一套,屬於城東片區的拆遷人,甲方與————市————區拆遷指揮部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根據協議,甲方對原房產可得到安置房面積 平方米,甲方自願將其中————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拆遷安置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置房屋面積爲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住宅。現尚未選房和安置。

第二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爲甲方拆遷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財產。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上述房產的交易房屋面積和價格:

買賣房屋面積爲__120____平方米,按 元/每平方米計價,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但實際安置房屋不足或超過120平方米,按實際面積 元/平方米計算總房款,多還少補。

第四條、付款時間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首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交付甲方,首付款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尚欠房款分三期付清:第一期在選房後三日內付 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和鑰匙付 元;第三期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三日內付 元。 甲方的銀行帳戶:開戶行 戶名 賬號 。乙方可現金支付給甲方也可將購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帳戶。

第五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配合乙方憑安置選房順序號證辦理選房。待通知交房後五日內,甲方將約定買賣的房屋及其附帶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關於產權登記及過戶的約定:

對本房屋以後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約定進行。

1、買賣房屋辦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手續所需繳納的稅收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辦理到甲方名下後,甲方應自領取之日起五日內,將領到的產權證書交由乙方。

2、在已辦理到甲方名下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之後,自乙方向甲方提出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請求之日起30天內甲方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相關費用(包含雙方交易費、營業稅等)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複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七條、補償費和建築差價的享有和承擔

1、根據甲方和泉州市城東片區拆遷指揮部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指揮部應給付給甲方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平方米每個月5元,由乙方享有,從最後一期乙方的支付房款中扣除。

2、安置房應支付給指揮部的建築差價全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條款:

1、乙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首付給甲方的房款歸甲方所有,其餘款項退回給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3、甲方不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和產權證書交付給乙方,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產權證書,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關於買賣合同5

1.格式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買賣合同6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就汽車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價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貨時間、方式、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驗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約定事項

1.買方自提車及公路代運,按交貨期款到後發車。

2.賣方代運,以賣方委託鐵路起運日爲交貨期,貨款及運雜費等發車後向買方辦理託收承付。

3.賣方爲買方代運和代押運的汽車,賣方除向買方覈收運費和運輸保險費外,每輛另收廠內吊裝費和押運費________元/輛。

4.產品質量:按賣方規定的出廠檢驗標準。如發生質量問題,按賣方有關規定實行“三包”。

5.單價內不含車輛購置附加費。

六、違約責任

賣方逾期交貨(鐵路運輸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應向買方付違約金________元/輛。買方逾期提貨,按到期合同貨款的________%向賣方付違約金________元/輛,並付________%利息(月息)。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一致籤具修訂或撤銷的協議書。一方因故要求變更合同,應在交貨期前45天以函(電)向對方協商。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其餘爲副本(副本三份)。

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買賣合同7

甲方:

乙方:

上列雙方就買賣下列設備的有關事宜,經自願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便共同履行:

1. 甲方向乙方購買垂直髮泡機組壹臺,設備單價金額爲現金人民幣(大寫):貳拾壹萬伍千元整

2. 設備爲五個組份,配備打孔機,機臺主機,配電櫃(大),TDI和聚醚大罐各一個(帶水循環攪拌)小料罐三個, 聚醚攪粉罐一個.(水冷機,空壓機甲方自備).

3. 主機尺寸:長4.5米*寬4米*9米.內直徑爲1600MM

4. 甲方要負責完成基礎的澆灌,包括2個地下成孔的施工.

5. 付款方式爲自合同生效起首付定金叄萬,機臺裝車前一天再付拾伍萬,試機完成後再付貳萬,正常運行六個月付餘下貳萬.

6. 機臺自訂貨起2個月爲製造時間,其中不包括春節放假期間,初定完工日期爲農曆年底,正月初七起運送和安裝,安裝時間爲八天.安裝期間甲方要提供乙方員工住宿和伙食,

7. 機臺運送由甲方負責車費, 乙方裝車, 甲方幫忙卸.動用到吊車等裝卸工具由甲方負責.

8. 甲方負責整套設備的安裝,調試.經調試後設備正常運轉交付乙方使用.

9. 乙方提供一年的機臺故障保修(三個月的無償保修,另九個月的故

障保修甲方報銷往還車費),注人爲造成的故障不在保修範圍之內.

