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材料買賣合同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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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買賣合同書

建築材料買賣合同書範本

立合同書人:買方 ─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                 (以下簡稱乙方)

爲甲乙雙方間之材料買賣事宜,經雙方協商議定條款如下:

第1條 定義

1.1 貨物:即本合同所述的設備、產品或材料(包含原料、材料、零件、組件及模塊等,以下簡稱「材料」)之一切買賣;

1.2 天:除合同中特別註明外,均指日曆天,

建築材料買賣合同

。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00時。

1.3 不可抗力;在受影響的一方無過錯或失職的情況下發生的超出受影響方的控制且經過受影響方的合理努力未能阻止其發生的情況或事件。這種情況或事件僅限於下述範圍:***、戰爭、侵略、外敵入侵、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恐怖活動、內戰、叛亂、革命、兵變、篡政或合資格當局的徵用或強制收購;

因核燃料、核燃料燃燒產生的廢棄物、有毒爆炸物或其它爆炸裝置或核裝置的有毒物質的放射活動而產生的離子輻射或污染;處於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航行器或其它飛行裝置產生的衝擊波;地震、洪水、火災或其它自然災害,但不包括惡劣的天氣狀況;全國範圍內的罷工或行業糾紛,及由承包方、分包方及其供應商的僱員以外的人員發起的罷工或糾紛,且此罷工或糾紛已影響到本工程的實質部分,但不包括任何針對本合同下的工程的糾紛;海難

第2條 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有關供貨的通知、計劃、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包括“同意(商定)”、“達成(取得)一致”、或“協議”等詞的各項規定都要用書面記錄。“書面”係指手寫、打字或印刷,並形成,永久性記錄。

2.2法律要求: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對本工程有管轄權的各級政府頒佈的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所屬部門或授權機構發佈的規定。

乙方保證會遵守國家和當地所有相關法律法規,並承諾完全彌補甲方因乙方違反本條款令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並承諾負擔非甲方因素而導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損失)。

第3條 單價與數量

3.1單價

除非另有說明,任何貨物的單價或整項費用均爲包乾性質,即已包括樣板試製、樣品、生產、安裝、運輸、卸車、保險、貨物檢驗試驗(調試)、經銷、商檢、關稅、國家及地方稅費、企業經營管理費、利潤、土建配合費及其他可能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在供貨、安裝期內,發生預期的市場價格漲跌、匯率變動、國家或地方政策改變,單價一律不予調高。

3.2供貨、安裝數量

本合同適用於所有乙方提供甲方之所有材料,材料之詳細名稱與數量等以訂貨單上所列者爲準。

甲方無需向乙方提供材料之預估需求量,倘甲方向乙方提供預估需求量,該預估需求量僅供乙方參考,甲方無需依該預估需求量向乙方採購材料,但乙方須依預估需求量備好材料,以便甲方隨時需要。

本合同內的貨物數量爲暫定,在甲方確認供貨完成後,按經甲方書面確認後的乙方實際供貨數量進行結算。

3.3結算數量

結算數量以甲方和乙方簽字的單據爲準,任何在生產、加工、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的損耗數量及貨物自然損耗數量均不計入結算數量。

3.4計量單位

1)以個或套爲單位計量的貨物,其單價應與“個”或“套”對應;數量按自然個數或套數計算;每一個或套單位貨物應包括其自然所需

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備用零件以及輔助材料。

2)以平方米、米所計量的貨物,其單價應與“平方米”、“米”對應;數量按貨物實際淨尺寸而不按其標稱尺寸計算。

3)以公斤或噸爲單位計量的貨物,其單價應與“公斤”、“噸”對應;數量按其物理形狀及重量特徵計算其理論重量。如需通過稱量確定其重量,由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約定。

第4條 品質等要求

4.1品質要求

本合同所採購貨物應該完全滿足下列標準:

1)與本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要求完全相符;

2)用材精良、做工講究、全新貨物;

3)由甲方書面確認的樣品、樣板、規格一致或不能低於上述標準的;

4)能達到本合同所特定說明的性能標準;

5)滿足合同明確規定或默示該貨物應符合使用之目的;

6)符合合同指定的試驗要求,乙方需負責一切試驗費用;

7)按本合同供應的貨物的設計、結構和質量各方面除必須符合合同

8)除非甲方另有規定,貨物必須是具有商業價值的新貨。

此外,還必須同時符合國家、當地或行業的所有法規、條例、規範或標準的要求。

如果法規、規範、標準、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資料以及樣板之間存在差異,不論合同條款如何規定,甲方均有權指示乙方無條件執行較高標準,且甲方無需爲此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