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房屋裝修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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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就是爲了房屋裝修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簽訂的合同。今天,本站小編特意爲大家蒐集整理了2份建築房屋裝修合同範本,希望大家喜歡!

建築房屋裝修合同範本

  建築房屋裝修合同範本一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房屋建築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及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日一覽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方式

承包範圍:

0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0 $ 元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本合同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協議書

( )中標通知書

( )投標書及其附件

0( )本合同合同條款

0(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0 ( )圖紙及作法說明

0( )工程量清單

0(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0 雙方就本工程簽訂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款》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0 合同訂立地點:

  0 雙方約定本合同自 生效.

  00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第1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雙方另有約定,補充,修改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合同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0 1.2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0 1.3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0 1.4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0 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0 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0 1.7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0 1.8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0 1.9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0 1.10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0 1.11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0 1.12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0 1.13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0 1.14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0 1.15 圖紙及作法說明: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用以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及作法說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圖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圖及相應文字說明).

0 1.16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0 1.1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0 1.1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0 1.19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0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

0 1.21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雙方約定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 )本合同協議書

0 ( )中標通知書

0( )投標書及其附件

0 ( )本合同合同條款

0 (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0 ( )圖紙及作法說明

0 ( )工程量清單

0 (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適用的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語言文字時雙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的法律,法規;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及相關規定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結合本工程特點,需進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市地方法規及有關規定:

3.3 適用的標準,規範: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修繕及房屋建築的標準和規範適用於本工程.結合本工程特點,雙方商定需進一步明示的標準和規範:

(1)國家標準,規範:

(2)行業標準,規範:

(3)地方性標準,規範:

3.4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部分有:

應由發包人在 日內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在 日內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第4條 圖紙及作法說明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及作法說明內容,時間及套數:

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2 發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說明的保密要求

0 因採取保密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元,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若違反約定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屬承包人泄密而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一切損失賠償.

4.3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及作法說明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及作法說明外,應將全部圖紙及作法說明退還給發包人.

4.4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的承擔:

0 4.5 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第5條 工程師

5.1 發包人委託 對本工程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性名: 職務: 其職權主要內容:

發包人在實施監理前應將委託監理的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工程師姓名: 職務:

(1)本工程如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不得與監理工程師交叉,其具體職權:(2)本工程如不實行監理,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應負責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0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0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工程師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工程師的職權,履行前任工程師的義務.

第7條 項目經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項目經理的姓名:________ 職務:________

0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0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0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項目經理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項目經理職權,履行前任項目經理的義務.

0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對需要而且可以騰空的建築物,應在開工前______天將影響施工的障礙物清理完畢.對建築物內確屬不易騰空的設備,傢俱,陳設等採取相應遮蓋保護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間施工場地及施工通道的範圍,要求及時間: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煤氣,熱力,通訊等設備管線的時間,規格,地點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質和各種管線資料的時間及內容:

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交通等批准手續的名稱和時間:

(6)提供確定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並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的時間:

(7)組織設計單位和承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說明進行設計交底的時間:

0 (8)協調施工場地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其他設備管線的保護及與毗鄰的其他單位關係,並負責支付相應費用:

0 (9)協調施工場地內不同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的要求:

0 (10)雙方約定由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8.2 屬發包人應完成8.1款的工作,發包人可將其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內容:

並承擔相應費用.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成與工程配套設計的內容和提交的時間:

報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此項費用的計算: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的名稱和時間:

(3)在騰空後單獨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設備,圍攔設備,並負責安全保衛,其具體要求:

(4)對不騰空,不停止使用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築物施工,設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設備,圍攔設備,並負責安全保衛,其具體要求:

(5)對本工程需夜間施工的具體要求及費用的計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但因承包人的責任發生的罰款應由承包人承擔;

(7)對施工場地各種管線和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內容要求及費用承擔:

凡因承包人的責任造成的罰款或其他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

(8)建築結構加固,改造,補強,修繕,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要求施工,未經工程師批准,承包人不得隨意改變作法;

0 (9)非建築結構加固,改造,補強,修繕,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工程,必須按照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要求施工,未經工程師批准,承包人隨意拆,改原建築結構,防火牆,增加荷載,隨意改變管線走向等造成的罰款,由承包人負擔;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成品保護期間,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承包人自費給予修復.但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其修復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對成品保護提出的特殊保護要求及費用的承擔:

(11)雙方約定對施工場地的清潔衛生要求:

0 (12)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進度計劃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師在收到後 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0 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作法說明的時間,按單位工程提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

10.2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條款.

第11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第12條 暫停施工

0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13條 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作法說明和開工條件;

0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條款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0 (3)工程師未按合同條款約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0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0 (5)7天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0 (6)不可抗力;

0 (7)雙方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第14條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0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