10.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提交莆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1.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

關於買賣合同8

出賣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位於第__________層,共_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爲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

(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 幣)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總金額爲( 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

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

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

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

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

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爲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

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

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

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

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

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

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爲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

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

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

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

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

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

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

款的__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室內附着設施(略)

關於買賣合同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複印件附後)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複印件附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期房轉讓事宜,訂立本協議,甲、乙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爲的正式員工,按照於______年______月出臺的員工保障性住房銷售政策,甲方可在______年______月至月間按照每平方米元的單價購買坐落於的______棟______號,該房屋爲鋼混結構,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擬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房。

第二條甲方願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爲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將該期房轉讓給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後將該期房按甲方公司現定價格轉讓給乙方,並以乙方名義辦理購房合同。

第三條該期房的現定單價爲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房屋交易總價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乙方按恆大地產集團政策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據或發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對甲方支付該期房的轉讓中介費爲人民幣(大寫)______萬元,甲方出具轉讓中間費收條,待乙方簽訂合同當日,由乙方退還甲方。

第五條在房屋交易、轉讓以及合同的辦理過程中,甲方協助乙方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條因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定金賠付原則進行賠付外,違約方還應額外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總價的1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協議爲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所簽訂,因房屋購買爲乙方,故從簽訂協議至協議終止爲止期間,所發生的任何因變動而增加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只負責配合乙方順利簽訂合同,期間,房市的漲跌等不可預見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擔風險,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費用,否則,違約方按第六條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在購房合同簽訂時間之前,乙方若將購房指標轉讓與第三方,必須經甲方確定,並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作廢,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手印)

乙方:______(手印)

身份證號: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

轉讓中間費收條

今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______房屋的轉讓中間費

第______筆,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

鑑於目前以甲方名義購買,實爲甲方收到此款項,認定爲甲方向乙方借支。待乙方以乙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後,由乙方退還本收條給甲方,特此爲證。

收款人: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10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地址: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並經房屋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現甲方自願將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在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長嶺鄉雙頂村九社。並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始建於***年,房屋結構爲**結構,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產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即人民幣小寫**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元),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指定賬號。因甲方提供指定賬號錯誤等原因造成甲

方購房款無法到賬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出具銀行劃撥憑證,甲方應開具收款收據或收款證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購房款到賬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賃關係自動轉爲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費用,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 關於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並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後,如遇政府徵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房產合法繼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

第八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甲方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證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簽署的賠償協議複印件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名(簽章):

乙方簽名(簽章):

中間人簽名(簽章):

關於買賣合同11

拆 遷 人:甘南縣巨寶鎮工農村委員會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被拆遷人: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巨寶鎮工農村爲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經村兩委會研究決定,20xx年新建居民住宅樓,因公共利益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經協商,自願就房屋拆遷、置換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被拆遷置換的房屋坐落於在巨寶鎮新金路路北,被拆遷人的原房屋坐落位置左鄰_________右鄰_________(具體位置以房屋產權證爲準),房產證登記編號爲_________,被拆遷的房屋結構爲_________,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______㎡,營業房屋的建築面積______㎡,住宅房屋面積______㎡,無照房屋面積______㎡(無照房屋20xx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圖記載爲準;獨立開門,檐高在2.2米以上,牆體厚度不低於37釐米;房屋座落位置與居住人持有的獨立居民戶口標註的地址相一致並形成獨立家庭;未出租或轉借他人;僅用於居住;爲居住人唯一住房。)。(房產證房屋產權證載明爲住宅,臨街營業用房有營業執照,動遷前交納營業稅在十二個月以上,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部分以臨街門臉爲營業性用房面積,其餘爲住宅面積),土地證編號:_________,其中置換回遷住宅_________㎡,

營業用房_________㎡。

二、房屋置換面積確定辦法:

1、以乙方房產證面積爲主,結合土地證的面積和實際測量面積,就大不就小,甲方按照登記面積與置換面積房,甲方按照實際測量面積

2、乙方土地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2 ;房產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m2 。雙方一致確認住宅置換面積爲m2。

3、乙方土地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2 ;房產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m2 。雙方一致確認營業性房屋置換面積爲2。

4、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由規劃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

5、甲乙雙方對面積有爭議的,依據縣房管局出具丈量面積爲準。

三、乙方置換條件:乙方應保證所提供房地產權真實有效無任何爭議,並向甲方提供房地產權證明和其它有效法律證明文件(含初始房合同、買房收據和其它法律文本);因房屋產權歸屬及相關法律證明文件發生爭議,由乙方承擔責任。

無房照住房的,乙方應提供:居民戶口和居民身份證;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戶籍狀況證明;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四、房屋置換辦法:

