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電站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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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是將水能轉換爲電能的綜合工程設施,包括由擋水、泄水建築物形成的水庫和水電站引水系統、發電廠房、機電設備等。下面是本站小編準備的小水電站承包合同,歡迎參考以及閱讀!

小水電站承包合同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爲加強管理,適應改革需要,搞活水利經濟,在確保水庫安全運行情況下,提高水庫電站的經濟效益,根據《2009年縣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紀要》文件精神,經公開競價,甲方同意將所屬嶺埔水庫水電站30年經營管理權以交納電量(每年)_______萬度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後訂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內容:嶺埔水庫水電站現有水輪發電機組(400kw)及廠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築物,升壓變壓器,值班宿舍等。

 二、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義務

1、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電站依法經營所應辦理的相關手續。

2、甲方的債權債務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3、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經營管理權,甲方應退還乙方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扣除當年度應繳納的.承包價款所剩餘的部分)。

4、電站原有的職工,由甲方自行安置。

四、乙方義務

1、承包價款繳納時間計算:乙方從承包期的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向甲方上繳電量___萬度(承包電度折現金計算),最後一年即第三十年203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承包電度折現金計算)。

2、乙方必須在成交確認書發出3日內一次性付給甲方承包期限最後一年的承包款___萬元(按中標電度以0.2元/度折現金計算),作爲承包期間的履約保證金。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的每年承包款按承包電度折現金計算,每年承包價款分2次等額分別於當年度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一次性繳清(注:上繳承包電度稅款及水資源費由甲方負責,乙方代繳可抵扣承包金,其它電度及一切稅費由乙方負責),電價按本轄區內上半年度華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收購小水電上網平均電價計算折現金交納(注:每度電價格不得低於0.2元;如遇上網電價上調,承包電度的電價按有權單位批准的上網電價提高的幅度增加)。

3、乙方對承包標的享有自主經營權,在承包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爲確保水庫安全運行,乙方放水發電應服從甲方水庫運行調度,如遇停機無發電,也應放適當流量的水,保證下游農田灌溉。乙方不得擅自啓閉水庫放水閘、違章操作,否則應承擔水庫安全責任。

5、乙方在實行承包管理期間,應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乙方在承包期內所發生的一切維修費用、管理工資及國家政策規定應繳稅費(包括工商、稅務、環保、安全、水利局等所有部門所要求的費用,除承包電度稅款及水資源費由甲方負責外)乙方要全額負責。由於乙方引起的稅費不交等原因影響執照等不能年檢或被註銷,由乙方負責並賠償。企業土地辦證費用和企業有關證件年檢費用由甲方負責。

6、如乙方要技改擴容必須書面報告甲方,並按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承包期滿後所有設施含技改新增的部分無償歸甲方所有。

7、乙方承包經營期間電站產權所有制不變、法人不變,所有與電站有關證照及年檢等事項由甲方負責。承包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甲方交付經營的財產和設施設備,並負有維護和保管的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交付的財產、設施設備變賣,不得轉包他人,不得用於借貸抵押或擔保。

8、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雙方可另行協商。

9、乙方應按時支付承包金,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承包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支付,乙方仍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0、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將承包物轉承包或承包給第三者,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1、乙方對水電站進行技改或擴建,新增設施、設備在承包期滿後歸甲方所有,並確保該水電站能正常運轉。

12、合同期滿,若甲方要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乙方。

13、乙方應注意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措施,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關。

14、甲方應於合同生效後15天內將本合同所列的經營場所及主要設備移交給乙方經營、使用和維護,雙方要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雙方人員對承包標的進行清點並列出詳細清單,雙方代表簽字後交接,《嶺埔水庫水電站承包資產移交清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1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經營權以轉讓、轉租、轉包等任何方式轉手給第三者,否則,甲方有權收回經營權,沒收履約保證金和乙方轉讓、轉租、轉包的全部收入,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16、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經營權或暫停乙方經營權的,乙方應無條件服從。

17、乙方應接受華安縣防汛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18、乙方在技改及經營過程中,須和第三者發生關係的,應自行解決,與甲方無關。

19、乙方在技改及生產經營中若與他人發生糾紛,應自行解決,與招標單位無關。

20、乙方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做好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地質災害防護等工作。

五、其他事項

1、違約責任:①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合同。違反本合同條款規定的,視爲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履約保證金,並要求乙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若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抵扣應向甲方上繳的電量作爲補償。②若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繳納承包費,逾期一個月以上,按每天200元加收滯納金,超過六個月,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取消乙方向甲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2、解決爭議辦法: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補充協議,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執行。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七、本合同共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有關部門存檔肆份。 甲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