1、由於置換房屋的住戶很多,故乙方只能選擇高層樓單元、多層樓單元兩類房之一;對於樓棟號和樓層,採取按照簽訂拆遷置換協議先後順序和簽訂正式合同之後補交差價款的先後順序除2,選擇樓號。(老年人,殘疾人優先選擇)

2、置換多層住宅房屋面積按照上靠戶型計算,超出置換面積的部分,按照農民公寓住宅樓成本價補交差價款,上調一個及以上戶型的,超出面積按照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3、置換高層住宅上靠戶型,按照應還面積高層住宅的市場價減去應還面積多層住宅的成本價,加上超出面積高層住宅的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4、置換營業性用房房屋面積按照上靠戶型計算,超出置換面積的`部分,按照營業性住房的市場價格補交差價款。

五、置換新房的選定及結算方式:

1、乙方不需要置換住房或營業性用房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土地補償由拆遷人按土地使用證標註的土地使用面積,依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同意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的價格接受補償的住戶,可以在甲方通知十日內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及補償協議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清全部款額。

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複覈結果報告。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一個星期內,不到售樓部選定新房者,視爲乙方自動放棄置換新房的選擇權利,甲方將有權按照剩餘戶型相應安排,乙方須無條件接受。

3、乙方的住宅用房的補交差價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預售資格後,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該合同的付款方式確定。

4、乙方的營業性用房的補交差價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預售資格後,放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該合同的付款方式確定。

5、乙方如逾期未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甲方有權解除《商品房買同》,並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執行。

六、乙方交出現住房的時間要求:

1、乙方在收到甲方搬遷通知之日起一個星期內搬遷完畢,並將全部房屋鑰匙移交甲方管理。

2、乙方在搬遷時,要保持房屋現有設施的齊全完整(包括門窗、水電管線及附屬設備),不得損壞或惡意拆卸,如擅自拆除需返還原物並承擔違約金1000-5000元。

3、自甲方向乙方送達搬房通知書之日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新房鑰匙之日爲過渡期;住宅過渡期限爲18個月,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20個月。甲方應在此期間保證向乙方交付新房。

4、如果過渡期限超過18個月,甲方應按所逾期期間於每月的10號之前向乙方支付逾期過渡費(每平米每月十元標準)

5、在乙方收到甲方送達(包括公告方式)的交房通知後,乙方不按通知要求搬進新房的,雙方約定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執行。

七、本協議爲此後雙方簽訂的基礎,對於本協議中約定到的有關房屋面積、價格、位置等可以進一步具體化,但不得違背本協議的既定內容。如果一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提出違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另一主有權拒絕簽訂,並有權直接要求對方一次性賠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在本次所有置換住戶簽訂“房屋置換協議”後生效,甲乙雙方必須自覺遵守,雙方保證對協議內容予以保密。未經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的,雙方約定由甘南縣仲裁委進行仲裁。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見證單位各執一份,房管局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見證單位:

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12

傢俱名稱:_____(文本中所指傢俱包括生活傢俱和辦公傢俱)

傢俱名稱:_____

商標:_____

規格型號:_____

材質:_____

顏色:_____

生產廠家:_____

數量:_____

單價:_____

總價:_____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

定做傢俱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_____

質量標準:_____

交貨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

買方自提:_____

賣方送貨:_____

送貨費用由_____承擔

交貨時間:_____;

交貨地點:_____

驗收及三包期限:對於傢俱的數量,結構,顏色等表面瑕疵,買方應在交貨時當場提出異議;對於其他質量問題要求三包的,應按照《北京市傢俱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付款方式,地址,時間:。

定金:買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賣方交付總價款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過20%),賣方交貨後,定金抵作價款。買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責任:

(一)一方遲延送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傢俱價款_____%的違約金;

(二)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由展銷會或市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主辦單位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賣方追償。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解決;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 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事項:。

賣方(章):_____

買方(章):_____

主辦單位(章):_____

住所:_____

住所:_____

住所:_____

電話:_____

電話:_____

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賬號:_____

賬號: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13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樑慧星關於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爲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爲。這裏是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爲和物權行爲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迴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係如何?

樑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於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於"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於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範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爲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聖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範圍限於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範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於第51條的適用範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於第51條適用範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爲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後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麼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准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於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爲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爲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麼關係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於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准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這裏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範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麼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裏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並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後,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後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係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裏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後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裏,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爲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爲我們不瞭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於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後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於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後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徵得學者同意之後,將兩個規則合併爲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後,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樑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後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爲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後的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係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爲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後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後概括一下,法庭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併處理他對於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係,然後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樑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於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並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係,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爲他不在本案法律關係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係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後取

關於買賣合同1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酒泉市泉豐鍋爐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

商自願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以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合同標的

1、乙方向甲方供應鍋爐及相關配件,合同價款人民幣

大寫:捌萬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負責對所供應鍋爐進行安裝、調試。

3、乙方爲甲方提供正式發票。

4、付款時甲方扣總價款5%的保脩金,保修期滿後做一次回訪,如無質量問題,按合同要求將保脩金退回乙方(保脩金不計息)。

二、鍋爐及相關配件供貨安裝期限、交貨地點和運輸

1、乙方應甲方要求按時保質保量的將設備運到甲方指定地點並安裝完畢(供貨單以甲方簽字確認爲準)。如逾期供貨或逾期完工,乙方除應承擔違約金外,另外還得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損失金額以甲方覈定爲準。

以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由甲方直接從乙方貨款中扣除。

2、交貨地點:臨澤縣平川鎮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調度自動化中心施工現場。

3、運 輸:由乙方負責組織運輸及裝卸,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乙方應以最適宜保證產品性能、質量和完好性的運輸方式運送,對於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甲方驗收之前發生的一切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三、鍋爐及配件質量要求

1、質量標準:

1.1、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產品質量均符合國家及相關

行業質量標準,達到產品各項性能指標。乙方應保證貨物完整無損,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原裝原廠的,是用先進工藝和優質材料製造而成的,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否則,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以及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1.2、乙方保證其銷售的產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現實或潛在的危險以及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須隨材料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書、質量保 證書、產品說明書等資料。

2、包裝標準

由乙方按照產品出廠包裝標準包裝,能滿足長途運輸、足以保障產品安全及多次裝卸之需要。包裝物不計價、不回收。每件包裝應附有產品的標籤、質量保證書原件。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

3、驗收方法

3.1、乙方供應的鍋爐及相關配件運到甲方指定地點後,應通知甲方,以便安排驗收,甲方檢驗時若發現數量、外觀有缺損或規格型號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約定,應在收到貨物後三日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應在接到異議三日內補足或更換,由此造成延期交貨或工期延誤的,按本合同有關延期交貨應承擔責任的規定處理。

3.2、甲方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簽字蓋章,並不表明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單價”、金額及產品質量合格的確認,僅是對數量、外觀的確認。乙方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作爲向甲方結算貨款和確認產品合格的依據,也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金額作爲向甲方主張其它權利的依據。

3.3、在施工、驗收過程中,如發現產品存在問題,乙方應負責及時更換,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能因此影響交付與使用時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大寫: 壹萬元整 (¥:10000元)的訂金,鍋爐出廠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15000元),鍋爐安裝調試完畢交付使用後支付人民幣大寫: 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人民幣:55750元),一個採暖週期後如無質量問題,支付剩餘5%的保脩金,計人民幣大寫: 肆仟貳佰伍拾元整 (¥:4250元)。

五、安全責任

乙方人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並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保修期限爲鍋爐安裝調試正常之日起一個供暖週期,在保修期內,如鍋爐及配件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維修,更換配件及運費、人工費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乙方負責終身維修,維修時乙方只收材料費,不得收取差旅費及人工費。

七、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約定要求適當履行義務的行爲均視爲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對方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

2、如乙方提供鍋爐及配件的時間、規格、型號、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影響甲方使用,視爲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本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總價款5‰的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4、如甲方無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每延誤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應付貨款5‰的遲延違約金。

八、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相關法律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應提交 相關部門仲裁。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附:

1、《供需方訂貨合同》

2、《配件報價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15

一,本協議是無錫市房產管理局依據國家和本省,本市有關政策法規,制定的存量房買賣協議示範文本。無錫市區範圍內存量房買賣應當採用本協議文本。

二,存量房買賣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買賣雙方簽訂本協議之前,應當閱讀並瞭解本協議內容,對本協議中固定內容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無錫市房產管理局諮詢。

三,協議所稱存量房專指已經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

四,本協議中的固定內容不得修改,下劃線處和附件空白處的文字輸入,【】的內容選擇,應當由協議雙方自行約定。

五,協議雙方就存量房買賣事宜協商一致後,應當依託無錫市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系統,在線擬訂,修改,校對協議電子文本具體內容,確認無誤後由網上籤約受理點提交網上備案並即時打印協議文本,經買賣雙方簽章生效。

六,本協議文本固定內容和網上籤約操作事項由無錫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協議編號: )

協議各方當事人:

出賣方: 證件類別: 證件號:

(共有人信息見附件)

法定代表(負責)人/監護人: 證件類別:證件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證件類別:證件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郵政編碼:

買受方:證件類別: 證件號:

(共有人信息見附件)

法定代表(負責)人/監護人:證件類別:證件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證件類別: 證件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該房屋買賣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所有權證號: 土地使用證號:

【2】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

【3】坐落: 區

【4】建築面積:

【5】房屋用途:

【6】其他情況說明:

第二條:房屋價款

該房屋(包括本協議附件一明確的房屋附屬物品)的成交單價爲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價爲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條:房屋價款的支付方式

房屋價款具體支付方式約定爲下列第 款。(選一項)

一次性付款:

買受方於 年 月 日前,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房屋價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期付款:

買受方於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方於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方於 時,支付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剩餘房屋價款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貸款付款:

買受方於 年 月 日前,首付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方於 年 月 日前,辦理完相關貸款手續,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方於 時,支付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剩餘房屋價款人民幣$ 元,即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其他方式:

第四條:房屋交付

出賣方應當在 前,將房產交付給買受方。房屋移交時,該建築物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給買受人。

第五條:按下列第 款辦理登記手續(選一項),選擇第【1】項的第六條不生效。

【1】買,賣雙方應當共同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2】買賣雙方在簽訂協議後 日內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3】買賣雙方在簽訂協議後 日內由買受方單方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第六條: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1,預告登記自 內有效(約定的預告登記有效期最長不超過自預告登記之日起一年)。

2,雙方共同申請預告登記的,則在有效期內出賣方同意買受方單方辦理該房屋預告登記轉爲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單方申請預告登記的,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該房屋預告登記轉爲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因故終止存量房買賣協議時,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在 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註銷手續。

第七條:關於房產份額的約定

買受方約定共有人之間的房產份額。具體爲:

第八條:關於車庫(車位)歸屬的約定

第九條: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約定

該房屋國有土地取得方式爲

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以後,買,賣雙方應當按規定共同向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該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如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等稅費的,可按下列第 項方式處理:(選一項)

出賣方承擔。

第十條:關於買賣稅費,佣金的約定

1,房屋買賣過程中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按下列第 項方式處理:(選一項) 買,賣雙方各自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分別繳納。

【出賣方/買受方】自願承擔本應雙方繳納的稅費。

2,房屋買賣代理佣金,按下列第 項方式處理:(選一項)

買,賣雙方未曾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本房屋買賣事宜,無須承擔房屋買賣代理佣金。

買,賣雙方各自按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代理協議約定支付佣金。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出賣方應保證上述房產的權屬清楚,若發生與出賣方該房產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糾紛,概由出賣方承擔,由此給買受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出賣方負責賠償。

若出賣方不能按協議規定期限交付房產或買受方不能按協議規定期限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則由違約一方按日向對方支付 違約金。

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後,若買受方悔約,應書面告知出賣方,出賣方應在 日內將買受方的已付購房款(不計利息)返還給買受方,但買受方應同時支付違約金 給出賣方。若出賣方悔約,應書面告知買受方,並在 日內將已付購房款返還給買受方,同時支付違約金 給買受方。

出賣方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戶口遷移等手續時,應當積極給予協助。由於出賣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應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 。

其他:

第十二條:買,賣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款方式解決:(僅選一項)

【1】提交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買賣雙方在本協議附件二內協商約定補充協議。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及其附件內,選擇,輸入部分的文字與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本協議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5份以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書面文本由出賣方 份,買受方 份,房屋登記機構1份,契稅徵收機關1份,地方稅務部門1份,

份,電子文檔存入無錫市存量房交易協議備案系統數據庫備查。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無錫市存量房交易協議備案系統備案打印並經雙方簽訂後生效。

附件一:房屋附屬物品及裝飾情況

附件二:補充協議

共有人信息欄:

出賣方共有人: 證件類型:證件號:

證件類型: 證件號:

證件類型: 證件號:

買受方共有人:證件類型: 證件號: 證件類型: 證件號:

證件類型:證件號:

其他:

出賣方(簽章):

共有人(簽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簽章):

監護人/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買受方(簽章):

共有人(簽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簽章):

監護人/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